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

2020-03-02 14:18: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

一、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

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维修工程项目较小的,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可自行选定维修施工单位。

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条件。

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提出

(一)已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被选定的维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以及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意见,制定相应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方式、维修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

(二)未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可参照本条前项规定执行。

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决定

(一)业主大会已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大会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应当自收到计划和方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予以审查并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予以书面答复。业主大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查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经业主书面同意的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征询业主意见。业主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被选定的维修施工单位须负责解释。

资金划拨手续根据年度使用计划在具体使用时分项目办理。

(二)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被选定的维修施工单位提出的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资使用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经业主书面同意的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征询业主意见。业主有异议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被选定的维修施工单位须负责解释。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评估

(一)市监管办委托专业的管理评估机构(下称评估机构)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在接到市监管办提供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书面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作为该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合理性审查的依据之一。评估机构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评估结果将记入该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

(三)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维修施工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复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五、质量保修

维修工程质量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须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维修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六)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以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六、现场鉴证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实行现场鉴证制度。物业管理企业、相关业主代表应当参与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范围、工程数量、所需材料、采用工艺与技术等进行现场鉴证,提出书面意见。

七、竣工验收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竣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工程范围内相关业主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参与验收的业主均应当签署书面意见。

八、房屋日常维修的实施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按规定不符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不得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九、房屋紧急维修的实施

经鉴定或者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维修的,以及发生危及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安全紧急情况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并向市监管办分支机构报告,及时组织进行维修,同时向市监管办分支机构报送相关维修资料申请备案。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监管办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企业未及时维修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危及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安全的,是指以下一些紧急情况: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险;

2、因室内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

3、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和龙头严重漏水;

4、落水管堵塞和水盘等设备漏水;

5、电梯、消防、安全监控等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

6、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

7、其他属于危险性急修项目。

附件二:

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流程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备案申请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被选定的维修施工单位持以下资料向市监管办分支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1、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工程预算)(详见附件1);

2、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3、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业主意见证明(工程预算)、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业主意见表(工程预算)、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意见的公示(工程预算)(详见附件

2、附件

3、附件4)及公示情况影像资料;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

5、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拨情况说明(详见附件5)。

市监管办分支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具体核实:

1、该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及建立情况;

2、是否符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

3、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

4、需维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维修责任人;

5、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质;

6、分摊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7、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决定情况及公示情况。

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备案

(一)市监管办分支机构在接到备案申请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备案申请资料报市监管办,由市监管办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委托专业的管理评估机构(下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若经评估,申请备案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与评估结果有差异的,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分支机构书面通知(详见附件6)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被选定的维修施工单位,对申请备案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核实和调整。

(二)市监管办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紧急情况需特事特办的除外)完成备案,具体核实:

1、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情况;

2、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3、本次使用的分摊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三)工程款的预拨付:

市监管办根据评估报告、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款项支付的约定,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拨所需资金,划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金额的70%。

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决算

(一)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被选定的维修施工单位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或由经业主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竣工验收后,凭以下资料向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备案:

1、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工程决算)(详见附件7);

2、工程决算书及费用结算清单;

3、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业主意见证明(工程决算)、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业主意见表(工程决算)、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意见的公示(工程决算)(详见附件

8、附件

9、附件10)及公示情况影像资料;

4、工程现场鉴证单(详见附件11);

5、工程竣工验收单(详见附件12)。

(二)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备案后,由市监管办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所需资金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剩余部分。

(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预拨款与实际发生额之差额部分的划拨手续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分支机构办理;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结余部分按分摊比例进入本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对应的帐户中。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拨付

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条款。

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被选定的维修施工单位凭《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工程质量保证金)》(详见附件13)、业主审核意见等,向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分支机构备案后,由市监管办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紧急维修

发生紧急维修项目,物业管理企业或被选定的维修施工单位应到立即告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并向市监管办分支机构提交《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紧急维修)》。在组织维修的同时,向市监管办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申请备案:

1、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紧急维修)(详见附件14);

2、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工程预算)(详见附件1);

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

5、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拨情况说明(详见附件5)。

市监管办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工程竣工后,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凭决算备案资料向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备案,办理决算手续。

维修资金申请报告

维修资金申请表

维修资金申请报告

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使用说明

山东省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公共维修资金

公路维修资金报告

维修基金资金申请书

维修资金知识问答

《维修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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