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劳资关系内在属性与冲突处理研究

2020-03-02 13:41: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企业劳资关系内在属性与冲突处理研究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袁凌 李健

发布时间:2010-05-04

摘要:劳资关系的内在属性包括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劳动力成为商品。转轨时期劳资关系日益紧张,劳资冲突日益频发,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研究表明,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确立劳资关系利益主体互动协调机制可以缓解劳资冲突,有助于形成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资关系,劳资冲突,内在属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进入了经济体制转轨的发展时期。随着转轨时期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企业劳资关系日趋紧张。从1996到2007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数量跃升了7.5倍,达到35万件;集体劳动争议也出现大幅度增长,增加了5.4倍。根据2008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7年当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达350182件,其中由劳动者申诉的案件数占到92.98%。

在这样的背景下,劳资冲突(labor conflict)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热点。但迄今为止,以劳资关系的内在属性为视角对转轨前后劳动争议形式的对比研究仍比较少,对劳资冲突产生的原因缺乏整体把握,主要停留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较少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进行整合性研究。本文试图通过理清转轨时期中国企业劳资关系的形成过程,分析其中所产生矛盾与冲突的原因,并提出解决转轨时期中国企业劳资冲突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中国企业劳资关系的内在属性

劳动关系与劳资关系的涵义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理论界并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劳动关系与劳资关系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二者在外延上存在不同的映射范围,即它们属于不同层次,包含不同内容。相对而言,劳动关系更为基础,而劳资关系则更为具体。限于篇幅及研究的重点,本文侧重于劳资关系的分析。纵观国内外对于企业劳资关系问题的研究,尽管由于不同文化历史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对劳资关系的表述有所不同,但究其实质都要满足两个基本的属性,即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劳动力成为商品。在这两个固有属性的基础上,劳资关系是在就业组织中由雇佣行为而产生的关系。劳资关系强调的是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前提下劳动确立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联合劳动基础上形成的劳动关系不能被看成是劳资关系。同样,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没有完全分离的个体小私有制中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也不是劳资关系。

由此可以看到,转轨初期劳动者与全民、集体企业及政府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并不是劳资关系,而是一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关系。在这种单一劳动关系作用下,中国企业劳动争议呈现出规模小、发案率低、对抗性弱的特点。具体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就业和基本生活几乎都由国家统一包办,劳动关系的实质构成是劳动者与国家之间的劳动行政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并不包括劳资关系中的固有属性。在企业的微观层面上,劳动者与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只是分工的差异,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由于国有企业的委托方和代理方都是政府,因此劳动关系受到国家行政强有力的控制,劳动关系中的矛盾缓和,调节手段和调节机制直接、简单、有效。此外,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职工的福利保障制度也了却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满足了劳动者需要满足自身及家庭的生存需求,降低了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劳资冲突的几率。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所有制结构由单一转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也引发了单一劳动关系向双重劳资关系的转变。所谓双重劳资关系,即在多种所有制结构下两种类型的劳资关系并存,一种是国有企业中以资本国有为主体的劳资关系,一种是在非公企业中以资本私有为主体的劳资关系。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变化所带来的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尽管不表现为一种阶级对立的政治关系,但由于其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相互利益得失上不可避免的发生摩擦与碰撞,劳资之间的冲突也在所难免。

具体说来,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尤其是私营企业与三资企业兴起,庞大的劳工阶层与企业内部委托代理机制的形成,企业所有者与经理人身份的分化,成为当代中国最为重要的社会变革现象,深刻地改变着当代中国的社会关系和企业结构。在经济体制转轨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中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劳动关系也变得多元化和复杂化。除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外,还有股份合作制经济劳动关系、外商投资经济劳动关系、私营经济劳动关系、个体经济劳动关系等,在复杂的劳动关系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背离和谐劳动关系的现象,特别是资本追逐利润和劳动者要求提高劳动报酬的矛盾非常突出,一些企业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相当严重,“霸王合同”、拖欠工资、拒发加班工资、忽视职工安全与健康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压力。除了企业劳资冲突形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外,中国企业劳资冲突案件数量出现逐年递增的特点,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由此反映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企业劳资关系管理水平整体上表现出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态势。

二、转轨时期中国企业劳资冲突的成因分析

劳资冲突产生与劳资关系的固有属性密不可分。劳动者追求工资最大化以及劳动条件最优化与资本所有者利润最大化之间的矛盾是冲突形成的内在根源。这个矛盾在商品经济社会会长期存在,不可能完全消除。研究表明,劳资关系的和谐程度与经济增长有正相关关系,劳资关系的改善可以推动经济健康发展,不仅有助于经济社会问题的解决,也可以从根本上改进解决社会问题的条件和基础。此外,劳资关系的改善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企业的社会资本,增强员工工作满意度和组织忠诚度,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矛盾特别是劳资矛盾表现的相当突出,劳资冲突频发,因此在讨论解决方案之前先探讨一下当前劳资冲突的成因是极为必要的。

(一)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

首先,从经济的产业结构布局来看,享有“世界工厂”的中国企业中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劳动密集的外向型企业为了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比较竞争优势,不得不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其中就包括劳动成本。特别是资本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要素禀赋差的私营企业,为了生存自然地把成本和损失转嫁到比他们更弱的劳动者身上。在缺乏外在有效约束机制的情况下,这种逐利行为就会侵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进而引发劳资冲突。

其次,从中国劳动力供求现状来看,劳动力买方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劳资冲突的产生。依据供求理论,当劳动力总体供过于求时,资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有相对优势地位。而在中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由于人口禀赋的特殊性,导致劳动力供给长期大于需求,特别是那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素质要求不高,劳动力的可替代性很强的情况下,资方有绝对的讨价还价谈判优势。这种状态下的劳动者,特别是缺乏一技之长、文化素质较低的那部分劳动者在与资本结合的过程中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资本抗衡的力量。

再次,缺乏对不规范劳动合同的惩戒手段和较低的违约成本加剧了劳资双方的地位失衡。健全有效的契约约束是建立稳固劳资关系的基础,然而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假借各种名义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订立十分模糊的合同条款。特别是在那些工作比较危险,安全保障措施比较差的企业,资方往往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来逃避责任,甚至还有企业逼迫员工签订不平等的合同来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就像拖欠工资这一恶劣社会现象的形成,除了违法者的责任外,政府的监管和治理失责难逃其咎。

最后,西方资本的大量涌人造成了强资本弱劳动的雇佣格局。从1992年到2002年的十年间,中国累计接受国外直接投资(FDI)7,500亿美元。伴随着这些投资而来的是对廉价劳动力使用中潜藏的劳资冲突风险以及劳动力市场上劳弱资强的不平等雇佣地位进一步加剧,如图1所示。

(二)政府对劳方权益缺乏有效保护

西方劳动关系学者对于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重要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Dunlop在其经典的产业关系系统论中将政府看作产业关系(industrial relations)系统的三方之一,并将其政策视为影响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环境因素;Kochan,Katz和Mckemie在其具有开创意义的战略选择理论中引入动态的角度,来研究政府的战略选择对微观层次劳动关系的影响;Ken,Dunlop,Harbison和Myem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来研究政府在工业化中的作用。基本共识在于,政府应该在工业化初期和中期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劳资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干预。然而,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的产业关系系统以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为指导,政府作为工人阶级利益的捍卫者和劳动关系的实际控制者推行的是一种从摇篮到坟墓的终身雇佣政策。进入转轨时期,由于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剧烈变化,尤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使得政府以前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不可能在劳资关系中继续适用。其原因在于,首先是分税制改革留下的缺陷。地方政府往往把纳税规模放在首位,却忽视了对企业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是否合理合法的监管。其次是不合理的政绩考核标准。在片面强调经济增长的传统理念指导下,官员为了任职与升迁不得不追求本地GDP的贡献。这种在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取向上的偏离,导致雇主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劳动法规时可以较少或根本不考虑法律后果和社会责任。这样不仅打击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阻碍了企业效率的提高。除此之外,由于转轨过程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权责分配不明确,长久以来,“劳资政”三方博弈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直接博弈,扭曲了劳动者作为劳资关系中作为利益相关者的话语权,使得政府充当起在与企业进行劳资谈判中的代言人,企业往往通过寻租求得政府偏袒以尽可能地侵占劳动者正当权益。由于政府追求宏观经济指标增长的愿望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欲望相互依赖的利益机制的驱动,增加了政府在劳资关系监管方面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倾向。

(三)企业内部劳资力量失衡

劳资关系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固有属性,即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劳动力成为商品。有限理性的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采取机会主义的短期行为,而企业内部劳资力量对比失衡则进一步加剧了短期行为引致的劳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资力量的不对称直接导致劳资冲突的产生。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剖析,认为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资本所有者运用资本所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剥削,由此产生冲突。究其根源是劳资双方不可调和的经济利益的对立,对此不少西方经济学家都予以认可。有学者根据社会学家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认为资本所有者与雇工之间是一种社会交换关系,是一种不对称的相互依赖关系,造成这种不对称关系的原因有生产资料、社会资本占有的悬殊,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组织化程度的不对称以及监控机制的不对称等,这种不对称的依赖造成了不对称性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从目前频发的劳资冲突案件来看,劳资争议的直接原因往往是包括大量农民工在内的工人在被雇佣过程中几乎没有讨价还价余地,在无法忍受自身权益被雇佣方侵占的情况下被迫进行申诉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2.工会组织力量薄弱导致维权职能难以实现。企业内部资本强势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市场经济下政府行政权力从传统的劳动关系中退出后对劳资关系的引导、监管弱化,而现代市场经济应有的制衡劳资关系的工会组织和代表资方利益的雇主组织尚未形成对等的谈判实力。截至2006年7月中国的基层工会组织数量已经达到117.4万多个,工会会员已超过1.5亿。但是,企业组建工会仍然是一个新课题,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至今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已建立工会发挥作用的范围也很有限。浙江省劳动科学院的一份报告显示,已建工会的私营企业的雇工中,回答“有事找工会能解决问题”的仅占5%。有学者认为,中国工会与政府具有天然的“亲密性”,一旦工人与雇主发生矛盾,如果工人的利益要求与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利益相一致时,工会往往会站在工人一边;如果工人的利益要求与政府不一致时,工会往往维护地方政府的利益取向。有的企业中工会由资方控制或操纵,沦为企业内部的一个机构,虽然它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仍然要受到企业的影响。显然,企业组建工会的目标和行为背离了《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的基本职能,依靠这样的工会组织维护雇工的合法权益根本不可能。

3.心理契约违背加剧了劳资冲突的产生。劳资之间的契约关系不仅包括正式的书面契约,也包括没有用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在劳动合同之外的心理契约。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是劳资双方通过谈判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它是构成劳资关系的基础,但是劳资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对一些合同之外的承诺和期望进行着持续的或明若暗的讨价还价,形成双方的心理契约,因此心理契约是劳动合同的延续和补充。受到资本追逐利润的驱使,强势资本往往漠视与劳动者心理契约的建立与维护。比如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迫使员工签订不完整、不规范或模糊的劳动合同,同时又没有通过心理契约来补充和协调。这样使得职工的不满长期得不到解决,即使员工仍留在企业也会以破坏或忽略的方式来宣泄自己的不满。这样的情况在转轨时期的中国企业中并不少见,特别是在私营企业中,由于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构建上的问题,导致企业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下降,次品率和原材料损耗提高,最终提高了企业的成本。尽管心理契约的违背不会像劳动合同违背那样产生我国统计意义上的劳资纠纷案件,但会导致大量的潜在或明显的劳资冲突,表现为不满、降低组织行为(忽略)、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破坏)、申诉、离职等。

三、解决当前中国企业劳资冲突的政策建议

缓和日益紧张的劳资关系、降低逐年递增的劳资冲突案件必须回到劳资关系的两个基本属性上加以探讨。社会主义和谐劳资关系的实质是劳资关系主体双方利益的和谐,是劳资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然而通过上诉的分析可以看到,当劳动者无法掌握生产资料时,形成的是一种劳弱资强的失衡地位,在与雇主的对抗和博弈中,他们不能真正主宰自己的命运。为了实现劳资主体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均衡化,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保证劳动力市场合理稳定运行 中央政府作为中国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扮演了为协调劳资冲突提供政策依据的角色。与此同时,国家的经济政策会在宏观层面影响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态,并左右相关产业中的劳动力价格。中国劳动人口规模大、比重高的特点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着,但随着农村劳动人口增长速度减缓,农村劳动力剩余程度已经大幅度减轻。2000年以来,外出农民工的增长速度逐年下降。从2001到2003年的35.6%,下降到2005到2007年的8.9%,这标志着以“只有提高工资才能继续吸引劳动力转移”为特征的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已有研究表明,面对能源、原材料价格和工资的上涨,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中间投入品使用的技术效率,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很大程度上化解生产成本上升的压力。因此,出台更多调节国家产业结构、规范企业雇佣行为政策的时机已经成熟。从《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看,要进一步加强劳动法规的宣传解释力度,转变企业的“规避”心态,引导企业积极面对劳动力市场的新变化、新规则。在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海啸的背景下,必须及时调整劳动力市场的雇佣规则,做好应对全球劳动力流动带来的挑战,为解决跨文化引起的劳资冲突打下政策基础。

(二)完善政府职能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当前劳资关系中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劳动者和雇主权利义务的平衡只能建立在偏重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上。否则,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构想。值得说明的是,西方工业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起纷纷减少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干预,但前提是已具备健全的劳动法律和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我国在劳动法律方面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同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也正在逐步建立,但是其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比如劳动监察力量薄弱,医疗保险覆盖面狭窄等等。因此政府在缺乏这一前提的情况下应增强在劳动立法、执法、监督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以建立、完善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关系系统。由于在目前的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此政府颁布法律、制定法规时向劳动者适度倾斜保护是一种职责,各级政府在协调劳资关系中应尽到监督协调职责。从长远来看,政府协调劳资关系的主要职责,是要建立一种有利于劳资双方自主协商和公平博弈的机制与环境,并通过积极地、适度地干预和介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动态均衡,从而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大力培育工会力量以平衡劳资地位

集体协商是劳资关系双方沟通协调的基本形式和有效途径。特别是在当前劳动者联盟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通过集体议价的形式能够集聚弱小的劳动者力量以争取与强势资本的平等对话。因此加快建立、健全和改善基层工会组织,维护基层工会组织,维护基层工会的独立性,大力发展行业(产业)工会,有助于雇工劳动权益的保障。实践证明,各级工会组织不但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也是企业单位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重要的润滑剂和推动力。在转轨时期,对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教育,使他们对我国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和多项社会功能有更正确更全面的认识。工会要监督企业对《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立法的贯彻落实,把劳资矛盾尽可能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防止劳资纠纷演化为恶性事件,降低社会成本。

(四)确立劳资关系利益主体互动协调机制

转轨时期中国企业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应该是建立在企业转变自身的管理思路,重新定位竞争优势,员工逐渐成熟壮大,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在政府法律保护手段以指导性和协调性为主的前提下,由劳工和企业主担当劳工权益维护的博弈双方,努力实现雇佣关系稳定、劳资高度和谐、公平和效率内在统一的动态博弈均衡过程。针对目前所出现的一系列企业劳资冲突的新形式新问题,确立劳资关系利益主体机制在调节企业劳动关系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具体的作用过程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到,劳资利益主体协调机制不是静态的过程,而是一个动态的、交互的作用过程。反馈影响A表现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树立优良的企业文化,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与交流,真正实现员工管理、全员激励的工作氛围,进一步坚定企业平等雇佣并对员工劳动问题进行正确引导的信心,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长期保持,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地位。反馈影响B则表明,通过对劳资冲突案件及时协调或仲裁,能够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化解劳动者对于企业的敌对情绪,同时提高员工的组织忠诚度与工作满意度,为劳动者的联体(工会)不断成长壮大、有效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样有助于劳资冲突事件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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