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银行 稽核规则

2020-03-02 14:59: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信贷业务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9年3月10日 进出银稽发[1999]第2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

现将《信贷业务稽核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信贷业务稽核规程(试行)

第一章 稽核目的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金融政策,加快信贷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我行信贷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信贷业务管理,从项目受理、初审、评审、放款、贷后管理等业务的操作过程,实施合规稽核。通过稽核发现和解决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进一步促进行内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信贷业务的稽核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稽核内容

第二条 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三个方面进行稽核。同时对项目管理和项目评审的操作程序进行稽核。

第三条 出口信贷业务稽核。

(一)贷前调查稽核。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行内有关规定对借款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其中涉及:借款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或经当地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审计;抵押、质押文件是否经评估部门及银行的验证。贷前调查的稽核工作重点是稽核信贷业务人员审查项目“出口合同”的真实性;借款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信情况、财务情况及出口生产能力和还贷能力;是否将上述审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二)贷时审查稽核。贷款批准后,信贷业务部门是否及时与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放贷时信贷业务人员是否按照评委会、评审小组及主管行领导三级审批时提出的放款条件放款;对企业的每一笔用款是否都按借款合同、协议规定的条件严格把关;要求见证放款的是否核实借款企业收到的信用证,担保要求是否落实,或者抵押、质押是否办妥。信贷业务人员是否建立了台账,是否在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时及时记账,并按月与财会部门核对账目。放款时,信贷业务部门的综合管理人员,是否再次审核,监督放款的金额是否与借款合同一致。展期的项目是否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原因,致使项目执行延期,对需展期的贷款,借款人是否在贷款到期前的1个月向信贷业务部门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是否经调查、审查同意后才办理展期手续。展期金额占原贷款金额50%以下的项目,信贷业务部门同意后是否直接报行领导批准;展期金额占原贷款金额50%以上的项目,信贷业务部门是否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后报行领导批准。办理展期后,是否将展期通知在贷款到期日之前抄送稽核等有关部门。展期次数、期限和利率的重新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贷后管理稽核。放款后,信贷业务人员、贷后管理人员和各代表处人员是否按规定分别做好用款及还款期间的贷后管理工作,信贷业务人员是否同各地的借款企业和资信情况一般的中央企业都已签订了代理行协议,进行账户的托管和共管。各代表处和信贷业务人员是否经常督促代理行监督借款企业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了解借款企业是否按规定

的用途使用贷款,有无挤占挪用贷款。信贷业务人员是否对贷款本金的回收,按规定严格进行催收,是否协助财会营业人员对应收利息进行催收等。信贷业务人员是否督促企业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贷款使用情况等资料;是否及时建立了规范化的项目档案,项目的主要档案是否包括了企业的借款申请报告、借款担保合同、财产抵押合同、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项目评审报告及用款审批单等;是否由专人保管项目档案等。贷款本息收回后,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是否对大中型项目和特殊项目开展贷款的后评审工作,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条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稽核。

(一)贷前调查稽核

转贷业务人员是否按照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我行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的有关规定认真细致地审查、核实项目;是否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的具备性;是否测算项目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否深入调查项目借款单位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及偿还能力;是否审查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审查项目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是否审查项目的担保方式是否得当,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价值和抵(质)押率是否合理等;是否审查项目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齐备、真实、有效;是否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

(二)贷时审查稽核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付款时,是否将合同与项目采购清单、政府间协议、转贷协议进行对照审核,采购内容是否与采购清单相符,合同金额是否超过转贷协议金额,支付期限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合同的编号、受益人及其银行账户、付款进度与期限、付款必需的单据文件等是否准确无误;转贷业务人员是否建立了台账;是否在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时及时记账,并按月与财会部门核对账目。

(三)贷后管理稽核

转贷协议签署后,项目主管人员是否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和台账;月末、季末是否及时填制各种统计报表及有关统计数据资料及分析说明;是否建立贷款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竣工后是否实行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转贷人员是否加强项目的跟踪调查和监管,即是否检查借款企业在贷款到位后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否将贷款挪用或充作一般流动资金使用;项目国内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是否能按期建成投产;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达到设计能力,项目预期效益能否实现;按时还本付息是否有保证等;项目主管人员是否每年对所管项目进行一次普遍检查;转贷人员是否对贷款本金费用等的回收,按规定严格进行催收;是否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清收欠款;是否督促企业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贷款使用情况等资料。贷款本息收回后,是否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业务制度和管理工作责任的稽核。信贷业务、信贷管理部门是否结合本部门具体业务工作实际,建立了操作性强,比较完善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规程;是否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是否建立了规范的项目档案,项目运作的每道程序、每个环节是否均由项目责任人做详尽的记录,以便存档备查。

第六条 受理、初审信贷项目工作程序的稽核。

(一)信贷业务人员收到企业正式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项目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转贷小型项目30个工作日,中型项目60个工作日,大型项目80个工作日),对是否受理贷款申请向企业作出正式答复。因情况特殊需要暂缓答复的是否报经总经理批准。对项目申报材料不全的是否列出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通知企业限期提供。

(二)对不具备贷款申请资格和条件的,是否经总经理同意并报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正式通知企业不予受理。

(三)信贷人员是否认真初审企业的贷款申请等全部项目材料,并出具项目初审报告,即《项目初审送审单》。项目初审报告是否有经办人、处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

(四)经信贷业务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转送信贷管理部门评审,是否按规定提供了全部项目原始材料;初审未通过或信贷管理部门评审未通过的项目,是否在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正式通知企业。

(五)信贷业务部门在受理项目后,正常项目是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报告,对重大或特殊疑难项目,是否在报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审查期限作适当延长,是否一般在60个工作日之内。

(六)信贷业务部门对信贷管理部门提出的需要解释、补充和调换的项目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是否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七)对重大或特殊疑难项目,信贷业务部门是否在受理项目同时通知信贷管理部门提供全部项目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会同了信贷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了项目前期调查。

(八)对代表处推荐、初审的项目,信贷业务部门是否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复核,并及时通知代表处。复核后是否将项目初审报告、复核意见和全部项目原始材料报送信贷管理部门,复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是否提出具体意见并通知代表处;复核未通过的,是否在报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正式通知代表处。需进行实地考察的,是否由代表处或会同代表处共同进行,并在考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九)代表处初审项目在完成评审程序并获通过后,由信贷业务部门办理放款手续,是否及时通知了代表处。信贷业务、信贷管理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文件、材料发送相关代表处,并指导代表处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项目评审工作程序的稽核。

(一)对正常项目是否在收到项目审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对特殊和疑难项目,是否报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评审期限作适当延长,是否掌握在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二)信贷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转送的项目审查报告和材料认为需要做解释、补充和调换的,是否在收到项目审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信贷业务部门提出。

(三)对项目未达到有关评审规定要求需要退回的,是否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并提出具体意见,书面通知信贷业务部门。

(四)经评审认为需要否定的项目,是否先与信贷业务部门协商,意见一致的,在报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信贷业务部门,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是否都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或项目评审小组研究确定。

(五)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信贷管理部门是否将信贷业务部门送审的及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补充的全部项目原始材料,一并退信贷业务部门归档。

(六)信贷管理部门对特殊或有疑问的项目,确属评审工作需要直接接触项目单位或有关客户进行调查的,是否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会同信贷业务部门共同进行。

(七)对执行完毕的重大或特殊项目,信贷管理部门是否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审工作,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会提交项目后评审报告。

第三章 稽核步骤

第八条 准备阶段。

(一)制定稽核方案。在查阅有关贷款的计划、资料、统计报表,了解被稽核部门在贷

款的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情况,学习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贷款业务相关的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稽核方案。贷款稽核方案,包括稽核的目的、要求、对象、范围、内容、方式、步骤、时间和人员安排。

1.稽核的目的、要求是指检查贷款在审批、发放和管理等过程中执行有关信贷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为达到此目的而提出的要求。

2.稽核的对象是指本行的信贷部门,包括信贷一部、信贷二部、转贷部、对外优惠贷款部。

3.稽核的范围是指检查某一段时间一种、几种或全部贷款。

4.稽核的内容是指本次稽核的要点。

5.稽核的方式是指报送稽核,就地稽核,单独稽核,联合稽核及抽查、全面检查等形式和方法。

6.稽核的步骤、时间是指稽核的准备阶段、检查阶段和总结阶段各用多少时间,以及稽核的起止日。

(二)组成稽核工作小组,明确稽核任务,进行分工,并各司其职。必要时可组成稽核工作小组,以组织推动信贷稽核工作的完成。

(三)学习准备。稽核工作小组要根据被稽核的部门所经营的贷款种类,并针对事先了解该部在贷款审批、发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学习国家、人行和我行的方针政策、贷款的制度办法和有关规定。

(四)整理好被稽核部门的有关贷款的报表、计划执行情况和近期的工作报告及有关的资料。

(五)向被稽核的部门发出稽核通知,明确稽核的目的、要求和被稽核部门需事先完成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实施阶段。

(一)向被稽核部门的领导说明来意,听取被稽核部门对贷款情况的全面介绍和对要稽核的贷款种类的详细介绍。根据稽核方案和所了解的情况向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有关问题和需配合的事项。

(二)查阅贷款的有关账表,核对贷款的笔数和余额。首先核对有关贷款科目总账和分户账的笔数、余额与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计划部门的统计数字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找出原因。并审查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了解贷款的会计核算手续和账务管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查阅贷款的原始档案,除弄清每笔贷款是未到期、展期、还是逾期以外,要根据稽核方案所选贷款业务稽核要点逐笔检查或抽查是否合规,如不合规,应指出是哪些方面不合规。

第十条 总结报告阶段。

(一)将稽核的材料、数据按稽核方案所选贷款业务稽核的要点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二)将贷款业务不合规的情况和其他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与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对有出入的情况和数字应进一步查证核实。

(三)针对信贷业务、管理工作上存在着不合规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编写稽核报告。稽核报告是贷款业务稽核的结果。稽核报告的目的是将贷款稽核所了解的情况和发现不合规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指出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改进贷款工作,加强贷款控制制度和管理的建议。贷款业务稽核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说明稽核的背景和被稽核的信贷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基本情况。

2.简述稽核过程采取哪些稽核方法,核对过财会、信贷业务、管理、综合计划部门的哪些贷款种类的账表,查阅了多少贷款的原始档案,调查了解了哪些单位和人员。

3.对被稽核的信贷部门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作出全面正确的评价。

4.对稽核出的问题,特别是稽核出来的重要问题要按问题的性质进行分类。

5.对贷款不合规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研究、评价。对主要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并以金融法规和有关的制度办法来判断问题的是非和性质。在进行评价时,观点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

6.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对重大违法问题,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

(五)稽核报告写好后,送稽核部门负责人审定,然后送被稽核部门会签。稽核部门将附有被稽核部门会签意见的稽核报告送主管行领导签发。对不同的看法,能统一的尽量统一,不能统一的由行长裁定。

(六)发送稽核报告。稽核报告由行长签发,印发给有关部门,以便改进工作,并要求被稽核的部门书面报告改进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国家进出口银行 发布日期:1999年03月10日 实施日期:1999年03月10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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