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

2020-03-02 19:01: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物业管理实务案例汇编]

设身处地——业主想不按统一要求安装防盗网怎么办

某管理处为保持小区整洁的外观形象,入伙伊始,便对安装侧阳台防盗网的位置、式样、规格、材质等作出统一要求(先定规矩,再成方圆,可以避免出了问题再整改,弄得管理处手忙脚乱、业主劳民伤财)。可A1的一位业主却说什么也不愿照此办理,非要将防盗网向外伸出0.5米。几次劝说,他仍不改初衷。

按理说,管理处完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然而,主管人员并没有这样简单处理。而是经过现场调查和深入交谈,进一步了解他的装修意图(执意为之,必有所图,把情况摸透了,才好对症下药)。原来他准备打掉厨房与阳台的隔墙后,隐藏一30厘米高横梁吊顶和安装蹲式便器抬高地面,这样有效使用高度减少了,要通过防盗网外伸,解决日后悬晾衣物问题。

在摸清了他的意图、明确表示防盗网外伸决无可能后,管理处设身处地地为其着想,从实际出发,帮助他设计了四个方案:一是顶棚在横梁处局部降低;二是只在蹲式便器周边抬高地坪;三是换用有沉水弯不必抬高地坪的坐便器;四是减少阳台窗内侧的空间占用(能为业主想到的办法都想到了,可谓尽心竭力,业主能不为之所动吗)。

既恪守原则又不失亲情,业主为管理处的诚意所打动,高兴地选择了第三个方案,不再坚持将防盗网外伸了。

点评:既会说这样不行,又能说怎样可行,确实体现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这不仅需要责任心,而且需要能力和水平。倘若没有丰富的相关业务知识和经验。

有字为证——推拖清理装修垃圾怎么办

去年9月某天,某广场护卫员巡逻到裙二楼时,发现电梯门口堆放着一堆装修垃圾。经查询,确认是31楼装修中转移堆放到这里的废料(倘若在其转移过程中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恐怕就少了下面这些麻烦)。

于是,管理处有关人员主动登门,找到31楼的业主和装修人员,在进一步重申装修管理规定之后,通知他们马上想办法把丢弃的垃圾清理出去。随后,又数次提醒。尽管每次他们都满口答应,可就是不见其采取任何措施。

看来只是好言相劝,对这种推托搪塞、软抗硬泡的人是难以奏效了。怎么办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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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双方冷静一下,很可能一切都随之烟消云散。

防盗窗成助盗窗 业主被判拆除案例

楼下的住户安装了凸出式防盗窗,小偷却轻松地通过防盗窗爬到楼上偷窃,又顺利地逃之夭夭,这种防盗窗成了名符其实的“助盗窗”。

目前,苏州虎丘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诉请,判决楼下住户拆除凸出式防盗窗,并恢复原状。

去年10月12日凌晨,康佳花园睡得迷迷糊糊的范某忽然发现家中有小偷正在偷东西,他大喝一声跳起来抓小偷,不料小偷立即逃到阳台,像个“蜘蛛侠”似的跳到楼下的防盗窗上,再顺利地跳到地上,便消失在夜幕中了。范某认为小偷就是攀爬防盗窗上来的,遂向有关部门反映,物业公司了解此事后,发现小区内还有多家住户安装了这种凸出式防盗窗,遂发出通知要求自行拆除。

今年6月5日,物业公司将拒不自行拆除的陆某以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为由告上了法庭。

灵活应对——业主提出不合理装修要求怎么办

某广场一位业主在装修时,向管理处多次提出更改顶层复式房室内的一根大梁。其理由是按常规该根梁应为正梁,但搞成了反梁,既占用室内空间又影响美观。并声称自己父亲是位高级建筑师,已计算出了有关参数、设计出了改梁图纸。

对业主的这一要求,管理处根据《装修管理规定》耐心进行解释、说服,理所当然地加以和善的回绝。然而,这位业主就是听不进去,态度十分固执。三番五次找都未得到应允,他干脆动了硬的,“不管你们同不同意,我都要改”。双方都不让步,问题一下子僵在那里了。

为了避免顶牛,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坐在一起商讨对策。并把商讨出的办法及时报告给物业公司和发展商的有关领导,上下统一口径。然后约见这位业主,建议他写出书面申请,报原设计单位审批(既然你认定可以,那你就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把球踢给了对方,矛盾不再集中在自己身上)。这位业主觉得管理处的建议合情合理,欣然同意。后来他咨询了原设计单位,得知改梁既要拿一笔不小的变更设计费,又要等较长时间才能确定。经过比较,最终取消了改梁的想法。

点评:有些时候,制止或纠正违章行为未必非得硬要板起面孔坚持说“不”。不妨指条正道,让他自己去试一试,撞了南墙,他自然就回心转意了。到头来,有序管理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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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业公司拒绝安装巨型浴缸

终审判决业主败诉

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巨无霸浴缸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美国人顾然地要在自己房内安装占地面积8平方米大浴缸的诉请,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2001年12月13日,顾然地欲将一只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千克、可放水4.16吨的浴缸,安装到上海市延平路三和花园4号楼29室房屋时,遭到物业管理者巨星公司的拒绝。巨星公司认为,过于庞大的浴缸会给大楼造成危险。顾然地为此状告巨星公司,要求排除妨碍,赔偿人工费、精神损失费1万余元,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后,他又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应顾然地的要求,委托鉴定机构做了鉴定,在此基础上认为,大浴缸不能安装到29楼,否则会影响大楼的正常使用并危及大楼安全。故最后作出如上判决。

物业告业主买顶楼装太阳能热水器 法院判令拆除案例

去年夏天,张先生买下一套顶楼商品房,并在屋顶上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没多久,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张先生指出,这样安装违反了有关规定。然而,张先生并没有进行整改。一周后,物业公司向张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在3日内拆除。接到拆除通知的张先生依然无动于衷,于是物业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中,物业公司据理力争,说屋顶是整幢楼全体业主共有的,现在张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物业公司还拿出《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加以说明。该《条例》规定,禁止在天井、屋顶以及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另外,他们小区在“住宅装修须知”中也有“禁止安装卫星天线接收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的规定。

张先生辩称,太阳能热水器不属《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其房屋对应的屋顶上,并没有妨碍其他业主,也不会对屋顶造成损害。

法官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所在的楼房屋顶,是该幢房全体业主共有,他们都对屋顶享有共同的权利。张在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且这种行为对屋面有可能造成损害,物业公司要求张先生拆除并无不妥之处。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太阳能热水器,恢复屋顶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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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夫妇均无工作,为了维持生计,杨某决定利用自己家住一楼,而且阳台临街的便利条件开个小卖部。于是杨某便将自家的阳台拆改为门,以便开始经营小卖部。杨某没有想到的是他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找上了门,要求杨某停止拆改,恢复原状。杨某没有理会物业的阻止。没过多久,杨某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杨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杨某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当中对业主的要求,应当遵守《住户手册》。杨某擅自拆改阳台未按《住户手册》填写申请表,且违反了《住户手册》的规定,又对小区绿地形成破坏,因此判决杨某将阳台恢复原貌。

业主封闭阳台案物业二审被判败诉

9月19日下午,长安新城的12户业主终于吃下一颗定心丸。他们自行封闭阳台并不像物业所说的属违约要自行拆除。北京市二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业主的行为并无不妥。

纠纷原委不签约就不给钥匙

长安新城位于丰台岳各庄桥的西北方向,该经济适用房吸引了大量的买主,李恕就是其中一员。2002年的6月30日是李恕拿钥匙的日子,之前,小区物业———大成物业准备了《房屋管理公约》、《装修细则》、《业主公约》等几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让业主签字。“里面的约定太多了,我没细看就签了字。”李恕表示,他不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在开发商“不签就不给钥匙”的态度上,看不看约定意义不大。

当看见房屋后,李恕知道一场纠纷避免不了了。房屋北面阳台是封闭的,而南面则是一个由不足1.1米的护栏挡住的开放式阳台。可购房合同附件中清楚地写着白色塑钢窗封闭阳台。“开放式阳台既不利于冬天的保暖和夏天的隔热,也不利于防盗防尘。更可怕的是,护栏不足以保护儿童的安全。”历数了开放式阳台的弊病后,李恕等业主找到大成物业要求统一封闭阳台,但遭拒绝。物业拿出了当初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里面非常明确地告知了业主不能擅自封闭阳台,并称购房合同里写明的封闭阳台并不能理解为所有的阳台。最后,着急装修的李恕等18户业主还是为各自的南阳台统一装上了白色塑钢窗。

法院判决该合同没有约束力

数天后,其中的12名业主被物业以违反合同为由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自行拆除塑钢窗并将阳台恢复原状。

一审法官许琳认为,购房合同是开发商预先拟订、没有与业主协商的格式合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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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不对,物业管理者没有把自己当作是提供服务者,而是把自己当作了管理者,所以在工作中就有很多与其职能不符的做法,对业主进行随意罚款就是其中之一。

从法律角度来讲,罚款就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不存在所谓“行政处罚罚款”与“经济处罚罚款”之分。除行政处罚之外,所有的相似情形都不能再称之为“罚款”。既然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那么设定和实施罚款行为就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法律依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处罚法》之规定的。

但这并不是说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中侵犯其他多数人利益的个别“害群之马”就没有办法了。对业主的违约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公约或国家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的规定,使用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方式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执行,而不应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以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为由而停水、停电?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享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责、权、利均应一致。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反之,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权利一致。

张先生擅自封阳台,违反了物业公约。物业公司可按公约约定要求张先生承担责任。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打官司。但张先生已经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这就意味着他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得到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的良好使用等。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而其他人?包括开发商?则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物业管理公司用停水、电的方式迫使张先生拆除防护栏,则违背了其法定职责与义务,因为水电费由电力局和自来水公司管理,只要张先生按时交纳水电费,物业公司就无权停水停电。

开发公司是否有在小区楼上发布广告并取得收益的权力。顶楼并非顶层业主的专有财产,它实际上是在为整个楼宇的用户服务,所以,顶楼是商品房的公共建筑部分,其产权由业主共有,是否设立广告应由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因此,在楼顶上搭建广告牌,虽然是物业公司出面联系,但收益应由业主和公司共享。考虑到广告灯光问题给顶层业主可能造成一定影响,收益可多分配给他们一些。

依据民法学理论,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只能由所有权人行使或由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如果非所有权人未得到所有权人的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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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家把抽水马桶等卫生设施装在了阳台上,还在墙上打洞装排水管,这可得罪了楼下的叶先生。日前,上海市黄浦法院判令许先生拆除卫生设施及排水管。

许先生住在宁海东路某号二楼,去年9月他在阳台上安装了抽水马桶和淋浴龙头等设施。排水管、排粪管经过叶先生家住房的外墙通入公用下水管、排粪管。10月,物业管理部门向许先生发出了限期拆除违章搭建的通知书,但许先生并未理睬。于是,叶先生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先生擅自在阳台上搭建卫生设施,对叶先生住房的安全存在影响,故支持了叶先生的诉请。

业主防盗门向外扩展1.3米物业干预也没用

邻居的防盗门向外扩展1.3米,与自家大门相差仅4厘米,协商多次无果后,武汉市汉口青年广场B栋23B楼陈女士表示:相邻的B23A室防盗门往外突出了1.3米,与陈家大门相差仅4厘米,楼层的管道维修站和有线都被该防盗门尽“包”其中,陈家防盗门也无法安装。

陈介绍,她于今年10月22日买房,可防盗门却迟迟不能安装。与B23A业主协商多次,对方一直置之不理。后来,陈又找物业、管段户籍、110等相关部门,但一直到现在,安装防盗门仍是其的一块心病。

青年广场物业部王经理表示,B23A室安装防盗门时,物业曾上门干预。B23A室业主写了保证书,承诺如B23B业主对所安防盗门有异议,如双方协商无效,B23A业主将自行拆换该防盗门,费用及责任由B23A业主承担。可物业现在要其“按章办事”,对方却不理,物业也是左右为难。

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刘源波律师认为,B23A业主的做法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公共的东西不能占为己有。如果调解不成,B23B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上海业主封闭自家观景阳台被物业告上法庭案例

沪上的很多高档住宅都带有景观阳台。但景观阳台究竟该如何使用?买下房子后业主是否可以自由处置自家的景观阳台?上海市某幢商品房5位业主因擅自封闭自家景观阳台,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5户小区业主拆除其原先封闭景观阳台的玻璃。

3年前,购置了上海市万航渡路某幢商品房大楼物业的业主,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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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

广州业主掏钱绿化楼顶被叫停 关键在于存在安全隐患

业主为隔热和美化居住环境,想在屋顶上搞一个绿化带,这个好主意却遭到各方阻止,居住在广州天河某花园的汤姓业主表示:“政府不是鼓励搞天面绿化吗?我为什么会遭到阻止呢?”对此,街道城管处的负责人和物业管理部门称因为业主没有经过他们的批准,擅自在屋顶的电梯机房和公用水池顶部施工,使得楼房存在安全隐患并影响了公共卫生,所以才勒令停止施工,恢复原貌。

业主:楼顶建绿化带被叫停

汤业主的楼顶20平方米左右的地方已经铺了泥土,因为下过暴雨,楼顶已经有一些小水洼,旁边堆放了差不多100袋泥土袋,在楼顶中间也已铺好了一些水泥砖。汤业主指着一块水泥地表示:“这里是水池,收到整改意见书之后,我已经把铺的泥土清理掉了。”住在12楼顶楼的汤业主在9月5日收到了天河区某街道开出的限期整改意见书,意见书上写着:擅自在居住楼水池顶修建花园,堆放泥土杂料影响公共卫生,责成立即停工,恢复原样。物管部门也已经开始对楼顶的泥土材料进行清理。汤先生表示,因为天气炎热,房间里经常被烘烤得很闷热,同时也想美化一下居住环境,在今年的五六月份,他就在自家的屋顶上开始动工做一个天面绿化带。汤先生强调,当时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并没有反对他这样做,只是要求他要做好天面绿化带的排水系统。他承认:“也许在做绿化带的过程中可能会影响邻居和公共卫生,但做好之后,会好好清理的。可现在就勒令停止施工,不让搞绿化带了,这到底合不合理呢?而且,其他楼顶上已有业主做了天面绿化带,为什么我就不可以做呢?”

物管:施工导致外墙面淋水

物业公司的赵经理表示,汤业主做这个天面绿化带的确存在很多问题,已经有业主向物管反映。因为汤业主施工排水系统没有搞好,电梯机房和其他地方已出现漏水情况。汤业主施工时,把楼顶的下水道口全部堵死,造成楼顶的积水无法排出,使得四周墙面被水渗透。而且汤业主不仅在自己的屋顶上施工,还在公用水池和电梯机房顶部施工,其他业主非常担心饮用水的卫生问题。汤业主为搞这个绿化带竟把楼顶的避雷针拨掉了,又在电梯机房顶上施工,到时雷击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谁来负责?

市政园林局:个人做天面绿化要审批

市政园林局城市绿化管理处的副处长钟女士表示,现在的大型楼盘建设都要把天面绿化带考虑其中,一些已经建好的楼盘,如果私人投资做天面绿化带是值得鼓励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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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的街头路边,尤其是商业旺地,高高挂在楼宇外墙大块大块的广告牌随处可见,不少滚动开发售楼的小区开发商更是把“尚余少量精选单位出售,售价从每平方米××元起”之类的售楼广告牌、横幅大模大样地挂在住户的屋外。这些广告费,折算起来是相当可观的,但实际上却往往是流进了物业管理公司的钱包里,业主的房子外墙成为了物业管理公司赚取广告费的摇钱树。

点评:《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收益权,在小区、商厦外楼上做广告的收益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律师指出,这是公共权利具体化在司法上的突破,并让更多的业主树立拥有小区物权的观念。业主可以运用《条例》为自己争取正当权益。

合肥一住户阳台被挂广告牌 想拆却难

家住合肥市越秀苑小区的杨女士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家的南阳台被人挂上了一幅大广告牌。为拆除这块广告牌,她费尽周折也未能如愿。近日,她和律师来到合肥市房产局进行咨询,才弄清在她家的阳台上挂广告牌到底由谁说了算。

2002年3月,杨女士发现自家南阳台下方,被人挂上了一幅广告牌,长度约有5米,还配上了灯箱。她很恼火,照说这套住房是自己购买的,并办理了房产证,怎么能被人说挂就挂上广告牌呢?而且广告灯箱光照强烈,侵害了自己的居住权,所以多次找到挂这块广告牌的公司,要求拆除此牌,但时至今日,对方一直不予理睬。

悬挂此广告牌的公司负责人认为,2002年3月,该公司从安徽省新越秀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杨女士家楼下的那幢门面房,并在杨家南阳台的外墙安装了这块广告牌。此举是经过小区物业管理等部门同意的。因为杨女士当初与安徽新越秀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该合同第17条第二项中这样约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出卖方”。合同上杨女士是签过字的。而且,此牌不影响杨女士家的通风和采光,所以拒绝拆除。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法规处、产权市场管理处负责人在看了杨女士提供的相关材料后说,阳台外墙面使用权应属整幢楼全体业主所共有,能否悬挂广告牌应征求该楼业主们的意见。虽然当初的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就“外墙面”使用权与杨女士有约定,但属不平等条款,应属无效约定。同时,卖方明知此楼有临街门面,有商业利用价值,就在购房合同中与购房者约定该条款,设置“合同陷阱”,有欺诈之嫌。另外,该阳台产权100%属杨女士,如杨女士觉得该阳台上安装的广告牌灯箱产生光污染,影响自己的生活,可通过诉讼手段解决。

据了解,合肥市目前出现很多类似争议。专家建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制订《业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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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硬性要求捣乱者自己去恢复原状,此时此地,是种恰当的选择,它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冲突)。

善意的劝慰和无声的行动,打动了两位清醒的同行者。俩人转而劝阻三位醉酒滋事的同伴,一起悄然离开。

点评:打酒找提瓶子的要钱,很多时候人们都是按照这个常理处理问题。但未必时时灵验,象本案例中,你能找醉酒的人要来\"钱\"吗?亦不妨换个思路,先避开锋芒,做外围或周边的工作,再请他们出面协助,效果可能会更好。

寻踪辨迹——商场业主(租户)物品被盗怎么办

某日中午,某大厦护卫员郭某象往常一样在商场内巡视,突然听到有位小姐大叫:“这有小偷,有小偷,快来抓小偷呀„„”他来不及细想立刻跑了过去,那位小姐告诉他手袋被人拿走了。郭卫员立即搜巡整个商场大厅,但没有发现可疑之人。

商场大厅搜巡未见可疑之人,郭卫员立即想到了洗手间(熟悉值守范围内的地形地物,是对保安人员的起码要求)。当他快速来到洗手间通道前时,发现那里有个16岁左右的男青年正靠墙蹲着,腰间挎着一只黑色小旅行包,身后的墙角还放着一个精巧女士提包。郭卫员立即联想并感觉那可能就是那位女士失窃的手袋。那人眼睛东张西望,见到附近有保安就神色慌张起来。

郭卫员凭着职业敏感和平时培训中学到的识别犯罪分子的知识,判断这个人很有可能就是小偷。于是走上前询问。那名男青年见状赶紧站起来,拔腿就要溜,说时迟那时快,郭鸿详疾步上前将其当场抓获。经查明,这名嫌疑人就是刚才偷包之人。郭卫员押着扒手当面把手提包还给失主。失主打开一看,里面所有物品均不在了。郭卫员令扒手打开他腰间的黑色旅行包(千万别忽略令其自己打开皮包这一细节,保安人员没有贸然搜身,反映了清醒的依法行事的意识)。结果失主价值约3仟元的手机、信用卡及各种证件等全部在扒手包里。

当失主收回自己的物品时,无限感激地对护卫员郭鸿详说:“太感谢你了!”,然后郭卫员与失主一起(和失主一起扭送相当重要,这为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提供了证人和证据),将扒手扭送到派出所。

点评:安全需求是客户的基本需求,所以安全管理也是物业管理的基本环节。这就要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特别是保安人员训练有素,具有良好的反映能力、观察能力、判断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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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小题大做为是。

寻踪辨迹——发现可疑情况怎么办

一天中午12点,某小区物业管理分公司护卫班班长接到监控中心的报告:8号楼西侧有人翻越围墙进入小区。班长当即用对讲机安排两名巡逻护卫员到达8号楼西侧搜寻。搜寻后,没有发现翻越围墙的可疑人。这时,监控中心又告知目标已往2号楼西侧窜去。班长又通知两名护卫员即刻去2号楼周围查找。查找一番,还是没有结果。

是什么样的一个人呢?护卫班班长迅速来到监控中心,让值班人员重新放一遍监控录像,记住那个人的特征:身高1.6米左右,上身穿白色T恤衫,下身穿牛仔裤,向2号楼窜去后在录像中消失。

班长与两名护卫员商量一下,初步推断可疑人十有八九是无出入证而翻越小区的装修工人。于是,留一人守在楼下观察动向,班长带另一人到楼内搜查。他俩从2号楼开始,排除已入住的业主家,然后对正在装修的房间逐一查看。当查到502室时,听到屋里有说话声,但怎么敲门都没人来开。这种情况值得怀疑,班长忽然想起502和501是一家业主,内墙已经打通(熟知值守区域内的各种情况,才能心中有数,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顺势应变,灵活采取恰当的对策)。于是让护卫员守在502门口,自己从没有锁闭的

501室进入502室内。

502室内有三个人,其中一人和翻越围墙者的特征极为相象。班长没有当即点破,而是很自然地询问道:“你们好,我们例行查看一下装修情况,请你们出示一下你们的出入证。”其中两人懒洋洋地将出入证找了出来,对照后没有问题。而那个嫌疑人神情非常紧张,声称出入证忘在家里了。班长坚定了自己的判断,指出他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翻越围墙进入小区。但这个人却死不承认,而且态度极不友好。“那请你跟我去一下监控中心,看看录像!”班长不温不火地说。他一听要去看录像,马上软了下来,连连点头认帐。

翻越围墙的人找到了,可问题并没有彻底查清。班长又返到分公司办公室查看装修人员登记。经过仔细对照核实,确认了他的身份。并立即通知装修负责人来处理此事,补办了出入证。

点评:安全上出了问题,一是砸牌子,二是丢票子。所以一位资深物业管理人士说,安全管理无小事。那么对一切危及安全的因素,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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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底楼业主把家里的音响、喇叭搬到窗口“对着干”;高层业主朝下扔蛋壳、浇水,健身队伍只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她们迫切希望物业公司想想办法,帮助她们解决难题。物业管理处经过实地调查研究,拟定了一套解决方案。

第一,寻找场地。小区中庭花园处在两幢高层、一排多层中间,虽然这里环境宜人,但正对着高层的南窗,加上早晨上学、上班时人来车往,无论是从安全角度还是从不扰民角度,都不宜考虑。变电所门口有一块空地可以利用,但十几辆遗而未弃的破自行车怎么办呢?管理处先张贴旧车招领启事,三天后,经理亲自上阵,将破车、旧车一辆一辆地进行处置,有的搬入地下车库,有的劝业主作为废铁卖掉,最终为健身队开辟出了一块健身宝地!同时,还关照邻里之间要相互关心,晨练时尽可能地把音乐音量调到最低限度。从此皆大欢喜,投诉也烟消云散。

第二,及时沟通。小区一业主遭不幸,全家沉浸在悲痛之中。女主人向物业公司提出,料理丧事期间,是否停止健身队的音乐播放?管理处马上与健身队联系,请她们配合,健身队干脆停止晨练三天。此举令这位女主人很感动,她激动地说:“失去亲人是一件很悲痛的事情,在我失去亲人、最痛苦的时候,物业管理处能给予理解,并满足我的要求,我永远不会忘记。”

第三,调整时间。物业公司经过与居委、业委会多方协调,小区健身队的晨练时间改在早上7:30-8:30,避开了上学、上班的高峰时间段;练功、学舞改在晚上7:00以后,健身队不再随意调高音量,队员们在健身中还常常相互提醒,不要大声聊天影响别人。学习新的动作时,她们会自觉到地下室去练习,参加比赛前的排练,也都到地下室去进行。健身和扰民的矛盾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蜘蛛盗高楼行窃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获胜

侵权事实

2001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正在杨浦区武川路某居民小区入室盗窃的另一个广西人罗某(已判刑)被巡逻的小区保安当场抓获。经讯问,罗某交代了自己伙同覃某于前日在政立路一小区作案的犯罪事实。

就在警方全力侦破此案的同时,2002年1月14日凌晨时分,杨浦区某小区一晚上又接连发生了四起攀爬阳台入室盗窃案件,被盗人民币5200余元、手机二部、手表一块。

维权结果

2003年9月27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对覃某等六人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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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六个年青人分别是覃伟、周义顺、黄光凤、黄敏、韦恩华、覃芬令,他们都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当地的农民。虽然年纪轻轻,其中最小的只有20岁,最大的也不过刚刚30出头。这些年,村里有些年轻人老往上海跑,没几年功夫家里的经济状况就有了根本性改观,盖起了小楼房,打起了手机,神气十足。

他们究竟有什么能耐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积攒起这样一片家业呢?后来,经人“点拨”,他们终于弄明白了这些人致富的原因。原来,覃所在的村庄到县的路被此起彼伏的山峦阻隔,每次要去县城就必须徒步翻山越岭,长年累月的锻炼使他们具备了相当娴熟的攀爬能力和技巧。再则,他们的身材十分矮小干瘦,爬起山来可谓身轻如燕,因此,登高攀岸对他们来说是件易如反掌的事情。这项得天独厚的优势被一些心怀叵测的当地青年充分利用,用来攀爬上海的楼房,用来钻入居民的房间看看有没有他们感兴趣的东西。

覃等人恍然大悟:“这种技能我们也有呀!我们也可以凭着这付‘本事’到上海‘赚’它一把,这对我们来说实在太容易了!”

说干就干,迫不及待的他们觉得长途火车太浪费时间,于是干脆凑钱买了张飞机票直奔上海。

抵达上海,他们住进了火车站附近的旅馆内,过起了“夜猫子”般的生活。白天,他们蛰伏在房间里蒙头睡大觉养精蓄锐。下午,他们就乘着公共汽车或出租车到处闲逛。他们不是到著名景点观光,而是专门去中高档的住宅小区“踩点”。被他们列入“黑名单”的住宅小区一般都位于幽静偏僻的路段。同时,这些住宅小区里的楼房有可供攀爬的突出墙砖、阳台、窗框或空调机室外机架等物体。确定好目标他们会围着小区外墙转几圈,看似随意实在研究地理环境,寻思着进入小区的方法。围墙过矮的或者墙边有可供攀登的粗壮乔木的或者小区正好与学校一墙之隔的,在覃等人看来都是可以充分利用的有利条件。选定目标,想好入室的方法后,他们会详细地记录下这个小区的地址,然后打道回府。

凌晨时分是这些“夜猫子”“出洞”伺机而动的好时光。初到上海对地理环境和位置非常陌生的他们很难在深更半夜循着原路找到白天确定的目标。对此,他们早有准备,事先记下的那个地址在这个时候派上了用场,拦辆出租车,请司机将他们带到他们想要去的地方。

到达目的地进入小区后,如果是团伙盗窃,他们会按照事先商议好的分工安排各就各位,有的在小区外望风,有的在楼房边守候,有的负责接应,有的则专司入室盗窃。明确职责后,他们便开始了扫荡式的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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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工作有了重大突破。

同年3月21日6时许,警方经布控在本市长安路一旅社内将涉嫌盗窃的韦恩龙、覃伟、覃芬令、周义顺四人抓获。四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还交代了伙同黄光凤、黄敏二人曾在杨浦、虹口多次单独或结伙流窜盗窃的犯罪事实。

4月16日,躲藏在家乡家中的黄光凤被当地警方抓获。

6月2日凌晨,唯一的漏网之鱼黄敏在闵行区报春路居民小区内实施盗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这起广西帮来沪盗窃系列案到此终于全线告破。

9月27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对覃等六人依法提起公诉。

案外调查

住得高不等于就安全

临江而居,推开窗户即可将浦江风情尽收眼底的徐小姐,对自己这套位于22层楼的住房有说不出的满意,不仅是因为高层建筑视野宽阔、风景雅致,更因为她所在的这个小区拥有着一支极其负责,让她倍感安心和安全的保安队伍。

据她介绍,她这个小区的保安是24小时工作的,每晚两次要从1楼巡逻到24层楼,仔细检查每个角落。平时,任何陌生人想随意入出小区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保安人员会很认真的验证每个来访者的身份,得到住户确认后方会让其进入。入住四年来,她的这个小区至今未发生过一起入室盗窃的案件。所以,她认为发生盗窃并不在于楼层的高底,而取决于自我防范的意识和有效的物业管理措施。

“什么?他们能爬到这么高的楼层偷东西?不要命了!”住在19楼的周小姐则惊愕不已,一直认为自己居住在空中楼阁,有着得天独厚安全防范优势。她听说了这起案件后连说想不到。原先无论是晚上睡觉还是外出,她只将窗户拉上而从不上锁,现在,她决定从此一定要养成随手锁紧门窗的习惯,以防万一。

“高层有安全的地方也有不安全的地方,安全在于没有水落管、阳台这种可帮助攀爬的借点。但是,高层楼层分布广人员进出不大引人注目,这就给小偷留有了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使用工具去实施盗窃。但总体来说,我还是觉得住得高些安全的成份也高些。”住在十楼的郑老先生有自己的一份独到见解。

“安全?买房时没考虑这么多。当时想得最多的是房型好不好?采光充实吗?从窗外看出去的视觉效果宽广吗?安全没有太多的考虑。”当笔者询问刚购置了一套11楼新居的王先生对高层的入室盗窃有何感想时,他这样回答。

提示报道

入室盗窃手段繁多 防范意识亟待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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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人士表示,居民的自我防范意识仍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居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一、使用材质坚固,较难破坏的防盗门窗。同时要加强门窗日常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和更换。

二、使用家用报警产品,增设第二道防线。

三、一旦外出,一定要关好门窗、拉上窗帘,还可以用定时器控制家中灯光、音响,让窃贼捉摸不定家中是否有人。

四、家中万一发生窃案,要马上报案。这样警方能及时掌握案情、进行针对性的守候伏击,争取尽早破案。

五、物业要对重点部位增设或组合使用报警设施,调整安保巡逻路线,对僻静部位重点巡逻。对住宅和围墙周边乔木、绿化要经常修剪,以保持疏密有度,莫成歹徒藏身处和被其利用攀爬。

后续报道

被盗居民起诉物业公司获胜

在这6名被告人中4人是有前科的,犯罪对他们来说并不是件“陌生”的事情。

覃伟于1996年9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广西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经减刑,于2001年4月刑满释放;黄光凤在1999年11月也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韦恩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覃芬令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9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教养三年。

发生盗窃案后,一个受害者在密切观注此案的进展情况的同时,又一纸诉状把他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案发当日,他安装的联网报警装置发生故障,物业公司没有及时进行修理,致使小偷施盗时这些装备毫无作用,让小偷得以进出自如,而他们浑然不知,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他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住户每月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就要承担起保卫安全等应尽的职责。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保证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发生故障及时修理,防止或减轻危害结果发生的职责,所以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这位受害住户人民币2000元。

盯住不放——发生高空堕物怎么办

去年9月17日14时51分,一块玻璃从天而降,砸落在某花园A栋前的地面。相继赶到的护卫员看到未造成伤亡,便一边善言安抚惊恐万状的行人,一边进行现场调查(高空抛物,天怨人怒,道理人人会讲,可屡禁不绝,要想彻底杜绝,除了要进一步坚强管理,还有赖于人们基本素质的提高)。

从楼下查看,玻璃是9楼F座的,护卫员当即上楼查证。事实果真如此:该座的夫妻俩在吵架过程中乱扔东西,将客厅的玻璃砸落。可向其通报了情况后,两人不理不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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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枝砸伤路人物管赔了4.6万

樊军等4人去吃麻辣烫,发现暂时没有空位置,他们便站在一棵桉树下等候。突然,祸从天降,一根桉树枝掉下来砸中4人,樊军伤得最重,达9级伤残。记者昨日从成华区法院获悉,该院判决桉树的管理人物业公司赔偿樊4.6万余元。

树下聊天 被砸成九级伤残

去年9月7日晚9时许,樊军和他的3个朋友一道,去双桥路南一街某宿舍内吃麻辣烫。当他们到麻辣烫店后,发现店里座无虚席,他们便到该宿舍区5幢一棵近20米高的桉树下等候,4人边抽烟边聊天。几分钟后,只听“哗啦”一声,4人抬头一看,发现一根粗壮的桉树枝正往下掉,他们立即跑开躲避,但站在最里面的樊依然被一根直径约30多厘米、长约10米的桉树枝砸伤。其余3人也受轻微伤。

事发后,樊军被紧急送往成都市二医院急救。其伤情经诊断为左膝关节脱位,左髋骨脱位,左膑韧带损伤等。后被转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经鉴定,樊为九级伤残。

面对索赔 桉树管理人喊冤

出院后,由于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樊军将这棵桉树的管理人成都成发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向该公司索赔5.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万元。

该物业管理公司答辩称:樊军受伤完全是意外所致,并指出该桉树无虫害、无腐朽,生长正常,树木突然断裂根本无法预料。樊受伤住院后,他们主动支付了相关费用,单位领导也多次去医院看望,现在樊已康复出院。由于自己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不应该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定 桉树管理人承担全责

成华区法院认为,由于成都成发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进行养护,造成樊军被桉树枝砸伤,物业公司应该对樊军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该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樊军各种损失共4.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高楼坠物路人遭殃 一个花盆“砸”出50家被告

重庆消息:“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伤行人,受害人找不到肇事者,便将整幢楼住户全部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令此楼的50家住户承担赔偿责任,被砸成7级伤残的受害人蒋祥发获赔14万余元。

2001年9月27日早晨6时许,中国十八冶金建设公司职工蒋祥发途经重庆市渝中区文华大厦B座高层住宅楼路段时,被楼上坠落下来的一个重达2公斤的塑料花盆击中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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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家的阳台经洞眼倒流至客厅,又渗漏至楼下王先生家,致使王先生家书房、卫生间、餐厅的部分墙面出现泛潮、磁砖开裂,部分地板翘曲、大理石变色及部分电路走电等损坏。王先生一家心痛不已,并随即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投诉备案。之后,王先生与潘小姐家的装修施工人员就渗水赔偿多次交涉,但未有结果。在无法与潘小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王先生只得一纸诉状将潘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经济损失两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法院委托富申国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王先生受损房屋的物损修复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房屋因漏水所致损失及修复费为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潘小姐的代理律师则坚持认为,潘小姐未实施侵权行为,直接侵权人是装修队,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对赔偿责任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所提供的现场照片及所在物业管理处的相关证明材料,足以证明王先生家房屋受损是楼上潘小姐家房屋渗水所致。潘小姐作为房屋产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渗水致楼下房屋受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潘小姐认为她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而且她有权在赔偿王先生的损失后,另行要求施工队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装饰工人留宿业主家

在管理装修中,一住户家中有几位装饰工人不遵守小区管理规定, 晚上在业主家留宿.保安上前制止劝其离开不听.并且没有出入证也没有在物业管理公司登记. (没有证件进入的原因是: 每次由业主带他们进来,业主欺骗物业管理公司说他们是他的亲戚朋友,不需要登记,也不登记.业主带人进入小区我们也不能强制阻止呀!其实就是为了不办装修证物业管理公司吹业主几次了,也没有任何反应) 装饰工人还是说他是业主的亲戚.不管是亲戚还是工人为了小区装修期间的管理安全就得控制夜间在小区留宿现象.与业主取得额联系也没有得到解决的办法(业主支持装修工人这样做)怎么办!一位工人就骂保安人员\"看门狗,你算什么东西吗!我今天就是不走看你把我能怎样.\"这里一边在制止那边工人们还在打线槽(已经10:00多了,其在给个别入住的业主制造噪音) 把现场的主任和管理人员气得也没有办法,还是继续劝,但一位脾气火暴的装饰工人开始站起来就骂\"打死狗日的保安\"就用身边的木棍子朝一保安飞舞过来,幸亏保安军事素质好,闪朵得快,没有大的伤.这时其它民工分别拿起砖头朝管理人员扔来,没办法.管理公司的人员只有退居出来,\"碰\"门关上了. 管理人员报了警.并派专人守在该户附近.因为门关上了,警察也进不了屋.不能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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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儿时喜欢自己写点东西。“我写政协提案时最认真。”石委员说。

和记者说起《关于全市各封闭小区安装铁栅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亟待解决》的建议时,石向阳委员的表情很严肃:“小区安装铁栅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马上拆掉。”

石向阳介绍说,目前本市许多小区的物业公司用铁栅栏将小区封闭起来,有的更是设置多层栅栏。从安全角度看,小区如发生火灾,居民逃生将被铁栅栏挡住,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去年年底,我曾到方庄芳星园小区办事,当时车还没进小区就发现里面有多道狭窄的进出口,如遇火险消防车根本进不去。”

“现在是没有出事,万一发生突发紧急事件,等到铁栅栏阻碍居民逃生再追究是谁的责任就晚了。”石向阳委员建议说,市政府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各小区的铁栅栏,使小区街道通畅,既美化环境又方便百姓出行。“各小区的道路畅通了,还可缓解主干线的部分交通拥堵。”

政府反馈

是否拆除由业主大会决定

对于石向阳委员的提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今年4月作出回复。在回复函中,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几个主要问题做了解释。

对于小区铁栅栏的拆除问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表示,为贯彻北京市政府第21号令《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下发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的通知》。其中“具备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必须达到的条件之一。

2003年6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应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广大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的集体决策,实现自己管理小区的权利。对于是否拆除封闭小区安装的铁栅栏,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因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为,随着我市社会治安情况的逐渐改善,业主大会可提出拆除各封闭小区铁栅栏的要求。

新闻背景

■小区防火问题

市消防局已在今年4月20日起发布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要求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要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部门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该办法情况的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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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现在晚上出来必备的东西就是手电筒。”楼道内堆积的东西可谓五花八门,破箱子烂柜子大卷油毡纸落满灰尘的半桶地板漆还有颜色鲜艳的秋白菜„„在三楼与四楼之间,身形正常者也许侧身方可通过。这样的消防通道一旦有了状况,情形可想而知。

漏点 居民楼不在消防管辖视线内

据介绍,消防列管单位分为三个级别,消防部门只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进行直接管理,而居民楼和小型门市房皆为三级列管单位,不在消防部门管辖视线之内。原则上,居民楼由所在派出所进行监督,居民委员会有权具体管理。但目前除一批新建的居民区拥有较完备的物业管理,消防通道尚能畅通外,老式居民楼和一些不具备物业的新楼都或多或少存在楼道阻塞问题。

现状1 多数居民没有楼道畅通意识

“对于消防官兵来说,消防通道的畅通极其重要。如果没有畅通的通道将可能直接导致延误时机。甚至根本无法施救。而对于失火楼内的居民来说,消防通道的畅通与否则意味着生与死。如果楼梯内堆放的杂物起火,那么在没有消防云梯的情况下,被困居民会被彻底切断退路。如果消防人员不能把他们及时救出,那么惨剧将无可避免。而这种观念在市民中鲜有,这也是导致楼梯内堆放杂物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沈阳市消防局负责人说。

现状2 楼道堵塞已成消防隐患顽症

由于消防部门不对居民楼进行直接管理,派出所所谓的监督之责即便监督不力也不会被任何部门给与任何说法。而居民委员会因为没有足够的力度,更是无法解决楼梯内拥堵问题。而建国以来,全国各地尚无因在楼道内堆放杂物而受到有关部门实质性严肃处理的记录。因此,消防通道阻塞问题成为消防隐患的顽症就不难理解了。

现状3 唯一解决办法是提高居民认识

沈阳市消防局的负责人称,消防人员的配置是有限的,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在今后的若干年,消防部门都不可能或者说没有能力将管理的触角伸入每一栋居民楼。而目前公安派出所的状况也是如此,所辖区域内各种琐事基本已让派出所工作人员工作状况饱和。而对于居委会或社区来说,没有处罚权的管理是根本无法实施的。但有一点我们可以做到,就是通过宣传让每一个居民意识到在楼梯内堆放杂物不仅仅是给同楼人带来不便,甚至是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或者说唯一的办法就是提高居民对这方面的认识,让他们主动、自觉地为自己和同楼邻居清通逃生之路。

[物业管理实务案例汇编]物业管理费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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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知名的服装公司在某广场买有20套住宅,办理了入伙手续,但一直没有入住。他们按照规定交纳了10个月的管理费后,就开始以种种借口进行拖欠。

在这家公司欠费之后,管理处屡次送单催交、电话催交、上门催交,均被其以办事人员不在无法核查、财务人员不在无人办理、总经理不在无权审批等理由搪塞过去,15个月累计欠交管理费52583余元。

为了绕开中间环节,直接与对方的决策人对话,以加速问题的解决,同时加大追缴力度,为今后有可能发生的经济法律纠纷保留与己有利的证明,管理处想出了一个新的办法:给该公司的总经理发传真(有道是阎王好见、小鬼难搪,要想解决问题,最好还是绕过中间环节,直接去找有权力解决问题的人),在传真文件上列出对方的欠费情况,讲清欠费对管理运作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重申法规规定的欠费处罚办法,敦请迅速结清所欠的全部费用,并且建议其将空置的房屋委托管理处代为出租,同时说明这样做既可减轻对方的管理费开支又可给对方增加一笔收入(设身处地为债务人着想的建议,或许可以抵消至少可以冲淡债务人被人追债所引起的不快)。

传真发过去以后,仍旧杳无音讯。管理处就接二连三地发,而且措辞愈加严肃。直至发到第5次,有理有据的说明、合情合理的要求、互惠互利的建议和不厌其烦的工作,终于才使该公司为之所动,补交了全部欠费。

点评:追缴拖欠的管理费,一是要早动手,发生欠费就紧追不舍,否则越积越多,“久病难医”;二是要多渠道,充分运用法规赋予我们的各种手段,不能见硬就回,久拖不决。这既是维护我们物业公司的利益,也是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拒缴物业管理费,业主被推上法庭

原告(物业公司):

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共八千多元,诉请法院判其缴纳所欠费用及滞纳金。

被告(某业主):

签订物业合同的是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而非本案原告,故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原告所述收费标准实际上并不存在,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63 元,现原告以每平方米2.7元计算缺乏依据。 法院:

经审理查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以每平方米2.7元计算。现原告名称虽然不是上海轻工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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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仅仅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判令业主支付管理费,依据不足。

但如果同时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本案就较容易解决了。《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里强调\"参照\"而不是\"适用\",是由于本案与\"无因管理\"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构成\"无因管理\",在法律上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必须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即管理人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接受他人的委托;

二是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即管理的行为是出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应归受益人所有;

三是必须有管理他人事务或服务于他人的行为。A公司的行为仅符合了

一、三要件,且\"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除了要求偿还必要的费用外,不得向受益人索取报酬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正是考虑到A公司实际进行了管理,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同时《条例》中的\"可以不支付\"而不是\"应当不支付\",又使二审法院能在\"可以\"二字上找到了依据,最终判令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对A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样的判决,应当说是合理的。

预收物业管理费是否合理

案情介绍:

汪先生近日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遇到了一件很不舒心的事: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要求汪先生先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

汪先生对此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凭什么房子还没有验收,就让交物业管理费?二是这家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为这个项目专门新设立的,此前没有任何的物业服务经验和业绩,而物业管理不同于商品买卖,是一种延续性的服务,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意味着至少在一年内,自己对这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无论满意与否,都没有任何制约力了。

案情分析:

汪先生面临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包含了两个问题:

一、应该先接收房屋,还是先交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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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房屋交付的程序,作为补充内容,要求开发商写进补充协议。

因新买房屋漏水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

案例介绍:

胡女士看中了某处商品房的顶层,在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后顺利入住,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入住后两个月雨季来临,几场大雨之后,胡女士发现天花板有水洇湿的现象,后来竟然发展到漏雨的地步,胡女士于是找到物业管理公司报修。物业管理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重新在楼顶进行了防水处理。胡女士此时已经对现在的房屋有些反感,经过和开发商协商后准备换房,但是双方对漏雨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

胡女士认为自己购买房屋就为了居住,现在因为漏雨无法居住,并且自己进行的装修也遭到破坏,她认为这是开发商造成的,所以准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

开发商认为自己出售的房屋有质量问题是事实,也愿意赔偿胡女士部分经济损失,但是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同意为胡女士调换房屋,自己和胡女士之间没有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及时联系维修房屋,并且现在看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物业管理不到位,如果胡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他们无法接受,并且,因为这个小区是采用小区外的供热厂的热力供热,统一供暖时间已到,如果胡女士不交纳供暖暖气费,他们就要受到经济损失。

由于三方对于债权、债务没有任何异议,胡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所允许的抵消行为,但是又不是十分肯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于是三方一同找到律师咨询,最终在律师主持下达成书面协议,三方协商解决,由开发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了胡女士下年度的物业管理费,胡女士不再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同时胡女士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本年度供暖费。

律师分析:

胡女士不能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抵消。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所讲的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开发商、胡女士、物业公司三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开发商与胡女士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基于赔偿责任对胡女士负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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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告仍拒绝缴纳。为此,要求法院判令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12319元、电费7071 元、水费1215 元,并缴纳所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

被告(某业主)---对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时间及对原告提供的电费、水费实用数均无异议,承认物业公司也催讨过。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的原因是原告收费不规范,收取的电费、水费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另外,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收费标准未经物价局核准,物业公司无权主张;另外,拖欠的电费、水费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接受开发商的委托,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元;业委会成立后,双方约定仍按区物价局核定的这一收费标准收缴。因此被告以原告收费不规范而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诉讼时效,原告称其曾多次向被告催讨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被告也承认原告催讨过,故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判决被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滞纳金、水费、电费及部分诉讼费。

欠租2000 元被拘一整天

百年不赖,千年不还。这是家住宝山的某户主的老伴对上门收房租的物业管理人员常说的一句话。法院判决生效后,面对法院工作人员,她依然如故。法院只好强制执行,决定拘留户主。老头被拘留,老太慌了神,儿女也埋怨,只好立刻拿着钱到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到法院为其求情。法律无情人有情。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陪着他们把钱带到法院,但按规定该户主依然被拘留24小时。

一人吃官司,众人缴费忙。该小区另外6户欠费的业主、住户,都迅速缴纳了所欠费用,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房租收缴率达到了100%。

案件回顾

原告(物业公司)———接受开发商委托管理宝山某小区,并代收房租。被告入住后,已有两年未付房租。其间多次上门催讨,每年还寄挂号信(有邮寄挂号信的收据两张为证)催要,结果被告仍不缴纳所欠房租。

被告(某户主)———未答辩。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宝山区国权北路某小区某号某室的房屋产权人为上海市轻工房地产总公司。该公司委托原告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并收缴房租,被告共欠原告房租2103 元。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的违约金低于依法应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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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已经对现在的房屋有些反感,经过和开发商协商后准备换房,但是双方对漏雨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

胡女士认为自己购买房屋就为了居住,现在因为漏雨无法居住,并且自己进行的装修也遭到破坏,她认为这是开发商造成的,所以准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

开发商认为自己出售的房屋有质量问题是事实,也愿意赔偿胡女士部分经济损失,但是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同意为胡女士调换房屋,自己和胡女士之间没有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及时联系维修房屋,并且现在看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物业管理不到位,如果胡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他们无法接受,并且,因为这个小区是采用小区外的供热厂的热力供热,统一供暖时间已到,如果胡女士不交纳供暖暖气费,他们就要受到经济损失。

由于三方对于债权、债务没有任何异议,胡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所允许的抵消行为,但是又不是十分肯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于是三方一同找到律师咨询,最终在律师主持下达成书面协议,三方协商解决,由开发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了胡女士下年度的物业管理费,胡女士不再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同时胡女士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本年度供暖费。

律师分析:

胡女士不能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抵消。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所讲的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开发商、胡女士、物业公司三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开发商与胡女士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基于赔偿责任对胡女士负有债务;

胡女士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胡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那么就是胡女士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

关于供暖费的问题,一般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单独签有供暖协议,应当依照执行,如果胡女士拒绝交纳供暖费,那么胡女士对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债务;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胡女士开始主张抵消是不妥的,因为开发商对胡女士负债而胡女士却对物业管理公司负债,这两种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但是并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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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增加物管费无效案例

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法庭内外争执了半年多的物业公司状告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一案,已由黔西南州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黔西南州施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强行收取业主袁某每月每平方米0.25元的物业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状告业主反而败诉,这不得不引起业内的重视,同时更应该有所反思。

2002年5月28日,黔西南州施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向兴义市法院起诉,称在向该市吉利一区业主袁某收取物业管理费时,被其以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为由拒绝(袁某只同意按原与开发商黔西南州施达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约定交纳管理费),公司称袁某拒交纳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98.26元物业管理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交纳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责令被告今后按期交纳管理费。兴义市法院通过审理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黔西南州中院经审判认定,物业公司未依据有关规定在平等主体一致的基础上,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责、权、利,也未将开发商黔西南州施达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对业主售房时的简介、承诺、优惠办法等诸多因素考虑进去,与业主袁某在物业管理收费及服务上未达成共识,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袁某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导致收费的标准、应收取的项目、服务的内容等模糊不清,也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州中院依法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南京,某物业公司因增加治安护卫员,进行24小时巡逻,便贴出告示,告知全体业主(住户),将每户的物业管理费提高。物业管理公司在事先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便擅自将物业管理费提高,一些业主对此十分不满,于是也出现拒缴物业管理费的现象。

专家分析道,上述案例业主才入住半年,大厦很可能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此时物业管理公司应通过其他途径征求业主意见。另一方面,业主入住半年就要调整物业管理费,这表明管理者制定大厦管理预算不够完善,原因可能是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准确估计大厦的真实开支,以致因估计过低而出现赤字,也有可能公司未能预计到一些特殊的支出。例如,因人力资源短缺,管理员工的工资增加,直接增加管理开支的负担;或是入住初期,大厦一切设施处在保养期内,各种保养及维修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一旦保养期过后,各类设备维护保养由物业管理公司负担;此时准备不足以致经费超支等等。这些情况管理者都没认真考虑研究,便报送物价局审核,而物价局对每幢大厦、每个小区也并不十分了解,一旦物价局定出指导价后,物业管理公司再对物业管理收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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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由于大楼水泵噪声改造目前尚无先例可借鉴,也没有成型的产品来代替,水泵噪声改造小组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在这种情况下,水泵噪声改造小组对选定的两家施工单位的改造方案进行实地比试,存优去劣,并进行完善。整个改造工程包括对进水管加装减压孔板、安装静音阀门、安装电气装置在夜间强迫停泵等一系列措施。虽然大楼供水系统的设备都是安装在大楼地下室内的,但不同的房型、管路敷设的走向的不同,每幢大楼即使用同一种方式改造,所达到的效果也不尽相同,改造工作出现了反复。在困难面前,物业管理公司会同施工单位多次进行现场会诊,对噪声改造中的难点提出了改进方法和要求,最终取得了成功。后经环保部门测试,昼段内水泵噪声已降至43分贝,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标准。

小区设施引发伤害物业公司要负何责

在形形色色的物业官司中,出现了一类因物业管理不当引起的伤害赔偿案。案件原告大多是小区内老老小小的居民。

电梯失修、垃圾乱堆放、修缮不作防护等等,都可能引发事端。几个不懂事的孩子在小区里你推我搡地闹着玩,不经意间就闯了祸。被推的一个孩子倒在了一个垃圾堆里,顿时惨叫声大起。闻声赶来的家长在抱起孩子后一看,是垃圾堆里一块尖玻璃肇的事,所幸没被刺中要害,孩子治疗后得到康复。家长找上了物业管理公司,指责其清运垃圾不及时,负管理不善的责任,要求其承担这起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这是住户装修房子的建筑垃圾,谁推的找谁去。还说,也怪你没看好孩子。双方互不相让,只好以诉讼来解决纠纷。

老年人早早晚晚在小区散散步是经常的事。就在这些出行之间也发生了伤害案。小区改造环境,施工人员将踏板架设在居民经由之处,颤颤巍巍的一老者滑跌一跤就此丧命;小区修路,道路坑坑洼洼,几位老人为此摔跤而受伤,他们或其家人都找上了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公司防护不当,管理失责,要求赔偿。

在上海市发生的两起电梯伤害赔偿案中,深夜回家的一位业主被突然下沉的电梯猛砸在电梯井里,在他昏迷不醒中,幸好被人及时发现而得救。还有一位业主被失控的电梯吊悬在半空中,惊慌引发了他的心脏病。他们都提起了诉讼,问罪于物业管理公司。

面对这些诉讼,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将责任推给业主个人,就是推给施工单位,再不就是设备生产商。但是,任其怎样辩解,管理者的责任依法认定,难以摆脱。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公共设施完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收费服务,发生了与之有关的伤害事件,当然应该承担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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