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办法

2020-03-02 22:11: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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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办法

一、我市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用工企业,应当将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在2014年8月31日前,向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备案。

二、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经营的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工作。

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1、本企业用工情况:职工总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劳务派遣职工占职工总数比例;

2、使用劳务派遣职工情况:本市城镇派遣职工、本市农村派遣职工、外埠城镇派遣职工、外埠农民派遣职工的人数;

3、三性岗位用工情况:辅助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替代性岗位的派遣职工人数;辅助性工作岗位应有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平等协商确定的文件或方案;

4、与本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公司名称、协议期限;

5、2年内的劳务派遣用工整改方案;

6、整改过程中可能遇见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并建立相应的备案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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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办法.doc》
北京劳动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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