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假规定

2020-03-02 18:10: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二章学生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一般不允许请假,必须请假时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请假生效。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辅导员有在周

三、周四批准请假一天的权限,周

一、

二、五原则上学生不准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辅导员签字、行政秘书签字。

第三条 学生请假2-3天,辅导员签字,行政秘书签字批准。

第四条 学生请假4-5天,辅导员签字,行政秘书签字,二级行政院长签字批准。

第五条 学生请假6天—一个月,辅导员签字,行政秘书签字,二级行政院长签字,学生处签字批准。

第六条学生请假一个月—三个月,学生写申请,辅导员签字,行政秘书签字,二级行政院长签字,学生处签字,报分管院长签字批准。

第七条学生请假三个月以上,学生需要写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 统计班级在校学生,请假一个月以上的学生不再计入在校人数,但要注明请假时间、休学、退学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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