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16:39: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技术、质量、环境安全、供货保证承诺书
第一条、品质保证总则
1、供货承诺所供应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购方提出的质量标准要求,并且保证产品的质量持续稳定、是可以依赖的(符合ISO9001标准要求的质量体系)。
2、根据提供的产品技术或工艺、质量要求进行制造,供方向购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自检的符合国家标准,甲方质量要求的合格的产品。
3、供方提供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期为向需方交货并经购方检验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
4、超过三包期限,若因供方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造成购方产品出现质量事故,供方对所提供的产品负责,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技术指导
1、供方有义务向购方说明产品的技术、工艺、质量要求,并向购方提供必要的图纸、工艺文件、质量验收标准等技术文件和资料。必要时间应购方邀请派出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2、供方对购方提出的要求有异议或希望修改时.供方应立即向购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得到购方的书面确认才能实施。
第三条、品质保证负责人
1、供方须在本单位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并将其姓名及简历报送购方。并向购方出具质量负责人的任命书与工作职责。
2、质量负责入主要负责与购方在质量方面的联络和质量保证承诺书签订等事宣。
第四条、外委加工及经销供货的控制
当协作件的某特殊工序(如热处理工序、表面防锈处理工序等),供方需外委加工(或转包第三方)时,必须保证所选择的外协厂(或承包方)具备满足够购方产品质量要求的能力。需对其进行评审并承担“三包”责任.
第五条、检查验收要求
1、供方必须具备适当资格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并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和购方的质量要求,制定出适宜的产品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方法,提交甲方确认。
2、供方须根据购方的要求制定出适宜的产品工序及检查质量控制方法,提交购方确认。
3、购方的确认并不免除或减轻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
4、供方交货前,须经内部质量检验人员全检验收合格,并将完备的质量记录和合格证明提供给购方。购方按图纸或品牌要求验收部件,不合格品作退货处理。
5、产品交货时的验收标准依据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图纸或具体验收标准进行。供方在制造过程中所投制的质量控制方法或采用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低于购方的最终验收标准。
6、购方对供方提交的产品实行全检。若全检不合格,供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
7、若购方检验员经抽检判定整批产品合格,但在其后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供方仍然有责任退换。
第六条、首批(件)检验
1、供方交货的协作件出现下面一种或几种情况时,为了保证该协作件制造初期质量稳定,供方必须按照购方要求的“产品首批(件)检验制度”进行检查验收。
(1)购方新订的产品;
(2)购方变更设计或修改设计后的首批(件)加工件:
(3)供方改变制造工艺、工序后的首批(件)加工件:
(4)供方改换协作单位后的首批(件)加工件
2、供方在实施上述(3)、(4)项时,须事先与购方联系,并得到购方的书面认可。
3、供方要按购方制订的“产品首批(件)检验制度”进行首检,向购方交货时,须附上
首检检查情况报告或有关的检验记录,
第七条、产品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
1、产品的包装:供方须采用适宜的方式(如塑料袋、单件或多件、纸盒,纸箱、钙塑箱、
木箱,盘轴或其它专用货架、容器、盛器等)进行包装.有特别要求的
还必须做好防震、防压、防腐蚀保护。
2、产品表面标识: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图号、数量、日期、防潮、防雨、防倒置、小
心轻放等。如购方有特别的要求时,经协商后供方按购方的要求办理。
3、供方须采用适当的运输用具防止锈、磕伤,尘埃污染,交付时,产品须附有包装;有
《合格证》;有《产品质量证明书》;有《检验报告》;有检验记录;有《型式试验报告》。
4、对库存产品或物料,供方须保持适宜的库存环境,制定确保产品质量的控制要求或制
度,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
第八条、验证、评审,监督
1、购方在认为必要时候,可组织有关人员到供方的生产现场或供方的分包商处,对外协
件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验证,验证安排由双方协商。
2、购方可以根据需要对供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验证、评审、监督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3、购方的验证不能由供方提供可接收产品的责任,也不能排除其后购方对不合格品的拒
收。
4、购方对涉及供方的工艺技术资料必须保密。
5、供方颈接受购方的验证、评审,监督。根据购方验证、评审、监督的结果,供方要根
据购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尽快制定整改计划,将实施结果向购方通报。
6、当供方不整改或整改效果差,影响购方产品质量时,购方保留取消供方供货资格的权
力。
第九条、索赔处理
1、供方提供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供方必须负责修理、更换或回收,因供货产品质
量问题给购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声誉损害时,经双方或第三方确认后,购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供方必须向购方索赔相应的损失。
(1)购方在产品焊装和装配等过程中发现因供方产品材质、制造或包装、防护、运输等
方面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
(2)在产品三包期内发现的供方产品质量问题;
(3)虽然超出三包期,但因供方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造成重大事故甚至人
员伤害等。
2、其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供方的索赔责任
l、协作件发生问题时,凡是判定为供方的责任时,供方要赔偿购方采取对策时所需的费
用。
2、由于供方协作件的质量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人员或物品的损害,引起民事纠纷,购方
依权向供方索赔,对购方声誉造成极大或负面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有关条款,供方责任赔偿全部费用。给予购方经济补偿。
3、供方责任造成购方企业形象,声誉损害时,购方将视其影响大小对供方处以5000元至
20000元的罚款。必要时可终止双方的协作关系。在上述l、2条件下,必要时,购方可终止双方的协作关系。
第十—条、购方的赔偿责任
下述情况发生时,购方有责任给予供方赔偿:
1、由于购方提供给供方的图纸、工艺文件、验收标准等技术资料有问题造成供方蒙受损
害时;
2、供方在加工期间,由购方临时修改图纸,造成供方额外加工工时及材料损失时:
3、由于购方提供给供方的材料或零件有缺陷,造成供方增加额外工时时;
4、因购方计划改变对供方造成工时及材料损失。
第十二条、索赔的判定
1、由于供方责任造成的问题,按照第十条供方要向购方赔偿的金额应购方来决定。
2、有供方对于上述决定有异议时,双方协商后决定。
3、由于购方责任造成的问题,按照双方协商后决定。
第十三条、索赔的区分
根据协作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时段,所索赔分为制造索赔和用户索赔。
l、制造索赔,指协作件经购方验收后,将协作件装配到产品上(对备件,是指单个协作
件),在购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2、用户索赔,指购方将协作件装配到产品上,供方发货到最终用户后,在购方产品的三
包期内发生的问题。
3、因购方保管、运输或用户使用不当或自行改变产品结构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供方可以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赔偿费计算标准
l、根据第十条,购方向供方要求索赔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1)零件费,问题发生时,购方更换零件的零件进货价格;
(2)维修费,购方实施修复工作需要的人工费;
(3)附带经费,购方实施修复对策所需要的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等。
第十五条、共同对策
1、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平等互惠、互相谅解、共同承担的原则协商确定后,供方按双方
协商的办法支付给购方。或购方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办法支付给供方.
2、由于供方的责任要承担赔偿,若逾期不付时,供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购方支付滞纳金,由于购方的责任要承担赔偿,若逾期不付,购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六条、共同对策
1、购方在进行检验后,若发现协作件有问题,而购方又认为需要供方协助而向供方提出
需要有关人员配合或需要了解有关资料要求,以便针对质量问题提出改善对策,供方须给予购方全面的支持和配合。
2、若备件已装配在购方的设备上,如购方或双方共同判断属于备件质量有问题,需采取
全数更换、修理或重新装配的处理方案或措施时,购方须向供方通报后实施,供方有责任给予购方全面的支持和配合。
3、供方要认真查清协作件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尽快制定出防止在发生类似问题的对策
或整改措施,并提交购方确认。
4、购方除制造索赔外,不向供方退还不合格零件,但是当供方向购方提出要求退回零件
时双方可协商处理办法,包装费和运输费均由供方负担。
5.发生本协议以外的事项,或是对协议内容的履行发生纠纷时,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承诺签订单位:授权签定人:
签订日期:
年月签订日期:年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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