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行为规范(初稿)

2020-03-02 21:00: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行为规范(试行)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部队的战斗力,树立公安消防部队良好形象,总队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公安消防部队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为依据,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行为规范》适用于全省消防部队现役官兵。合同制消防队员、文职人员及其他工勤人员参照《行为规范》执行。

第一节 官兵相互关系

第一条 警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的关系。

第二条 官兵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三条 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1 第四条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五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第六条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七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第八条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九条 警官要爱护士兵,做士兵的表率。必须做到:

(一)以身作则,严格管理,耐心说服教育,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二)了解士兵情况,掌握士兵思想状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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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十条

士兵要尊重警官,服从警官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做到:

(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和文职干部,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警官不准接受家属、士兵的吃请;不准对士兵进行体罚;不准擅离职守,离兵离营。

第十二条

不准在士兵中拉帮结伙,搞亲疏关系;不准指使部属、士兵为自己干私活和办违纪事项。

第二节 着 装

第十三条 官兵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

第十四条 军服以及标志服饰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 3 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官兵。官兵退出现役时,应当将标志服饰上交。

第十五条 穿着07式服装,必须严格执行警容风纪规定。警服应当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便鞋混穿。着礼服时,在室内活动可脱帽,在室外活动必须戴帽子;着其他服装时,在营区内可不戴帽子,离开营区必须戴帽子。官兵非因公外出必须着便服,严禁将警服的标志服饰摘掉作便服穿着。

第十六条 官兵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第十七条 着夏常服时,须着内衣、内衣领不得外露,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穿夏裤、制式袜子(深色袜子)和黑色皮鞋(不准穿棕色或其它颜色的鞋子),系制式内腰带;女官兵着夏裙时,穿肉色丝袜和黑色夏常服皮鞋。执勤、队列训练等需扎外腰带时,外腰带与内腰带重叠,内腰带不外露。

第十八条 着春秋常服时,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内着常服衬衣,系制式领带,穿制式袜子(深色袜子)和常服皮鞋,佩带相关服饰标志。

第十九条 着冬常服时,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穿制式袜子(深色袜子)和常服皮鞋。男警官、文职干部内着制式毛衣、常服衬衣,系制式领带;女官兵内着制式毛衣或者常服衬衣,系制式领带。警官、文职干部在室内非集体活动时,可穿制式毛衣(男官兵内着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领扣)、绒衣,4 佩带软肩章和软胸标。

第二十条 着常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扎于最下方衣扣与上一衣扣之间,着夏常服时扎于内腰带外侧,警官、士官和义务兵衬衣下摆一律扎入裤内)。

第二十一条 官兵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处臵突发事件、体力劳动时,应当着作训服。师以下部队在日常工作、生活时可以统一着作训服。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第二十二条 穿警官常服大衣时,可以围制式围巾。围巾臵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男警官的左压右,女警官的右压左。

第二十三条 着警官礼服时,戴礼服大檐帽(卷檐帽),内着礼服衬衣,系制式领带,穿制式袜子和礼服皮鞋,佩带相关服饰标志。

第二十四条 级别资历章缀钉于礼服、春秋常服和冬常服左胸,用螺母固定。礼服和女警官春秋常服、冬常服,级别资历章的中心点位于左胸省线延长线上,中心点与右胸佩带的胸标底边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男警官春秋常服、冬常服,级别 5 资历章位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臵,底边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如果级别资历章与驳领重叠,驳领应盖住级别资历章。

第二十五条 姓名牌佩带在礼服、春秋常服、冬常服右胸和夏常服左胸。佩带在右胸时,将两个螺钉穿过姓名牌标志点或者孔眼,用螺母固定。佩带在左胸时,下沿位于左胸袋盖上方3mm处的居中位臵,用螺母固定。

第二十六条 松枝叶领花,缀钉于衣领上两个标志点处,用螺母固定。橄榄枝领花,缀钉于夏常服衣领上标志点处,领花中轴线与衣领的角平分线重合。

第二十七条 警官着礼服时,应当佩挂绶带。男装绶带佩挂于左肩,女装绶带佩挂于右肩。

第二十八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应当着军官礼服: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三)授予军旗仪式。

第二十九条 着便装的时机和场合

(一)官兵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二)军级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和文艺、体育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下班后通常着便服;

(三)女官兵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第三十条 季节着装类型

6 (一)常服着装 1.常服着装分为5种 常一号:春秋常服 常二号:长袖夏常服 常三号:短袖夏常服 常四号:冬常服

常五号:冬常服、常服大衣 (二)作训服着装 作训服着装分为3种

作一号:夏作训服、作训帽、作训鞋 作二号:冬作训服、作训帽、作训鞋 作三号:冬作训服、冬帽、作训鞋 第三十一条 灭火救援现场人员着装

消防头盔、战斗(指挥)服、消防靴应配套穿着,并携带个人防护装备。

(一)着装要求

1.战斗员、中队指挥员常规着装:新式头盔,新式藏青色战斗服,消防靴,佩戴空气呼吸器(视情况佩戴面罩)。处臵特殊灾害事故需着救援服或其它着装时,必须符合防护要求。

2.大队级以上指挥员(含大队)着装:新式头盔,大褂式指挥服,消防靴(指挥服下沿和消防靴之间不得裸露),大队指挥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视情况佩戴面罩)。指挥服颜色,大 7 队指挥员为藏青色,总队和支队指挥员为橙黄色。

(二)着装标识

1.战斗员、指挥员的战斗(指挥)服后背上方印“××消防” 字样(××为支队驻地的地级市名称,总队机关指挥服为“浙江”)。白色特黑仿宋字体(加粗),荧光质材,字高9.5CM,宽7CM。

2.战斗员、支队以下级指挥员(不含支队)的战斗(指挥)服前左胸印“××”字样(××为部队驻地的县﹤市区﹥名称)。白色粗黑字体,荧光质材,字高3CM,宽2.2CM。

3.战斗员、支队以下级指挥员(不含支队)的新式头盔两侧印“××消防” 字样(××为支队驻地的地级市名称,总队机关为“浙江”)。 白色粗黑字体,荧光质材,字高3CM,宽2.5CM,佩戴帽徽。

4.各级指挥员应按规定佩戴指挥员袖标。

第三节 仪 容

第三十二条 官兵头发应当整洁。男官兵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官兵发辫不得过肩。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官兵发型示例见附录十一)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官兵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三十三条 官兵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8 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三十四条 官兵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臵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执行作战、重大演习、处臵突发事件等任务着作训服时,可以按照规定佩带专用臂章(尺寸、式样应当与单位臂章一致);

(四)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着常服时,可以佩带院(校)徽;其他人员着军服时不得佩带院(校)徽;

(五)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

第四节 称 呼

第三十五条 官兵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9 第三十六条 官兵之间称谓要准确。对正、副职的称呼要区分开。如“×支队长”,不能称“×支队”;“ ×副支队长”不能称“×支队长”;在部队内部或向兄弟部队、公安机关领导介绍、称呼时,必须称呼规范;战友之间不能称兄道弟,也不能称“老×”或“小×”等。

第三十七条 官兵对来部队检查工作的地方党政领导,知其姓名、职务时,可称姓加职务,或直称职务,不知道姓名职务时,可称首长或同志。

第三十八条 官兵对来队参观的外宾,知其姓名职务时,可称姓加职务。不知其姓名职务时,可根据对象和民族习惯称呼。如“先生”、“小姐”、“女士”、“夫人”等。

第三十九条

官兵对来部队的群众,可根据对象、年龄、职务的不同,使用恰当的称呼。如“同志”、“老大爷”、“老大娘”、“大嫂”、“大叔”、“小朋友”等。

第四十条

官兵要注意文明用语,自觉使用“你好”、“请”、“对不起”、“不客气”、“谢谢”、“再见”等用语;电话员在接电话或官兵在接待外来人员时要态度和蔼、礼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官兵要尊重他人人格,不以己之长讥他人之短,更不能拿别人的短处当笑料,不能起绰号。

第五节 举 止

第四十二条 官兵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10 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四十三条 官兵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臵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四十四条 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约1.5厘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除授衔仪式、授枪仪式等重要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官兵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官兵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四十七条 官兵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操作武器装备;不 11 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官兵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四十八条 官兵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四十九条 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以及官兵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官兵肖像,着军服主持电视节目、参加电视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官兵形象。

第五十条 严禁士兵私自在驻地找对象;严禁官兵不假外出、逾假不归、私自离队和夜不归宿;严禁官兵私借、私存枪支弹药和违禁物品;严禁官兵参与为公司、企业或老板当保镖,追讨债务;严禁官兵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和接受涉及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

第五十一条 官兵必须养成标准的“三相”,即站相、坐相和走相。做到两人成列,三人以上成行。要培养官兵良好的日常养成,必须坚持抓好“六个三”:

1.纠“三手”,对插手、背手、袖手现象,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定期讲评。

2.理“三长”,对头发、指甲、胡须经常检查,及时修剪。 3.正“三相”,对官兵的走相、站相、坐相,坚持标准,教12 养一致。做到坐如钟,站如松、行如风,培养官兵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作风。

4.查“三带”,每天对每个战士的鞋带、帽带、领带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扣“三扣”,对风纪扣、上衣扣、裤扣,要随时相互督促纠正。

6.练“三声”,经常利用集会、操课、饭前等时机,练习歌声、掌声、番号声,做到歌声整齐嘹亮、掌声节奏欢快、番号声气势如虹。

第六节 礼 节

第五十二条 官兵必须有礼节,体现官兵的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五十三条 官兵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五十四条 官兵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答话时要谦虚、有礼貌,声音宏亮,简洁明快。官兵在听骨首长或上级讲话时,要姿态端正,按坐相或站相的要求,目视讲话者。首长或上级接见时要姿态良好,握手要先立正敬礼,如首长或上级无握手表示,不要主动与首 13 长或上级握手。

第五十五条 官兵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二)官兵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七)官兵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八)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

第五十六条 官兵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14 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五十七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官兵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参加外事活动,听到奏国歌时行举手礼。

第五十八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第五十九条 官兵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武器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臵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六十条 分队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一)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在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六十一条 列队请示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一)接受党和国家领导人、地方党政机关领导检阅时。

(二)进行阅兵式、分列式时。

(三)迎接总队部门以上首长视察、检查部队或接受上级机关考核、验收时。

(四)组织大型庄重会议时。

(五)本单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时。

(六)集体活动、上级首长到来时。 第六十二条 不列队请示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执行灭火战斗任务,上级首长到来时。

(二)进行实战演练过程中,上级首长到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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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室内非集体活动,上级首长到来时。

(四)集体活动时,不便于请示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六十三条 部消防局、总队或省、市地方党政机关领导来队视察工作或慰问时,官兵在营区内适当位臵成2-3列横队集合迎接,在首长进入营门时,由该单位军政主官(军政主官不在的,由在场职务最高者)1人向首长报告。首长在队前发表即兴讲话时,要注意做好记录(录音),首长讲话完毕后,报告人要作表态发言。欢迎仪式完毕后,各类场所(库室)的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应立即到场,在适当位臵跨立,根据情况做相应介绍。

第六十三条 报告词示例

报告词应当简明、扼要、其内容通常包括报告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者活动、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首长不报告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等。

(一)对直接首长的报告

1.中队正在进行队列训练时,中队长对大队长的报告词为:“大队长同志,XX消防中队正在进行队列训练,请指示”。

2.支队接受总队长检阅时,支队长对总队长的报告词为:“总队长同志,XX消防支队列队完毕,请您检阅”。

(二)对非直接首长的报告

1.中队正在进行队列训练时,中队长向总队长的报告词为:“总队长同志,XX消防支队XX中队正在进行队列训练,请指示, 17 中队长XXX。”

2.中队参加支队会操时,中队长向支队长的报告词为:“支队长同志,XX中队应到XX人,实到XX人,请指示,中队长XXX”。

3.支队长到班里看望大家是,班长向支队的报告词为:“支队长同志,XX中队X班正在自习,请指示,班长XXX”。

4.中队正在进行队列训练时,中队长向不知道其职务的首长的报告词为:“上校同志,XX中队正在进行队列训练,请指示,中队长XXX”。

第七节 与部队外人员交往

第六十四条 单位和官兵在与军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六十五条 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国防教育活动,应当由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参观重要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

第六十六条 官兵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十七条 官兵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

第六十八条 官兵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师(旅)18 以上机关审查批准,登记备案。官兵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官兵参加地方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活动,必须经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以个人名义参加竞赛活动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代号。官兵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模特比赛活动。

第七十条 官兵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官兵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第七十一条 部队单位不得以部队番号、代号以及军队专用标识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七十二条 部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官兵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七十三条 部队单位和人员参加中外联合军事演习,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邀请外官兵员到我军营地参观、组织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19 第七十四条 部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十五条 官兵与国(境)外人员交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

第七十六条 部队单位和人员参与处臵突发事件,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擅自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馈赠。

第七十七条 部队单位组织官兵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官兵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官兵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征婚、求职和交友,不得擅自到地方网吧上网,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浏览暴力、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网站、网页、博客、论坛,不得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 官兵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第八十条 官兵参加会议、训练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入场、并在指定位臵就座(排列整齐,中间无空缺)、列队完毕,活动组织者应明确纪律,官兵将移动电话关闭或设20 臵成静音、振动状态,不得随意走动、接听电话或做其他无关活动。

第八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着制式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仪表端庄、纪严肃,到场检查时须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用语规范,行为得体。对当事人或其他人既要态度温和,又要不失威严,问话讲话要慎重严谨,耐心细致,对人要尊重和理解。

第八十二条 除暗访检查外,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执法过程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现场见证。

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应当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 开展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时,应当使用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并如实记录检查、测试情况。

第八十四条 在灭火救援中不得与地方群众发生口角、争执,做到文明执勤、文明灭火;在开展熟悉和演练过程中,要尊重相关单位的规定,树立消防官兵的良好形象。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总队司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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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和谐

官兵思想情况汇报

提升官兵精气神

官兵友爱演讲稿

四铁官兵

官兵友爱演讲稿

官兵如何爱岗敬业

官兵述职报告

新时期官兵思想

行为规范

《官兵行为规范(初稿).doc》
官兵行为规范(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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