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定

2020-03-01 23:22: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大院居民和进入大院的车辆、行人,要爱护大院的一切公共 设施。

第二条 大院的公共设施,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维修。

第三条 大院的公共设施要定期维护保养,保持使用完好,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

第四条 大院管理人员负责每天院内巡回检查,做好巡检记录,并及 时维修缺损部位。

第五条 对损坏大院公共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

第六条 大院内的各类道路、公共场所、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 用,不得随意践踏大院内的绿地和草坪。

第七条 楼外下水道,检查井和化粪池要盖好盖子,清理干净并及时 维修,保持畅通。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居民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 纸屑,将宠物粪便投入垃圾箱。

第二条院内生活垃圾,由有关人员负责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条居民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桶、垃圾站内,杂物不准堆放在 楼道内;不准往垃圾桶内倒脏水;不准在垃圾箱、站内点火焚烧物品,防止损坏垃圾箱和火灾的发生。

第四条居民不准从室内向外乱抛瓜皮、果壳、纸屑、垃圾袋等,不 准随地泼污水、丢烟蒂、倒垃圾。

第五条居民不得在室内走廊、阳台和楼梯等处倒水冲刷。

第六条居民不得在楼内、外乱画、乱刻,要爱护公共财物。

第七条居民不准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 续。

水电费收缴和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房屋使用人(单位)水电费收缴和使用管理,依照北京市和我局有关规定,本着“收支平衡、减少损失”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费每月查收一次。

第三条住户和房屋使用人(单位)应承担缴费义务,一是按住宅或使用房屋的计量数缴纳使用费用;二是按楼道等公共场所及设备的计量表数分摊公用电费。

第四条经营和办公单位的水、电费,由收费员到单位收取;住户水、电费,采取住户到管理单位缴纳和收费员上门收缴的方式收取。

第五条住户和房屋使用人(单位)必须在装表计量的前提下使用水、电(否则视为偷盗使用)并自觉缴纳水、电费;房屋使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水、电表损坏信息,以便及时更换。

第六条管理单位或工作人员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出具收缴凭据。住户和房屋使用人(单位)按计量数额以现金缴纳,并以费用收据作为交款凭证。

第七条水电费收缴要严格执行《计量法》,按表收费。水电表损坏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八条对无故逾期不缴费或拒交者,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直到当事人(单位)交齐所欠费用。

第九条严禁拆、移、包、换、天然气管线及气表,严禁拆除、跨接水表和电表。

第十条管理单位对水、电的使用要严格管理,积极完善水、电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坚决打击偷盗使用水、电的不法行为。

住房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住房的装修管理,保证住、用安全和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装修房屋应遵守以下原则:

1、符合消防、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

2、符合规划上下水、防火、供暖、天然气、电力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3、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

4、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邻里生活。

第二条装修房屋,住户须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填写《房屋装修申请表》并签定《房屋装修协议书》,明确装修项目和有关责任,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施工。

第三条涉及房屋安全的装修项目,装修申请人须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房屋安全确认工作,确认后,出具房屋安全及确认装修项目报告,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其中包括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非承重结构(维护墙和非维护墙)、改变房屋平面布局、荷载变化较大的装饰;如新开门洞或扩大原有门窗洞口尺寸;拆除阳台处窗下坎墙;在墙上多处钻孔、剔凿沟槽、楼面加铺大理石、花岗岩地面;新做吊顶;

安装大型灯具、吊扇;阳台改厨房等项目。

第四条涉及拆改房屋设备的装修项目,除须物业公司同意外,还须经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中包括:拆改上下水、天然气、暖气、卫生洁具、电气通讯、电视接收等设备;封闭阳台、移动各种管线位置、拆换暖气片、天然气;改换或增加卫生器具、移动电表盘;改换厨房水池、拆换门窗等项目。

第五条凡购买我单位住房或租赁房屋的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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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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