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

2020-03-02 18:24: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我校学生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我校学生干部的奖惩,辞退及选拔培养等提供依据,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行个人与集体、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全校各级学生会学生干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违反法律和校纪校规受到处罚的;

(二)出勤情况不达标准的;

(三)经组织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四)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科目达到二分之一或以上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只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

(一)新录用的学生干部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是否留用的依据;

(二)被投诉未整改完毕或存在问题未解决的学生干部,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三)受校纪处分,在处分未解除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处分解除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四)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科目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条 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学生干部,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转任的学生干部,由其调任转任后的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部门提供。

第七条 学生干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任然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凡未按考核规定参加本年度考核的学生干部,不得参与评奖。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

德,指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表现。

能,指工作能力、业务水平。

勤,指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表现。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九条 考核标准以实际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爱党爱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擅于创造,成绩突出。

良好:爱党爱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合格:具有基本政治业务素质,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无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误.

第十一条 在考核中介于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给予一定考验期。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定为合格;没有明显改进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掌握在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以内.本年度受到校团委,学生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学生干部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主要由组织部负责。

第十五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要定期进行,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年度考核于每学年末进行,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六条平时考核的基本方法:

(一)被考核人出勤情况,完成本职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记实。

(二)组织部定期检查被考核人工作记录事实,检查其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十七条 干部培训中“优秀学员”可获适当加分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据实交记实本备查。

(二)组织部根据被考核人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记实(总结),听取广泛意见的基础上给予评定;

(三)对考核结果(意见)进行审核;

(四)确定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干部,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复核结果仍被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团委(总支)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内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者在晋升,评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合格等次的具有下届晋升及评奖资格;基本合格者取消参与评奖资格;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者取消评奖资格,并予以降级或清退。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机构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小组,由组织部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由主席团,组织部和学生干部代表组成。学生干部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小组日常事务由组织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年度考核计划;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三)审核考核意见、情况;

(四)审核学生干部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和组织部负责学生干部(干事)年度考核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于学年结束前抄转办公室备案。

审核备案材料包括: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工作记录.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学生干部,须附情况说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考核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主席团会议讨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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