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打击非法小广告治理小张贴暂行办法

2020-03-02 00:43: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洛阳市打击非法小广告治理小张贴暂行办法

洛办〔2011〕46号通知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环境创优活动,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小广告、小张贴的打击治理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法小广告是指喷涂、手写、粘贴在路面、墙面、箱体、杆柱等城市公共空间上的办证、售发票、贷款、诱骗招工等非法宣传品。小张贴是指除张贴在社区信息发布(张贴)栏,其他在墙面、箱体、杆柱上粘贴的寻人、求助、招聘、招租等宣传品。

第三条 打击非法小广告、治理小张贴工作坚持上下联动、部门联动、专群结合、打击和治理、技术手段和唱歌办法并用的原则。

上下联动是指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社区均应明确打击和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面开展专项打击和治理工作。

部门联动是指负有打击和治理职责的相关委局,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专群结合是指专业打击治理和鼓励群众打击治理相结合。

打击和治理并重是指从严、从快、从重打击违法行为和快清理、快覆盖同步进行。

技术手段和常规办法并用。技术手段包括公安部门利用信号定位手段、城管部门利用电话追手段,清理责任单位利用机械清洗设备等提高打击治理效果的一切技术措施。常规办法是指小广告打击治理中的传统作法,如严看死守、快速清理等。

第四条 打击和治理工作职责

(一)市城市监察管理局

负责组织开展集中治理活动,对全市打击非法小广告、治理小张贴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和奖励;负责非法小广告电话号码收集和报送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打击非法小广告、治理小张贴工作负全责。

1、建立打击和治理责任制,明确打击和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每一平方米土地都有责任人、每个事项都有落实人。

2、购置电话追呼系统和机械清洗设备,加大技术治理力度。

3、负责在社区内设置信息发布(张贴)栏,供市民发布便民和求助信息。

4、负责对辖区内(除园林部门管理的公园、广场及水务部门管理的河渠两侧设施)各种非法小广告、小张贴进行清理和同色覆盖;主次道路空间范围内每天上午9时前要全部清理覆盖完毕,其它地区清理时间不超过24小时。

5、组织专门人员,配合市公安机关对喷涂、粘贴非法小广告行为进行打击。

(三)市公安局

1、负责对非法小广告行为从严、从重打击,抓捕违法犯罪分子,查处窝点。

2、组织专门人员利用信号定位手段从快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洛阳本地电话号码破案率90%以上。

(四)市工商局

负责对印制非法小广告的单位、商户和企业进行查处,确保举报事项查处率100%。

(五)市园林局

负责对所属公园、广场内非法小广告、小张贴进行清理和同色覆盖,每天上午9时前要全部清理覆盖完毕。

(六)市水务局

负责对河道、渠道两侧所属设施非法小广告、小张贴进行清理和同色覆盖,每天上午9时前要全部清理覆盖完毕。

(七)洛阳移动公司、洛阳联通公司、洛阳电信公司

根据市容巡查产部门报送的非法小广告,对非法小广告载明的电话号码24小时内进行销号处理,销号率100%。

(八)市公安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商务局、旅游局、洛阳报业集团、市邮政局、洛阳供电公司、洛阳移动公司、洛阳联通公司、洛阳电信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分别在每年3月份和9月份之前,或按照重大活动要求,对道路上所属箱体、杆柱和其它公共设施统一更新、整饰或粉刷。

其它不属于以上单位或部门的箱体、杆柱和其它公共设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城市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更新、整饰或粉刷。

第五条 分类处理

各县(市)区在治理中应根据非法小广告、小张贴内容分类处理。

(1)内容为寻人(物)启事、寻求帮助的,采取热情帮助、教育引导的方法,只清理不处罚。

(2)内容为招聘招租、买卖房屋的,利用技术手段,迫其限期整改并接受行政处罚。

(3)内容为办假证、诈骗等从事非法活动的,利用技术手段,使其号码无法使用,同时当日报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转电信运营商销号处理。

第六条 检查考核与表彰奖励

(一)市委、市政府督室和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每月对城市区打击小广告、治理小张贴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排序,排序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1、对月度考核第一名的城市区和县(市),每次各奖1万元。

2、公安部门年度内洛阳本地电话号码破案率达到90%以上,奖励其2万元。

3、工商部门年度内举报印制非法小广告的单位、商户和企事业查处率达到100%,奖励其1万元。

4、洛阳移动公司、洛阳联通公司年度内24小时销号率达到100%,奖励其3万元。洛阳电信公司年度内24小时销号率达到100%,奖励其1万元。

(二)鼓励群众举报并协助公安、工商部门打击非法小广告行为。洛阳市区内的举报及协查认定工作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实施。符合奖励规定的,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奖励。

1、采取有效手段,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张贴、喷涂非法小广告违法分子的,每拘留1名奖励500元。

2、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每破获1个办证窝点,劳教1名违法人员,予以500—1500元奖励。

3、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每破获1个办证窝点,劳教1名违法人员,予以1000—2000元奖励。

(三)奖励资金从市财政拨付的小广告专项治理费用中列支。

(四)各县(市)可参照此条款,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城市区和县(市)一年内在月度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序倒数第一的,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责任查究。

(二)各城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洛阳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的督办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非法小广告(小张贴)进行清理和同色覆盖的,列入《市容巡查督办情况周报》未果事项;连续2次以上列入未果事项,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责任查究。

(三)公安部门年度内对洛阳本地电话号码破案率未达到80%,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责任查究。

(四)工商部门年度内对举报事项查处率未达到100%,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五)洛阳移动公司、洛阳联通公司、洛阳电信公司不履行销号职责,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责任查究。

(六)未按照规定在每年3月份和9月份之前,或按照重大活动要求,对道路上所属箱体、杆柱和其它市政设施统一更新、整饰或粉刷,责任单位是各城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责任查究;责任单位是直属企业的,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责任查究。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打击非法小广告、治理小张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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