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

2020-03-02 20:02:2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偶然间看到一篇文章《关注:近30年被拐卖少女、妇女生下的孩子们!》,给我的触动很大,因为我也可以算是他们其中的一员,其中的各种辛酸史一般的孩子不曾也不能体会得到的。于是由此萌生了做拐卖妇女方面的调查。

首先我们来看两则材料:

(一)据8月28日湖南电视台《真情》栏目:

山东聊城的田金龙、田凤景、田**兄妹三人,是四川籍被拐卖女子熊*清生下的孩子。当年母亲不能忍受被拐卖的生活,抛下他们三人的时候,他们分别7岁、5岁、1岁„„如今,20岁左右的他们,因为失去了奶奶、父亲,渴望找到母子、母女之间应有的亲情。是,他们通过湖南电视台《真情》栏目,寻找10多年前无奈丢下他们兄妹三人的母亲。找到了外婆,找到了生母--当年被她自己的父亲和他人从四川拐卖到山东聊城,如今逃回老家生活了10多年的熊*清。起初,生母不愿相认。 最终,母子、母女相认。

(二)据8月29日中午央视12频道《道德观察》之《我们的孩子》节目:

少年小*在长沙等地犯下了被人胁迫、教唆着乞讨、偷盗等罪行。却向记者倾诉了找妈妈的心思。原来,从河北怀化被拐卖到河北保定的**,生下孩子后逃回老家,如今在浙江瞒着过去的事情再婚,并又生下了一个儿子,已经1岁,无法收留小*。小*在怀化的姥爷、姥姥收留了他,可是,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没过几天他就返回了保定老家学习厨师。令人欣慰的是,小*不愿破坏生母现在的家庭。已经有幸受到了国家西部助学工程的资助,正在北京学习企业管理„„

拐卖妇女问题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近20年左右一直存在,至今已经非常严重。由于拐卖妇女犯罪长期存在,导致众多家庭破裂、骨肉分离、危害妇女人身安全、产生专门从事人口犯罪职业的人群等等问题产生了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

最近30年,各地的人们恐怕都知道一些被拐卖到本地的少女、妇女!她们忍受屈辱所生的孩子们,正在长大成人,成长的怎样?发人深思啊„„

这项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拐卖妇女问题产生的原因;如何解决拐卖妇女问题;解救被拐卖妇女带来的遗留问题;国家针对拐卖妇女问题的解决政策等四方面。

拐卖妇女问题产生的原因

拐卖妇女问题产生的原因什么?从犯罪的诱因看,利益驱动是这个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在拐卖妇女的案件中无论是犯罪人——为了谋取财物,还是被拐卖妇女——憧憬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或是买方——为了获得婚姻或节约婚姻成本等,都是为了获得自己希望得到的利益。王启梁在“对云南平县拐卖妇女现象的田野调查”中指出,出现拐卖妇女一是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大部分外流妇女选择外出打工或婚姻移民就是不满自己所在地区经济落后的状况);二是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调。这两个因素我们也可以引申为出现妇女被拐骗买卖的根本原因。当然这也得建立在“卖方市场”和“卖方市场”出现的基础之上。

拐卖妇女的“卖方市场”是如何形成的呢?而“卖方市场”一般在经济贫穷、教育落后的偏远山区。被拐卖的妇女一般是贫困妇女、无防范意识妇儿(呆傻、弱智、残疾)、家庭不幸妇女、想改变命运妇女、个人原因流动妇女(虚荣心强又懒惰)等。她们或是自愿外出,但是被中间人以欺骗手段出卖做婚姻交易牟利的;她们或是自愿进行婚姻交易的;她们或是无外出和婚姻交易愿望,被家长出卖进行婚姻交易的等等。 被拐妇女所在的地区人们受教育水平不高,对外界了解不多,就业能力低,婚姻移民无疑是妇女向外流动的最佳途径;还有就是大部分外流妇女选择外出打工或婚姻移民就是不满自己所在地区经济落后的状况,在这样的情况下,拐卖妇女的人贩子就有很多机会利用妇女向往外界生活的愿望来进行人口犯罪;被拐卖妇女的寻求救济的能力一般都比较弱——许多妇女离开家时听不懂、不会讲汉话,她们对公安等部门也不甚了解,被带到外地后即使发现自己被拐卖了,往往缺乏寻求救济或自救的能力。

由此总结了卖方市场形成的原因:其一,妇女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文化程度低,易上当受骗,人贩子容易得手,拐卖成功率大;其二,法制观念淡漠,妇女被拐卖后,一般不会想到求助于政府、法律或社会,小范围寻找未果就罢;其三,妇女拐出地的经济落后,实施拐卖妇女犯罪的成本低廉。

有了“卖方市场”还不足以使拐卖妇女成功,还得有买入地及其买主。经调查发现买主大多数是因贫困或残疾还有就是超龄等因素择偶困难的男人,而且我们还发现一个让人们苦笑不得的现象:虽然买主们均知道买进妇女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并不以为然,许多村民竟然说:“与本地女人相比,买来的外地女人勤快能干,生育的孩子聪明漂亮”。

我们通过这个可以总结分析出“买方市场”形成原因有:一.农村的封建思想残余造成男女比例失调致使农村比较落后地区男性择偶困难。二.经济发展不协调使偏远农村的男性择偶困难。三.国家对这一现象立法不够和对这个问题执法困难以及打击力度不够狠等。

如何解决拐卖妇女问题

我们已经了解了拐卖妇女的现象很严重,国家近些年来也一直在这方面下大力气,想彻底消除这些恶劣行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严格上讲,被拐妇女的买主均触犯了法律,其中绝大多数曾强行与被拐妇女发生性关系,曾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被拐妇女的人身自由。面对这种恶劣的行径我们应该怎样解决?

现在的拐卖犯罪,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专业化网络,如果仅对拐出地进行预防和干预,而忽视了对拐入地或称市场需求方的控制,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多种因素的作用下,仍会对拐卖现象形成很大的市场拉力,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干预点的拐卖被控制住了,买方就会重新寻找卖方,出现供应方的转移。因此如果有关方面不对拐出地及中介通道进行跨地域、跨部门的“联动”,对拐卖的预防和干预仍然是很有限的。这就是为什么在项目点之外拐卖现象还频频出现的原因之一。这个问题不解决,预防和遏制拐卖妇女的路可能还要走很远。

首先我们得找到问题的之源,从源头上解决。那么得消灭“卖方市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集团;发展拐出地的经济和教育。最重要的是提高妇女自身的防范意识:贫困地区的妇女外出寻找工作,不要轻易相信一些“老乡”、“朋友”的诱惑;到外地寻找工作时,还是要到正规的劳动力市场,同时要加强防范意识,一旦利益受到侵害,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此外,政府要对这些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诸如,内陆地区与沿海地区进行劳动力输出合作,劳动力在老家进行培训后,被有组织地送到沿海地区,进入企业工作,这样也可减少妇女外出打工时受骗的几率。

只要被拐入地源头不禁止,拐卖妇女的现象将屡禁不止,被拐现象还会时有发生。拐入地的许多买主经济收入相对较低,“传宗接代”的封建传统思想较为严重。针对这一人群,政府除了要对他们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扫除传统封建思想观念外,还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逐步消除“买方市场”。

这样的话,虽不能彻底解决拐卖妇女问题,但是也会使拐卖妇女现象得到有效的解决。

解救被拐卖妇女带来的遗留问题

但是我们在看到一部分被解救妇女欣喜的同时,不能忽略那些被拐卖妇女面临解救时的尴尬场面——她们往往会为了自己的孩子或者一些其他的原因而选择留下来,但前者居绝大部分。于是就地安置就应运而生了,所谓就地安置也就是绝大部分的被拐妇女今后将以合法身份与买主生活在一起。

为什么大多数被拐妇女仍愿意与买主同住,这其中原因复杂,大部分是因为有了孩子,做母亲的不忍骨肉分离,也有一部分女性怕被人耻笑而不敢回去,但追究其根本原因是对被拐妇女的解救不及时。

所以我们不得不考虑解救拐卖妇女所带来的非常棘手的“遗留问题”,如被拐后生下的孩子、留下的非正常的家庭、返乡后的婚姻、工作、甚至艾滋病及其他健康问题;人力和资金的投入也要大得多。由此我们主要调查了为什么那些被解救的妇女不愿意回家。

国家针对拐卖妇女问题的解决政策(摘要)

中国出台首个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中指出: 一.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省际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网络,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得到综合整治。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中央综治办负责) (2)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公安部负责,中央综治办、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 (3)各地区之间尤其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应相互支持,加强交流与合作。到2008年底,主要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拐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二.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1.工作目标。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2.行动措施。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公安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三.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 (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 (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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