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

2020-03-01 18:54: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重点知识记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2、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3、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5、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6、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8、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9、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10、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规定。

17、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

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

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后又非法持有、私藏**、**的,应以非法制造**、**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吸收犯)

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

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方面的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在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是指在“横向”流通和协作领域中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类。

1.经济管理主体

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规定其性质、职能、任务、各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

2.经济活动主体

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二人或二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优先于合伙法的适用。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 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这是在保持合伙人独立的前提下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企业

一、企业的概述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这个定义全面地揭示了企业本质的特征:

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企业是一个组织体。

3.企业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二、企业的分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限于一个自然人,我国要求出资人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主对企业享有全部权利,对企业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并可直接支配。

4.企业主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及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特征:

1.公司须依法成立,公司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实质条件包括:一是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二是公司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责任。

3.公司具有集合性,是指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这里的“成员”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营利为目的。

(四)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点的企业,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将成为城乡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发展的主要模式。

(五)国有国营企业

对于不能采取公司化经营的某些特定行业和生产特殊产品的国有企业,仍要保持国营的形式,由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这类企业不能进入市场竞争,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军工企业、公益企业等特殊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立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公文写作与处理

1、写作基础知识

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和纲领,是文章的核心;主题源于材料,主题不能先行,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材料中引出主题。实用文体主题的表现表式主要有:①直接阐述;②单一集中;③以意役法;④片言居要;⑤善用标题。

文章结构安排的环节主要包括:选择角度;设置线索;安排层次;划分段落;设计开头与结尾;处理过渡和照应等。文章的结构应达到严谨(严密精细,无懈可击)、自然(顺理成章,开阖自如)、完整(匀称饱满,首尾圆合)、统一(和谐一致,通篇1贯,决不相互抵触,自相矛盾)

文章常用的表达方法有叙述、描写、议论、说明,其中议论的方法又可具体分为:①例证法;②喻证法;③类比法;④对比法;⑤反驳法;⑥归谬法。

语言运用的基本要求:合体、得体,准确、顺达,简洁、明快,生动、有力。

2、公文的特点和种类

公文,也称公务文件,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其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事物的个性点主要有:①由法定作者制发;②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③具有规范的体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文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如下分类:

(1)根据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公文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

(2)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为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部使用、秘密、机密、绝密六类

(3)根据行文方向,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

(4)根据内容的性质,公文可分为规范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陈述呈请性、商洽性、证明性公文。

(5)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公文可分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

(6)根据来源,在一个机关内部可将公文分为收文、发文两类。

3、政府系统的通用公文文种

(1)规范性文件

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办法。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2)领导指导性文件

命令(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旅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3)公布性文件

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陈述呈请性文件

议案。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调查报告。用于反映调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与规律。

(5)商洽性文件

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答、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6)会议文件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4、党政机关的通用公文文体

(1)规范性文件

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2)领导指导性文件

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意见。对于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3)公布性文件

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4)陈述呈请情文件 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5)商洽性工作

函。用于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6)会议文件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5、公文文体与结构常识

应用文体区别于其他文体的特殊属性主要有直接应用性、全面真实性、结构格式的规范性。

公文属于特殊应用文,其区别于一般应用文的特殊性特征表现为:被强制性规定采用白话文形式;兼用议论、说明、叙述三种基本表达方法。

公文的基本组成部分有:标题、正文、作者、日期、印章或签署、主题词。

公文的其他组成部分有文头、发文字号、签发人、保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附件及其标记、抄送机关、注释、印发说明等。

印章或签署均为证实公文作者合法性、真实性及公文效力的标志。

6、公文格式排版规定

保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标注后,加“★”,必要时加期限(如机密★5年),3号或4号黑体。

紧急程度:“急”或“特急”,在保密等级下一行,字号字体同保密等级。

发文字号:位于文头下方,居中;如有签发人,居左,两者排一行,3号或4号仿宋字。

签发人:发文字号右侧,空一格,字号字体同发文字号。

标题:标题由作事、事由、文种组成(可省),字数一般不超过50字;除出现法规、规章的标题外,不用书名号;具体形式有齐肩形、正梯形、倒梯形、除号形,公文如经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的,应加题注,即用圆括号居中 附件:附件应标明标题、件数、份数。在正文以下日期以上,排出附件号。

注释:注释排在日期下方,用4号或小4号仿宋体。

7、公文的稿本

(1)草稿。不具备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

(2)定稿。具备正式公文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有法定的生效标志(签发等)。

(3)正本。正本是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

(4)试行本。在试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

(5)暂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时间内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6)副本。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在外形上与正本没有区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作为复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件)不具备公文的法定效用,需加注“副本”字样标记。

(7)修订本。可以标题结尾处标作:“(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

8、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合“法”、求实、合体、简明、严谨、准确、规范、完整、清晰、耐久。

9、行文规则

可以采用越级行文方式的情况:一是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二是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三是有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四是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五是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

行政机关不能迳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迳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

10、公文写作的语言运用

公文语言的特点:庄重、准确、朴实、精练、严谨、规范。 公文中需用历史年号时,要先标出公历年份,再注历史年号并加圆括号,如1912年(民国元年)。

数量表示时,表示增加时用倍数或分数,表示减少时只能用分数。

11、各种文种的撰写

(1)规范性公文。规范性公文一般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正文;规范性公文的标题由事由(问题)、文种两部分构成;正文中开始部分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性公文的核心内容与指导性“纲领”。

(2)决定。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3)决议。其性质、功用与决定没有大的差别,特点在于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

(4)通知。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5)通报。标题由发文机关、表彰或批评的对象与事实性质(情况)以及文种(通报)。

(6)批复。标题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必要时也可在标题中标明“同意”“批准”与否的态度。

(7)通告。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有时可省略事由或只标注文种。

(8)请示。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与文种构成。

(9)函。依格式正规、郑重的程度,函有公函、便函之分;依行文主动与否,函又可分为发函、复函。格式正规、郑得、涉及相对重要问题的是公函;相对灵活(略去标题、发文字号等)并涉及一般具体事项的是便函。

12、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

(1)法制原则。指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方法规化、制度化。(2)实事求是原则;(3)全面技师原则;(4)时效原则;(5)集中统一原则;(6)党政分工原则;(7)保密原则;(8)简化原则

13、收文处理的一般过程

(1)公文的收受与分流 签收。指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收到公文。登记形式有薄式、卡片式、联单式

外收文登记。由外收发人员在完成签收工作后,对收文情况做简要记载。

启封。外收文登记完成后,统一交由内收发人员,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亲启。

内收文登记。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详细记载。

分办。有关人员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

摘编。文件管理人员对部分准备投入办理过程的重要文件编写文摘、提要、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

(2)办理收文

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审核定夺。

批办。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置意见。

承办。有关工作人员按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

注办。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

(3)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

组织传阅。使公文有工作人员中的有效传阅活动。

催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承办人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

查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

(4)处置办毕公文

包括:阅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

14、发文处理程序与方法

(1)文稿形成

拟稿。撰拟公文文稿。

会商。当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和协助。

核稿。文稿在送交有关领导签发或会议通过前,由专人进行全面核查。 签发。指由机关领导人或被授以专门权限的部门负责人对文稿终审核准之后,批注正式定稿。按签发人身份、地位及工作程序的不同,签发分为正签、代签、核签、会签等数种。

(2)公文的制作

注发。定稿形成后,批注缮写印发要求的活动,以使签发意见进一步具体化、技术化。

缮印。制作供对外发出的公文。

用印或签署。在印毕的公文上盖发文机关公章,或请有关领导签名。

(3)公文的对外传递

分装。按规定具体拣配和封装公文。

发出。将分装完毕的公文以适当的方式发给受文者。

(4)处置办毕公文

包括:阅卷归档、暂存、销毁。

15、公文销毁的方式和范围

销毁的主要方式有:焚毁、重新制成纸浆、粉碎、清洗消磁(磁盘、磁鼓、磁带)。

以各种方式销毁公文均应履行如下程序手续:由文书部门组织对公文进行鉴定;确认应销毁后逐文逐件核定造册;呈请本机关或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审定批准;获准后再行销毁。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销毁公文。

附录内容

一、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调整对象

一、用人单位: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个人用工,个人用工属于雇佣关系)

二、劳动者:自然人。

三、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劳动合同订立三者关系:

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劳动合同订立之日可早于、等于或晚于用工之日。 ◆劳动合同的分类及订立

一、分类:法律规定下自由确定何种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推定订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①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双十”原则。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无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辞退和第40条第

1、2项规定的非过错辞退而续订的。连续订立二次的计算:自08年01月0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

3、惩罚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仍无书面合同。

4、补充订立:2008年1月1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分类

1、普通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专项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3、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鉴定、生效

1、鉴定: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没有工会,则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

2、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约束力: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二、集体合同的标准

个体劳动合同标准 >= 集体劳动合同标准>=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集体合同违反的法律救济

工会可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四、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

1、一般情况: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条款及解释

一、必备条款:

包括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注意: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约定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报酬及劳动条件等标准的解释

1、劳动报酬标准:协商——集体合同 ——同工同酬。

2、劳动报酬支付义务违反的后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条件等其他标准:协商——集体合同——国家有关规定。

四、试用期条款解释

1、试用期限制

①试用期

③试用期

⑥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双同一次”

2、试用期工资标准:

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个不低于”同时满足。

3、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①用人单位解除:

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情形;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中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注意: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②劳动者解除: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无书面要求)。

五、违反试用期条款的法律后果: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违约金条款:

限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竞业禁止时适用。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其后果

一、劳动合同解除

1、劳动者解除

①协商解除

②预告解除: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③随时解除:无需提前通知解除。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

注意: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解除

①协商解除

②预告解除: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为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③补偿解除: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适用情形与预告解除合同。

④随时解除:无需提前通知解除。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与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相比,主要增加了第

(四)项和第

(五)项情形。

⑤经济裁员解除:

A适用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B裁员标准: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C裁员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D裁员优先留用对象: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被裁人员的被录用优先权: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⑥用人单位解除禁止:以下情形不适用预告解除、补偿解除和经济裁员解除: A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二、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情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A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D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例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一、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末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协议无必须履行力。

二、仲裁——必经程序:先裁后审,不裁不审的原则。

1、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2、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执行力。

3、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重大,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三、诉讼

1、时效:自收到15日内起诉。

2、超期诉讼:对于仲裁委以当事人申请超期为由不予受理的 当事人诉至法院,法院应当受理,法院经确认超期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的,驳回起诉。

证券法

◆禁止交易的行为

一、短线交易禁止

1、主体:董、监、高、5%股东;

2、方式: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3、收益:董事会收回后,归公司(证券公司包销情形除外);

4、起诉: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股东可要求其30日内执行;否则,以自己名义起诉一一代表诉讼。

5、连带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

二、内幕交易

1、知情人:①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控股的公司的董监高;②由于公司职务、监管职责等可以获悉的人员;③中介服务机构(保荐、承销、证交所、登记信息等)以及其他人

2、内幕信息:涉及经营财务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3、行为方式:买卖证券;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三、操纵市场—任何人:主要是操纵证券价格和成交量。

1、单独或合谋,集资金优势、控股优势和信息联合或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交易。

3、在自己控制的帐户之间交易。

4、其他手段。

四、欺诈客户—证券公司以及从业人员。

五、法人证券交易之限制: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帐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帐户。

六、审计为股票等买卖股票的限制: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

一、行为要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性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批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二、责任主体

1、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土地、房产及环保法 ◆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

1、含义: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范围::国家机关用地他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他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占有、使用划拨土地所获收益归其享有,依法经批准处分土地所获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家后,余额归其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取得、无偿取得、身份限制、自用房屋、一户一宅

1、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房地产交易制度——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1、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不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房地产抵押

一、抵押权客体

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连房带地一起抵押,包括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不能单独抵押)。

二、划拨用地抵押

1、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抵押,须同时抵押该划拨土地。

2、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三、新增房屋处理: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有,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四、划拨用地租赁的处理: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1、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

自然状态下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一方面表现为统治职能的极端强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对弱化;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建设公共设施”;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

2、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

政府职能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共行政的本质体现,直接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是行政管制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

3、政府的基本职能

(1)政治职能,政治职能亦称统治职能,主要包括:军事保卫职能;外交职能;治安职能;民主政治建设职能。其中,以通过政府活动,推进国家政权完善和民主政治发展为目的的民主政治建设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2)经济职能,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市场必须在一定的规则下才能够有效运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也称为“法制经济”。 (3)文化职能,主要包括: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教育;发展文化事业;发展卫生体育事业。

(4)社会职能,主要包括: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提高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

4、影响与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

(1)社会环境的变迁。社会环境变迁是决定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动因。

(2)公共行政的科学化。公共行政的科学化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动力。要按照统

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各部门的事权和职能分工。 (3)技术手段的创新。技术手段的创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保障。举例: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工具可以间接、宏观地对市场进行调控;政治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发展使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组织运作更加合理有效。

(4)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传统行政文化是影响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因素。如何吸收精华、剔除糟粕,克服传统行政文化不良因素所带来的惰性和惯性,是政府职能能否发生实质性转变的重要因素。

5、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政府职能转变,不仅包括政府职能内容的转变,还包括政府行政职能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指政府将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还给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防止政府职能的“越位”,将属于政府自己的职能收回,防止政府职能的“缺位”。

(2)政府职能的系统转移。在纵向层级之间要按照必要的集中与适当的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在横向部门之间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划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要在管理运行上按封闭原则进行分类。 (3)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行使能的方式,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行程序等,管理手段的转变,就是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6、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政企分开

(1)政企分开的主要内容:政府与企业社会职能的分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开。 政府不应直接管理企业,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截留企业的权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

(2)政企分开的主要措施: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大量裁减专业经济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

作为过渡性措施,要保留部分专业部门,主要职能为制定行业规划和引导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

7、国家机构的组成

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组成。政府机关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力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力、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享有的司法权力,分工不同,相互合作,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系统。

8、群众组织

群众组织亦称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包括各种依法定程序成立的群众团体、专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三大群众团体;文联、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专业团体;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

9、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治体制状况以及行政管理科学化程度,通过运用技术手段综合分析,以确定国家各类法定组织的职能范围、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进行调控和监督,以实现国家管理系统的精简、统

一、高效。

我国的机构编制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其在编制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 政府机构的名称一般包括域名(地理位置或管理范围)、矢名(管理内容)、格名(表明规格级别)。 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

10、政府机构设置原则

(1)职能优先原则,即:职能是机构存在的前提;科学界定政府总体职能;科学配置和划分政府职能;以政府职能是否顺利实现来检验政府机构设置的合理性。

(2)完整统一原则,即: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行政权力是完整统一的;政府机构设置是完整统一的。

(3)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相适应的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应遵循以下几条规律:

在管理对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成反比;管理幅度事务的难易程度成反比;管理幅度同管理者的能力以及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成正比;管理幅度与下属人员的能力成正比关系;管理层次与组织效率成反比。

(4)权责一致原则,指在机构设置中,要使机构的职权与职责相称、平衡,它包含三层意思:设计合理的职位体系;权责相称的制约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5)精简与效能原则,即做到机构设置要精简;人员编制要精干;办事程序要简化。 (6)依法设置原则

11、政府机构改革

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因: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需要;减轻财政负担的需要;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1982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干部的“四化”,即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特别在解决干部队伍老化和领导职数过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其写入宪法。 1988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概念,并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二是提出政企分开、党政分开原则,初步理顺党政关系、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关系、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的关系。

1993年机构改革。一是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机构改革的目标;二是强调了转变职能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三是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概念,扩大了机构改革的内涵。

12、1998年机构改革目标与原则

改革目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原则:一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二是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机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三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四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13、垂直管理部门

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业务、人事任免、经费拨付,均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决定,其职能具有专属性、执法性、监控性特点,目前,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等系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机构有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系统。 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规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罢免政府组成人员。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为:法纪检察、经济检察、侦查监督、监所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的形式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监督;新闻宣传,舆论曝光;民主协商。

1、管理的构成要素与性质

主体:管理是由管理者引导的活动。

客体:管理需要动员和配置有效资源。

环境:管理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目标:管理需要实现特定的目标。

职能:一般认为,管理包括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四种职能。

实践:管理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2、管理的特性

管理具有两重性。所谓管理的两重性是指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3、管理的职能

管理职能是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基本活动及其功能。法国管理学家亨利·法约尔认为,管理的基本职能主要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五职能说”。

(1)计划职能:管理活动中的预先筹划和安排。特点:预先性、预测性、评价性、选择性、调整性。

(2)组织职能:管理者按照组织的特点和原则,通过组织设计,构建有效的组织结构,合理配置各种资源并使之有效运行,以实现目标的活动。特点:合理性、有序性、规范性。

(3)领导职能:管理者按照组织目标和任务,运用管理权力,主导和影响被管理者,使之为了组织目标的实现而贡献力量和积极行动的活动。特点:权威性、主导性、决断性、公正性、协调性、规范性(公共道德)。

(4)控制职能:管理者按照组织目标和计划的要求,对组织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调节的活动。步骤:实施标准的确定、实际状况和偏差的测定、纠偏措施与对策的制定和实施。

4、古典管理理论阶段

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的主要内容(八个方面)、法约尔的组织管理理论的主要内容(两个方面)、法约尔提出的管理的14项一般原则、韦伯把人类社会的权威划分为的三种基本类型、韦伯提出了现代行政体系的五个基本原则。 (1)科学管理学派

代表人物及其代表作:美国的弗雷德里克·温斯洛·泰罗,《科学管理原理》。其主要思想:①科学管理的中心问题是提高效率;②为工作挑选一流的人员;③实行标准化管理;④实行刺激性的计件工资制;⑤劳资双方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共同合作;⑥实行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的分离;⑦使管理职能细化,在此基础上实行“职能工长制”;⑧实行组织控制的例外原则。

(2)组织管理学派

代表人物之一及其代表作:法国的亨利·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其主要思想:①关于管理的基本职能。法约尔认为,就一般企业而言,其主要活动有6项,即技术、商业、财务、安全、会计和管理活动。管理活动可以划分为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5项基本职能;②法约尔提出了管理的14项一般原则,即:管理分工原则;权力与责任联系原则;确立和遵守纪律原则;命令的统一性原则;指挥和领导的统一性原则;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原则;公平支付报酬原则;权力适度集中原则;管理划分等级系列原则;秩序原则;公平管理原则;保持组织成员稳定原则;首创精神原则;团结协作原则。

代表人物之二及其代表作:德国的马克斯·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其主要思想:①把人类社会的权威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②确定了现代行政体系的基本原则:a.提出了理性化的基本原则和观念;b.管理组织必须按照科层制设立;c.按照法理性认同原则进行组织的权力管理;d.管理遵循对事不对人的原则;e.行政官员由委任产生,领取固定薪金,其升迁由上级决定。

5、行为科学阶段

梅奥等人通过“霍桑实验”得到的结论(三个方面):

关于人的需求、动机和激励问题: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赫茨伯格的双因素激励理论。

关于管理中的人性问题:麦格雷戈的“X理论—Y理论”、阿吉里斯的“不成熟—成熟理论”。

关于人际关系问题:巴纳德的动态平衡理论、卢因的群体动力学理论。

(1)人际关系学说

代表人物是梅奥,其主要思想是通过霍桑实验得出的结论:①工人是社会人而不仅仅是经济人;②在组织中存在着非正式组织;③新型的领导在于提高工人的满足度,从而激发工人的劳动积极性。

梅奥等人的霍桑实验奠定了管理的行为科学的基础,通过该实验得出的结论构成了管理中的人际关系学说。

(2)关于人的需求、动机和激励问题

①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马斯洛在其代表性著作《人类动机的理论》和《激励与个人》中,提出人的动机是由需要决定的,这些需要由高到低划分为5个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②赫茨伯格的双因素激励理论。美国行为科学家赫茨伯格在其《工作的推力》和《工作与人性》等著作中,提出影响人的积极性的因素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保健因素,二是激励因素。在管理过程中,保健因素起着保证和维持原有状况的作用,它能够预防组织成员的不满。但是,保健因素不能激发组织成员的积极性,要激发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必须采用激励因素,即通过成就、认可、挑战性工作、责任、升迁和发展等因素,来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

(3)关于管理中的人性问题

①麦格雷戈的“X理论—Y理论”; ②阿吉里斯的“不成熟—成熟理论”。

(4)关于人际关系问题

巴纳德的动态平衡理论是这方面的代表理论,卢因的群体动力学理论也代表了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

(5)行为科学阶段管理理论的特点

强调对人性的全面关注;重视非正式组织;主张在管理方式上由监督制裁转向人性激发,由专断转向民主。这些思想改进了古典阶段的管理理论,但是,由于它们过分偏重对组织中人的行为的研究,忽视了组织的结构及其制度、规则的重要性;在强调非正式组织的同时,有忽视正式组织的倾向;过分强调人际关系和人的心理需要的满足,忽视了对于专业和职位角色的要求。

6、管理理论演进的特点

(1)管理学的发展是从对管理中“经济人”、“机械人”的设定到对管理中“社会人”设定的过程。

(2)管理学的发展是从管理过程的单个因素、单个过程和单个侧面的研究到全面系统研究的过程。

(3)管理学的发展是从以定性分析为主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的过程。

(4)管理学的发展是从学派分化到兼容并包、相互借鉴、吸收融合的过程。

江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鲁山县事业单位招聘培训公共基础知识

某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卷

红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测试题

昭通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常识复

大理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习题

新乡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题

黄委会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七)

陕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环境保护

《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doc》
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