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23:59: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乡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村值班干部。 第三条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2、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新任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五条
村党组织书记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掌握一门以上致富技能,具有带头致管事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
2、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团结凝聚人心,善于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善于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3、公道正派理念强。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办事公平公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具备村干部基本条件的同时,村民会议可以根据本村情况在选举办法中作出其他规定。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执行党员大会的决定。
2、定期主持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本村党建和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
3、负责加强村班子建设,协调村“两委”关系,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负责对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4、抓好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5、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日常学习、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组织开展“双培双带”先锋工程、无职党员设岗定职、流动党员“双向带动”、党员承诺制、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四议两公开等六大载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抓好本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行党务公开,督促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7、领导本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委会主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教育和引导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负责向乡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3、负责制定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做好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积极发展本村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宣传普及科技知识,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工作,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6、认真抓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积极调解民事纠纷,促进家庭邻里和睦,维护本村稳定。
7、建立健全村委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班子廉政勤政,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九条
其他村干部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村“两委”成员的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选拔任用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应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安徽省村党支部换民选举“两推一选”暂行办法》采取“两推一选”的办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由乡党委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延长或提前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村党组织负责人。
村民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不是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村党组织成员担任。
第十二条
村干部一般从本村青年、复员军人、企业骨干、致富带头人和外出务工人员中的优秀分子中产生。村后备干部要优先选用。必要时,上级可以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任职。支持和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工作。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般各由3至5人组成。村“两委”成员中至少配备1名妇女干部和一名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部。提倡村党组织成员与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按章实行交叉任职,提倡村党组织书记与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实行“一人兼”,提倡村干部经合法程序兼任村民小组长。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以乡为主。乡建立健全村干部教育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对新任职的村干部,要在其任职后的半年内进行一次不少于3天的任职培训,重点学习党的农村方针政策,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任期内,要对其进行一次不少于3天的任期培训,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农业实用技术,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大力实施“阳光村务工程”。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负责财务工作的干部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
完善村“两委”干部档案,村干部的档案由乡党委管理,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情况要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考核要坚持中心工作考核与季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从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群众公认等方面对村干部进行综合考察、鉴定和评价。
第十九条
考核采取个人述职、集体谈话、民主评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要考核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能,主要考核基本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勤,主要考核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绩,主要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和廉政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
对村干部年度考核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报酬、奖惩、任用直接挂钩。对优秀的村干部,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基本称职的村干部,应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有下列行为者,由乡党委进行谈话诫勉,直到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或罢免。
1、思想保守,工作平庸,缺乏闯劲的;
2、以权谋私,侵犯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3、贻误重点工作或中心工作的;
4、连续三年未发展党员、又无正当理由的村党支部书记;
5、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群众反响强烈,年度民主评议或年终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二的;
6、外出打工、不参与村上工作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的;
7、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要求罢免的;
8、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坚决予以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工资报酬
第二十三条
村干部工资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个部分组成,发放对象主要是参与分工的村值班干部。基本工资由乡从财政转移支付中列支,绩效工资由乡党委根据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本村财力情况,按照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不得超支、举债。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工资报酬标准每人每年以本村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可以适当上浮。
第二十五条
坚持推行在职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解除村干部后顾之忧;对连续任职两届以上、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可根据他们的职务级别、任职年限等情况,在离任并达60岁后每年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按县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关心、爱护和支持村干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打击报复村干部的案件,要严肃查处;村干部因公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章
后备干部
第二十七条
建立村级后备干部队伍,每村2-3人。后备干部的主要标准可参照现职村干部,年龄一般应在30岁左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二十八条
村级后备干部应在全体党员和广大村民推荐的基础上,经村党组织讨论后提出初步名单,报乡党委审定。乡党委建立村级后备干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考察了解,及时调整充实。
第二十九条
乡党委和村党组织要按照备培结合、备用结合的方针,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训,把村级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总体计划。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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