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3-04 00:34: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8‟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改善地方金融服务,有效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供给,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有效动员和配置金融资源,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是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试点的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二是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三是坚持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四是坚持“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协作,尽快建立“归口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协作、确保稳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审批监管和服务水平,既要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摸索商业性的、可持续性的成功模式,又要避免小额贷款公司酿成风险。

(一)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行业规划,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汇总和发布有关政策管理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地州市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规划、指导、规范和管理。具体包括:指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小额贷款公司布局,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组织开展对辖属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指导和督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三)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县级主管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具体包括:确定试点对象,审定筹建方案,做好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金融风险等。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协调当地银监、人行、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管和风险预警,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及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等金融违法违规活动。

三、试点工作部署

结合自治区实际,试点阶段原则上在乌鲁木齐市批设3-5家,其他地州市各批设1家小额贷款公司。各地州市、试点县(市)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对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制定明确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自治区金融办要商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2009年底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在全区推广。

四、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试点公司规范运作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自愿协商选择其他出资人,出资人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在县及县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注册在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城市(包括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须同时在县及县以下设立不少于1个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机构。对于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要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无主要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鼓励熟悉金融政策和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

(二)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四)选配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五、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严防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自治区金融办要同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协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年度检查,依法严查未经审批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对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行为及时认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指导、督促防范和处置风险,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好初审关,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整改,情节特别严重、逾期未整改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有权责令停业整顿。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机构、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经征求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意见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自治区金融办要会同工商、银监和人行等职能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发布部门:新疆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7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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