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行政执法培训提纲

2020-03-02 20:24: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粮食行政执法讲话提纲

一、粮食行政执法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县粮食局于2008年制定了《隆回县粮食局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隆粮法„2008‟7号),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当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粮食法规颁布实施时间较短,加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刚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当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适应

主要表现:一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对市场化新形势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市场化条件下依法管粮的认识。二是部分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思路、工作理念还未发生根本变化,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经费不落实,加之执法 - 1 -

的对象相当部分仍是国有或国有粮食控股的粮食企业。客观原因是观念陈旧,不思进取。因而在部分地方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等待观望、袖手不前、执法不积极的现象。

(二)机构队伍不适应

由于《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职责,特别是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以及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量特别大,现有机构、人员承担这些新的职责已与行政法规的新要求不相适应。没有成立执法机构,执法队伍中普遍缺乏法律专业人才,法律素质不高。像这样既无机构,又无必要专业人员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构工作是很难展开的。

(三)执法经费落实差

粮食局人均办公经费偏少,严重影响工作开展。如果粮食行政执法经费不列入财政预算,所需经费得不到保障,监管检查是很难到位的。

(四)粮食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

一是粮食质量检测网络不完善。二是粮食质量监管专项经费不落实,影响粮食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不利于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制度。

(五)粮食法规执行情况不平衡

一是各项重要制度实施不平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情况总体良好。但是粮食必要库存制度有待加强,真正的最低粮食库存实物常量难以落实;

二是不同类型地区工作不平衡,贯彻《条例》情况基本局限

于宣传阶段;

三是不同所有制成份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法规情况不平衡,总体上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各方面情况良好,民营企业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质量制度、最低库存制度执行较差,个体户的经营习惯与粮食法规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要严格落实自由裁量权规则

县粮食局制定的自由裁量权规则在分则里主要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没有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注意二者的衔接问题,因为前者是根据后者来制定的,那么在具体裁量权的操作上要避免犯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错误。

四、进一步做好各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从《条例》的要求来看,当前我县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总的水平还不高,以宣传发动、组织准备为主,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这部行政法规确立的各项粮食管理制度、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管粮水平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切实保护好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继续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

(二)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和体系

作为事业单位的许多县级粮食局来说,仍存在行政执法的法律授权问题。

(三)提高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和法律素质

一是抓好在职学习。二是搞好普遍轮训。三是开展法律学历教育。

(四)落实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项经费

根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经费预算申请。

(五)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测网络。二是落实粮食质量监管专项经费。

(六)加大粮食行政执法力度

一是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粮油质量监管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活动,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油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是在夏粮和秋粮收购期间,开展粮油收购市场监管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活动,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正常的粮油收购市场秩序;三是重点抓好对非国有购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对民营和个体是新的监管对象,而《条例》对他们而言也是崭新的一页,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更应该加强对非国有购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要对监管对象作好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要使他们建立统计制度、质量监测制度、必要库存制度等,发布信息沟通,提供信息交流,实现与他们和谐、融洽,尽量使经营者做到事前不违规,对违规者重在教育、引导,后处罚,体现以人为本和执法相结合,

逐步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威和形象。只有抓住阶段性,突出重点,才能打开粮食行政执法的局面。

(七)建立和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行业指导和市场监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单纯依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几个执法人员的工作是难以实现的,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常管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粮食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成立以分管行政首长为组长,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涉粮部门参加的“粮食流通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建立定期工作研究机制,统一步调、协调措施、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努力,把粮食市场管理好,把农民利益保护好,把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好,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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