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轮岗和交接制度

2020-03-03 20:48: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财务轮岗和交接制度

第一条 制订目的

规范公司财务部轮岗和交接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证对资产和帐务的接触、处理均按照授权要求进行,维护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确保公司各项财务工作规范有序,有利于财务人员培养和内部牵制制度;规避公司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订依据

1、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2、COSO内控框架体系

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5、总公司财务内部控制体系

6、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通知》

7、公司内控规范(试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仅适用于海南公司和海南有限公司财务部的轮岗和交接行为。

第四条 轮岗制度

1、根据总公司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通知》规定单位应建立财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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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定期轮岗制度。

2、本公司财务部每年由企业财务经理负责制订轮岗计划,确保岗位轮换不影响会计工作的开展。

3、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执行时,由财务经理重新拟定计划。

4、会计人员在轮岗时应将原分管工作的情况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必要时写出书面材料移交并存档。

5、轮岗会计人员仍要对本人移交前的工作负责。

第五条 交接制度

1、一般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必要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财务经理办理交接手续,前任财务经理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3、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经理或者企业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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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4、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5、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制度5.6条规定的责任。

6、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财务经理监交;财务经理办理交接手续,一般由企业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负责人监交。岗位交接单一式三份,交接双份人员各执一份,档案室留存一份。

8、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9、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10、出纳人员保管银行票据,财务部门人员轮岗,银行票据交接时相关人员应履行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监交。

11、财务印鉴应当由财务经理指定不同专人分别保管,财务部门人员轮岗,印鉴交接时相关人员应履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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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续,由财务经理监交。

12、财务部授权收款人和财务部应当对收到的现金和票据分别登记,且财务部授权人员应直接将现金和票据送交财务部出纳处,办理签字或者盖章等票据交接手续。

13、公司内部人员经过批准有权现场查阅或调阅相关会计档案,调阅会计档案时应当与专职人员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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