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2020-03-03 16:57: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公司管理人员 廉洁自律行为准则》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准则》已制定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 行为准则 通知 抄送:公司高管,党委委员 抄发:股份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6月14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

公司管理人员 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增强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管理行为,改进工作及管理作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劳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内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 在公司各项验收、表彰、竞赛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资金、证券、技术、价格、招投标、客户资源等公司内幕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五) 在采购、过磅、取样、化验、仓储、领料、门卫等管理环节内外勾结,串通作弊,损害公司利益,从中谋取个人私利。

第二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私借或挪用公款;

(四)违反规定收支承兑汇票或支取现金;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六)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七)以隐匿收入、虚列支出或转移资产、资金等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三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

弊。

第四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四)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五)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物资购销、工程承包、搬运装卸等活动;

(六)直系亲属、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同在一个车间、部室工作,或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上班。

第五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司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公务名义包租宾馆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车辆;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六)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六条 禁止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弄虚作假,损害企业和职工利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事实,多报工资奖金,吃空头指标;

(二)虚报、瞒报生产经营数据,提供虚假数据、技术指标;

(三)编造虚假信息诬告、造谣、诽谤、攻击他人;

(四)在工资奖金分配等事项中任意截留、优亲厚友、弄虚作假、显失公平;

(五)隐瞒或超过规定时限上报工伤、火灾、质量责任事故,私自处理工伤药费等;

(六)作风粗暴、打骂职工、调戏女工等;

(七)随意对职工罚款、停班,私自安排顶替岗等; (八)迟报、瞒报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波动,如发酵倒罐等生产责任事故。

第七条 禁止官僚主义、小团体、本位主义、老好人作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

(二)对公司大的战略部署工作不主动、不配合,拖后腿,乱指责;

(三)对计量、检验等活动中的不实行为,不制约或制约不力,给企业造成损失;

(四)拒不执行上级部门做出的违纪违规处理决定和意见;对下一级部门提出的违纪违规处理申诉拒不受理或不及时处理。

第三章 实施监督

第八条 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高管人员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模范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同时抓好本部门本范围的贯彻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纪委、监察部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作为干部职工经常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纪委、监察部要认真检查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落实,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注重发挥职代会、工、青、妇、团组织和新闻媒体的协调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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