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教师及一般工作人员年考核办法

2020-03-02 08:45: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四川音乐学院教师及一般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学院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学院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凡来学院工作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编内教职工(不包括科以上领导干部),均需参加学院的年度考核;来学院工作不足六个月的、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提供考核成绩;接收的留学归国人员自接收之日起顺延一年,再参加学院年度考核;新聘的高校毕业生,来院工作的第一年为见习期,见习期满,参加学院的见习期考核。

第二章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针对不同岗位,采取不同的要求,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 职员考核各等次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二)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 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职业道德欠缺,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三) 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六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

第三章

第七条 考核采取个人评估和上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 考核由各处级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设科(教研室、办公室)的处级部门,采取逐级考核的办法。其中的优秀及不合格人员的最后评定由处长(系主任)在科长(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考核的结果基础上,进行最后核定,对优秀及不合格人员的评定都要采取公正、严谨、公开的态度。

第九条 考核的程序:

1、由被考核人员根据其本人的日常工作表现、业绩,填写考核表;

2、由考核人审查考核表,确定情况是否属实;

3、考核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实际情况和工作业绩,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4、将考核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即由被考核人在考核表内相应位置签名,对考核等次有异议者,可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

5、各部门优秀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本部门人数的10%,超过者,则该部门考核无效;人员较少的部门,根据标准核定优秀人数不足1人的,补足为1人;

6、优秀名额计算方法如下:

本部门人数减处、科级干部人数乘以10%等于优秀人数。

其中:

(1)结果采用四舍五入制;

(2)处、科级干部指由学院党委正式任命的处、科级部门党政负责人(包括副职),不包括享受处、科级待遇的人员;

(3)设科级单位的部门,其优秀人员名额分配由所在部门内部协调掌握。

7、考核结果由人事处进行核准、登记,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档次和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2、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具有晋升职务(称)资格;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称)的资格;

3、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具有续聘的资格;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不影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档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称),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2、当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次年仍不能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合格;

3、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不再予以告戒,取消考察期。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不发一次性年终奖,次年初不晋升薪级工资档次,并予以批评教育;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3、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以辞退。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戒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戒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学院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五条 考核表由人事处统一保存,不得随意查看,若本人需要查询,可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批准后实施。当年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单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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