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龙公司申请执行书

2020-03-03 20:59: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骏,董事长电话13877270333

申请事项:履行(2010)南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给付申请人停运损失4899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436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山、被告柳州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0)南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

一、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给受伤乘客的医疗费2245.83元、价格评估费3000元、车检费、照片费700元、共计人民币5945.83元。

二、被告柳州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运费人民币10500元。

三、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上述第二项赔偿款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柳州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停运损失人民币48990元。

五、驳回原告四川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5元,被告柳州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36元,原告四川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19元。

判决生效后,除第三人已履行判决,已给付申请人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损失外,被执行人柳州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判决,故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特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发华

二O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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