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书

2020-03-02 04:29: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书

晋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相关规定,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本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将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持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检查包保责任制,向所属各煤矿派驻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和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有效治理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测、监控和整改。

四、认真落实“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顶板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确保安全生产。

五、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六、复产矿井严禁“三超”和存在重大隐患组织生产;

建设矿井严格执行煤矿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严禁擅自开工建设,严禁私自扩大矿井建设规模,严禁以掘代采,严禁建设矿井以基建名义组织生产,边施工边生产。

七、杜绝兼并重组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竣工验收,绝不组织生产。保证从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有相应的资质,不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

八、对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矿井,遣散人员、切断电源、驻矿盯守,积极创造条件,按晋市政办[2010]79号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提请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按“关井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

九、对停产停工的矿井,驻矿盯守,切断生产运输系统、长期停产停工的,坚决遣散人员,杜绝非法违法生产。

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愿意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凡发现建设矿井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和边建设边生产,整合关闭矿井非法组织生产的,一律免去煤矿矿长职务,如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本人将自愿辞职,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

承诺企业:

承诺人: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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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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