罪犯留所服刑

2020-03-02 21:58: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摘要:罪犯留所服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刑罚执法方式。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是看守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中容易发生违法问题的一个方面。检察机关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部分,如何监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也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 看守所 罪犯留所服刑 问题 对策

罪犯留所服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刑罚执法方式,是指对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和个别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经批准的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这种刑罚执行方式既节约了诉讼资源,也为罪犯家属探视及帮教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是看守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中容易发生违法问题的一个方面。检察机关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部分,如何监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也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笔者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践,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看守所留所服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管理不严格,留下了安全隐患。一些留所服刑罪犯利用在监室打扫卫生、给在押人员送食品、药物等机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捎书带信,甚至诈骗其他在押人员的钱财,严重的扰乱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如某县看守所让留所服刑罪犯随意出入未决犯监室内外活动,致使一留所服刑罪犯为一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和家属相互传送纸条,进行串供,造成了被告人当庭翻供,为侦查、公诉工作增加了难度和障碍,若不是侦查措施得力,揭穿了被告人串供的事实,就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有的罪犯利用关系留在看守所服刑,逃避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由于看守所的劳动强度比监狱要轻的多,且大多是罪犯的居住地,熟人多,离家近,易得到照顾,因此,一些有关系的罪犯,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的罪犯通过关系或者装病留在看守所内执行刑罚。而看守所也以这些罪犯身体有病监狱拒收,或者是主观恶性小,能协助看守所干一些工作为由,建议将这些罪犯留在所内执行刑罚,由于这部分罪犯特殊的身份和凭借自己的关系,往往在看守所内享受特殊待遇,在在押人员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未成年犯混关混押的情况经常发生。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留所服刑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这就要求看守所要将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未成年犯分押在不同的监室,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看守所因各种原因,仍然将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未成年犯混关混押。看守所将留所服刑罪犯作为耳目与未决犯关押在一起。这些人由于能够经常被监管干警叫去汇报情况或是经常出入监室打杂工,这就使他们具有了一定的优势,就有可能利用此优势欺压其他在押人员,或者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影响未终结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四)留所服刑罪犯在服刑中代替工人干活、代行监管民警的某些职责,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管理秩序。有的看守所以经费不足为由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代替炊事员、驾驶员。还有的看守所让留所服刑犯代行罪犯食品、药物的管理和发放。这些都不利于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影响了看守所的正常管理,甚至可能会成为事故隐患。

(五)对罪犯的劳动监管不严。有的看守所随意把罪犯带到看守所以外的地方劳动,使罪犯失去看守控制,容易造成脱管和罪犯逃跑的事故发生。一旦罪犯发生脱逃便无补救措施来防范,造成看守工作失控。如某县看守所将留所服刑罪犯王某带到看守所外劳动,由于看守人员看管不严,王某乘机脱逃,看守人员直到下午收工清点人数时才发现,而王某早已了无踪影,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六)对家属会见管理不严。存在会见次数偏多,会见期间不带必要的械具。有时还存在会见时看守人员不在场,会见结束后对罪犯不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不能有效防止其夹带信件或者其他东西的现象。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重案件轻执行的思想。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在思想上都存在着重视案件判决而忽视刑罚执行的现象,认为只要案件在法定诉讼时间内办结,没有出错就行,至于罪犯在哪里执行刑罚,怎样执行刑罚并不重要,从而使刑罚执行活动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二)相关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不严密,没有使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工作形成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机制。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押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在管理上主要是以安全为主,缺少对留所服刑罪犯教育改造的严格管理机制。大多数只起到了看守的作用,而未达到对留所服刑罪犯教育改造的目的。虽然《看守所条例》、《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也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尤其是对留所服刑罪犯的劳动表现如何评定和考核未作具体的规定,造成了各个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工作的随意性,留下了安全隐患。

(三)看守所管教人员的整体素质没有达到一定的要求。一些管教人员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对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与留所服刑人员称兄道弟,随意让留所服刑罪犯代行其职,为留所服刑罪犯实施逃跑、串供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监督乏力。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不具体,缺乏实质的可操作性。就目前监督的手段和形式看,只能对此类情况进行口头纠正、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提出检察建议,若公安机关执行则问题能够解决,如拒不执行,则别无他法。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显得仓白无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建议和对策

(一)设置留所服刑罪犯的单独关押区,减少与未决犯的接触。

我国绝大部分看守所没有设置专门的已决犯或留所服刑罪犯关押区,为了防止混关混押,一般是单独设置羁押室。因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同在一个大院内活动,这就为留所服刑罪犯为未决犯通风报信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在看守所分设未决犯关押区和已决犯关押区。对一些留所服刑罪犯较少,单独设置关押区不便的看守所,也可以尝试在邻近几个看守所中的一个所设置单独关押区,将邻近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集中在一起关押,使现有的看守所中具备条件的罪犯改造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这样便可以尽量减少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的接触机会,既有利于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管理,又能避免或减少留所服刑罪犯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看守所留所服刑教育改造和管理制度。

看守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和留所服刑罪犯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制定留所服刑罪犯管理细则。进一步细化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制度、劳动改造管理制度、家属会见或通讯制度、现实表现的评定和考核制度、奖惩制度。使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更加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在加强教育管理的同时要保障留所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

在看守所执法过程中,要改变传统的管理习惯,一方面要加大管理,另一方面要注意人权的保护。一是要建立留所服刑罪犯的个人档案,主要记载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各种表现,以此为依据对其进行表扬、物质奖励、记功,或者对其进行处分。二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教育活动,使留所服刑罪犯能在改造的同时,学习一技之长,为以后重新走上社会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新生打下基础。三是把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与减刑、假释联系起来。严格把握对留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的评定,使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积极接受劳动改造、表现突出的罪犯依法得到公正、合理的从宽处理,充分体现国家的教育感化政策。

(四)加强对看守所民警的教育管理。

看守所民警是看守所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是能否做好看守所工作的关键。因此看守所民警的教育管理是一项长期工程,要长抓不懈。一是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个别谈话、播放教育片等多种方式,经常性的对民警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民警的工作责任心。二是配齐看守所炊事员、司机及其他人员,进一步明确负责看守的民警与工人的职责,禁止留所服刑罪犯代行民警职责,代替工人干活。三是实行分片包干制和定期轮岗制。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将留所服刑罪犯分成若干片或区,根据分片或区的情况,将看守所民警分成组包片管理,按月进行考核后,再与其他组轮岗进行循环管理。年底进行评比,对工作做得好的组或民警进行奖励。这样既可以使民警之间形成一定的竞争性,也可以避免民警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四是设置专职民警管理留所服刑犯。各看守所可以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情况,设置专门的留所服刑人员的管理民警,针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改造特点来开展工作。这样既可以增强专职民警的责任心,如果留所服刑罪犯出现什么问题,可以直接追究专职民警的失职责任。也可以更好的对留所服刑罪犯进行单个帮教,使改造措施落到实处,改造效果达到最佳状态。

(五)加强驻所检察监督。

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使这项监督工作更有成效,一是要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相应的处分权。监所检察部门有权对留所服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但就目前来看,监所检察部门只有监督权而没有相应的处分权,难以解决留所服刑中的违法问题。因此,法律赋予监所检察部门一定的处分权,才能保障监督有力,有效防止留所服刑中的违法问题,确保刑罚执行的正确进行。二是健全信息档案,实现看守所与监所检察部门联网。目前,大多数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管理没有详细的计划、目标,随意性很大,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也因信息不畅、手段不足停留在表面现象。建立健全留所服刑罪犯的信息档案,实现看守所与监所检察部门的联网,既可以使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又有利于监所检察部门干警全面及时的了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管理情况,将动态监督与静态监督相结合,保证了监督的全面性。三是加大监督力度。要充分利用查办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手段加大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教育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看守所民警在留所服刑罪犯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受贿、徇私枉法等问题,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处,对一般违法情况,则及时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等形式,促使看守所民警依法按章办事,保证各项工作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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