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程序

2020-03-03 18:40: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一份,并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作者:办公室日期:2005-04-26

(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

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

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

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

人;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

务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7.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8.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9.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二、开业税务登记

作者:办公室日期:2005-04-26

(一)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

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1.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

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5)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6)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

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

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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