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登记办法

2020-03-03 08:01: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沁水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办法

一、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是以每套房为单元,将大块土地分割成小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颁发分割证,转让时购房者凭分割证换取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分割登记涉及上市销售的商品房、集资房、回迁房、经济适用性住房。

三、土地分割登记流程

(一)申请分割登记。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整体竣工或单体建筑物竣工时,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分割登记。

(二)核发分割证书。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审核,按分割单元向建设用地单位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

(三)办理分户证。房屋销售时,建设用地单位向购房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分割证。购房者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申请分割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1份);

(五)集资建房审批表(属集资房的,复印件1份);

(六)拆迁协议书(属回拆迁房的,复印件1份);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八)宗地分割情况申请调查表(原件1份);

(九)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分户证需提供的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四)契税完税证(复印件1份);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购销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l份);

(六)委托他人代理的,要出具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七)属单位购房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各l份);

(八)其他证明文件。

六、分割登记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项目全部竣工,宗地界线封闭的;二是项目分期开发,部分竣工的。

(一)项目全部竣工,宗地界线明确并封闭的。 将项目中独立的宗地或者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土地(如:小区中的幼儿园、学校、商场、物业管理楼、写字楼等权属界线已封闭形成宗地的,不参与共用面积的分摊)单独设宗,将其分出去,剩余部分设为一宗地,按照每栋楼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一栋楼填写一份宗地分割情况申请、调查表。

计算公式为:每套房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宗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每套房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参与分摊共用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

该调查和分摊是把宗地面积一次性全部分摊,不再进行第二次分摊。

(二)项目分期开发己部分竣工的。

将项目中独立的宗地或者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土地单独设宗,将其分出去后,剩余部分按栋设宗,按每一栋楼填写宗地分割情况申请、调查表。

七、地下建筑物地籍调查

(一)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具体登记时,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

(二)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具体登记时,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并在备注栏注明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土地使用权(地下)在不违反地下建筑物规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

八、按栋设宗

(一)按栋设宗。原则上按一栋住宅楼用地为一宗地,包括底商住宅楼用地。

(二)按栋设宗宗地界线的确定:楼前2米、楼后1.5米、左右各1米的方法设定宗地界线。楼房主体墙临近道路或围墙距离不足上述规定距离的,以道路、围墙等为界;如两栋住宅楼东西墙间没有道路相隔,而其间距离不足2米的,以两栋住宅楼间距的中线为界。

(三)凡公共设施用地,如道路、河流、湖泊及公共绿地等,按栋设宗时原则上不划入宗地。待项目全部竣工后,进行第二次分摊。

九、注册登记

(一)项目全部竣工且房屋产权已全部明确的按分割方案直接给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房屋产权未明确的按照分割方案给业主单位或开发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附件。分割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备注栏内要注明:“本证后附 本土地分割登记证,其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剩余的土地分割登记证面积之和。”房屋产权明确后,业主单位或开发商和土地使用者须在《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栏目上确认签章。业主单位或开发商所持有的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登记的土地面积自动核减。土地使用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按栋设宗的,按分割方案给业主单位或开发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栏内要注明:“本证登记面积为本栋建筑物所占土地的分摊面积,其他共用土地面积待分摊”,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内容里注明“其他共用土地面积待摊”。

十、其他

(一)二次分摊:在项目全部竣工完成后,将全部共用面积按照建筑面积重新分摊后,分别注册在各业主名下,通知全体业主将土地使用证书交回追加土地使用权面积。

(二)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交错混合,无法分清的特殊情况,第一次分割后登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第二次分摊的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

(三)地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在其使用权面积内加注“(地下)”字样,同时在备注栏内要注明“该宗地为地下土地使用权”。

(四)原批准用途为综合用地,年限为50年的,分割登记时按实际用途和规定年限登记,住宅70年、商业40年。

(五)回迁房和商品房在一栋楼的,回迁房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以划拨登记;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类型以出让登记;一套房有回迁面积也有购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以面积多的登记。

(六)底商住宅楼按用途分割时,实行商业最大化即楼座占地面积为商业用地面积,楼座以外的面积为住宅用地面积。

单体无院心的底商住宅楼,多层建筑(6层以下),商业最大化商业面积不超过总占地面积的二分之一;高层建筑(6层以上),商业最大化商业面积不超过总占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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