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3:59: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
(一)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取得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里
贷:营业外收入
或结转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里
税务处理
1、适用税率17%
2、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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