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装要求移动容器

2020-03-02 19:37: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6 充装与卸载

6.1 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6.1.1 充装许可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并且在有效期内按照批准的范围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6.1.2 充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充装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体系文件中的充装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工作记录应当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

6.1.3 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充装单位的资源条件应当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人员配备和场地、设施配置应当与其充装规模相适应。

6.1.4 充装单位技术力量

充装单位应当配备熟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充装工艺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等,并且按以下要求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取得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2)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书。

6.1.5 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充装单位应当对充装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使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并且按照以下要求实施各项制度:

(1)根据所充装介质的危害性为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用品,进入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区域的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与阻燃的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2)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注6-1)的充装系统应当具有充装前置换介质的处理措施及其充装后密闭回收介质的设施,并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在通风不良并且有可能发生窒息、中毒等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或者处理故障、维修等活动,必须由2名以上(含2名)的操作人员进行作业,配置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并且采取监护措施;

(4)在指定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

(5)制订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

注6-1:本规程所指有毒介质的判定按照GB6944的规定,以下同。

6.1.6 充装单位的其他要求

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除了符合本规程的规定,还应当符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6.2 卸载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1)卸载单位应当对卸载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

(2)卸载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取得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3)卸载单位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书;

(4)卸载单位应当按照卸载介质的危害性为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用品;

(5)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卸载系统应当具有卸载前置换介质的处理措施及其卸载后密闭回收介质的设施,并且符合有关规范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6)在通风不良并且有可能发生窒息、中毒等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或者故障处理、维修等活动,必须由2名以上(含2名)的操作人员进行作业,配置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并且采取监护措施;

(7)卸载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 6.3 装卸用管要求

装卸用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移动式压力容器与装卸用管有可靠的连接方式; (2)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安全保护装置;

(3)所选用装卸用管的材料与充装介质相容,接触液氧等氧化性介质的装卸用管内表面需要进行脱脂处理合和防止油脂污染措施;

(4)冷冻液化气体介质的装卸用管的材料能够满足低温性能要求;

(5)装卸用管和快速装卸接头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并且在承受4倍的公称压力时不得破裂;

(6)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用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7)装卸用管必须标识开始使用日期,其使用年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4 装卸工作质量要求 6.4.1 装卸前检查

装卸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逐台进行检查,未经检查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进入装卸区域进行装卸作业。装卸前检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随车规定携带的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并且装卸的介质是否与核准的充装介质一致; (2)首次或者检修后投入使用并且对有置换要求的,是否有置换合格报告或者证明文件; (3)购买、充装剧毒化学品(注6-2)的,是否有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运输通行证; (4)随车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5)移动式压力容器铭牌与各种标志、标识(包括颜色标志、环形色带、警示性标志、充装介质标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充装的介质与罐体涂装标志是否一致;

(6)移动式压力容器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并且在校验有效期内;

(7)核查压力、温度、充装量(或者剩余量)是否符合要求; (8)罐体各密封面的密封状态是否完好无泄漏;

(9)随车防护用具、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是否配备齐全、完好; (10)易燃、易爆介质作业现场是否已经采取防止明火和防静电措施; (11)装卸液氧等氧化性介质的连接接头是否采取避免油脂污染措施; (12)罐体与走行装置或框架的连接是否完好、可靠。

注6-2:本规程所指剧毒化学品,按照《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委公布的第2号公告,2002版)的规定,以下同。

6.4.2 装卸过程控制

装卸作业过程的工作质量和安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装卸过程按规定的装卸工艺规程进行操作,装卸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2)按照指定位置停车,罐车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切断车辆总电源,并且采取防止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

(3)装卸易燃、易爆介质前,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导静电装置与装卸台接地线进行连接; (4)装卸接口的盲法兰或者等效装置必须在其内部压力卸尽后方可卸除;

(5)使用充装单位专用的装卸用管进行充装,不得使用随车携带的装卸用管进行充装; (6)装卸用管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连接符合充装工艺规程的要求,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7)对于装卸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介质进行管道吹扫或者置换;

(8)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均必须处在规定的工作岗位上, 配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位于紧急切断装置的远控系统位置;配置装卸安全连锁报警保护装置的,该装置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

(9)装卸时的压力、温度和流速符合与所装运介质相关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超过规定指标时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10)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不得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或者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严禁超装、错装。

6.4.3 装卸后检查

装卸后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1)移动式压力容器上与装卸作业相关的操作阀门是否置于闭止状态,装卸连接口安装的盲法兰等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2)压力、温度、充装量(或者剩余量)是否符合要求; (3)移动式压力容器所有密封面、阀门、接管等是否泄漏; (4)所有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5)充装冷冻液化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罐体外壁是否存在结露、结霜现象; (6)移动式压力容器与装卸台的所有连接件是否分离;

充装完成后,复核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如有超装、错装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6.4.4 禁止装卸作业要求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进行装卸作业: (1)遇到雷雨、风沙等恶劣天气情况的;

(2)附近有明火、充装单位内设备和管道出现异常工况等危险情况的; (3)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等有异常的;

(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内部残留介质不详以及存在其他危险情况的;

(5)其他可疑情况的。 6.5 装卸记录和充装证明资料 6.5.1 装卸记录

(1)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作业结束后,充装单位或者卸载单位应当填写充装记录、卸载记录,并且将充装有关的信息及时写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装卸记录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2)充装记录、卸载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本规程6.4.1至6.4.4的项目,并且由相应的称重人员、检查人员签字,装卸记录至少保存1年。

6.5.2 充装证明资料

充装完成后,充装单位应当向介质买受方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充装记录;

(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按照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注明所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编号、类别、数量、危害性、应急措施以及充装单位的联系方式等;

(3)必要时,还应当向介质买受方出具充装介质组分含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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