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须知

2020-03-02 12:31: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乐山市沙湾区民政局

收养登记须知

根据《 收养法》、《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五部委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收养条件(同时具备)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

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4、无子女(有子女的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到社会福利机构抱养弃婴);

5、单身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同辈旁系血亲不受本条限制);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及弃婴不受本条限制)。

二、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同辈旁系血亲子女除外);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不受本条件限制)。

三、送养人条件:

1、孤儿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同辈旁系血亲不受本条件限制)。

四、办理收养登记必须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提交:

1、夫妻双方签名的申请书;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及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无生育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精神病等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检查证明;

5、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6、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证明(报案证明)

7、社会福利机构的证明;

8、市、地区以上报纸刊登的捡拾弃婴公告;

9、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1寸照各一张,三人合影照2张。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

2、当地计生部门出具无违反计生政策规定的证明;

3、村(居)委会出具且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的特殊困难证明;

4、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有抚养义务的人);

5、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孤儿生父母死亡的证明;

6、丧偶者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

的证明;

7、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办理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

证明;

8、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

明、或者被收养人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五部委文件)的规定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对当事人

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人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

列情况办理: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

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六、办证机关及时限:

1、收养登记办证机关为:弃婴、儿童捡拾地,送养人户藉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

的县、市、区民政部门。

2、捡拾弃婴、儿童公告之日起60天后,证件、证明材料等齐备后30日内办证。

乐山市沙湾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收养登记申请表

收养登记证明书

收养登记审批

收养登记指南

收养登记证明书

收养登记管理办法

收养登记证明书

收养登记知识问答

收养登记工作流程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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