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2020-03-04 00:22: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存货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一、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和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储备的资产。其内容包括库存、在途、委托加工的各种原材料、辅助生产、燃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二、原材料、产成品、低值易耗品按计划成本计价;产成品按实际成本计价。

三、材料和配件的采购成本应包括:买价、购入运杂费(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

四、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应包括:加工中耗用材料的实际价、支付的加工费、为加工支付的运杂费。

五、材料、配件计划价格的制定,应依据国家和省市物价局及各部委近期颁发的现行价格政策和参照企业、公司市场现行出厂价、批发价为基础,并考虑实际到货价和市场价以及近年供货厂家和供应量、运输方式等因素由局制定计划价格目录,经局长批准后执行。同时为了适应市场价格变化,缩小价格差异,在认真测算加价率的基础上,对偏离计划价格较大的材料、配件,每两年进行一次部分计划价格的调整。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修定工作。

六、材料购入和发出,其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按材料核算的分类划分为:金属、非金属、机电产品、二类物资、三类物资、木材、坑代、火工、劳动保护用品等九类分别进行核算。配件成本差异单另核算。 成本差异的分配,为了计算及时,一律采用上月分类成本差异率进行分配,年终也不再进行调整。其计算公式为:

上月分类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的分类成本差异/月初结存的分类计划成本*100% 材料和配件的成本差异分配,应根据各单位和部门当月领用、下拨、让售的分类材料或配件的计划价格总额乘以分类材料成本差异率进行分配,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各矿、厂自制、加工、自购材料及配件,也应按计划价格计价,领用时其材料成本差异也应按上月成本差异率进行分配。

七、存货的采购订货及验收入库管理:

(一)、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所需物资的供应,物资供应、机电部门应按期编制订货、采购计划,按照任务、资金、定额三落实和项目、进度、设备、资金、材料五对口的原则,做到全面考虑,厉行节约,不留缺口。对计划中需要按比例关系和平衡配套的各种物资,要力求按时、按质、按量配套供应。由于生产、基建任务或工程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变化等原因,而影响供应计划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应及时调整订货、采购计划,对已签订的供货合同要及时与供方取得联系解决。

(二)不准超计划采购,签订的物资采购订货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物资的采购和订货应坚持择优、择廉、择近的原则,要做到比质、比价,急用先购,力争采购名牌产品通过批发渠道。零售价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市场采购总额的5%-10%。

(三)到货并经验收合格的物资,应由供应部门承办人员根据到货通知单、提运单和发货票等分别填制入库材料(配件)使用的“帐料单”,设备入库使用的“设备验收入库单”

八、存货的下拨、领退和让售:

(一)总库下拨的物资,用料单位应尽量一次提清,仓库发料时应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专用料及特殊储备料不得与一般材料混淆发放。发料时材料的规格、数量必须当面向领料人员点交清楚。各部门和基层队组每月终了后,已领未用的材料,如下月不再使用的,应用红字填写“领料单”办理退库手续,并将材料交回仓库;对下月继续使用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用红字填写“领料单”的同时还需要办理下月的领料手续。严禁保存“小仓库”,造成材料的流失和浪费。

(二)对外调拨、让售的材料和废旧物资,应按双方商定的价格并增加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由供应部门填写“材料销售让拨单”,凭以发料,如系对外销售或调拨应使用增值税发票。

九、存货消耗的管理。

(一)制定和执行消耗定额。消耗定额面应逐步达到材料费总额的70%以上,并应在自然条件等因素有较大变化时,适时地修订定额。做到既先进合理,又切实可行。

(二)对原煤产品消耗量大,难以实行定额管理的大型材料如钢管、钢轨、电缆等实行定量供应。对没在定额和定量的一般零星材料实行资金限额管理,资金限额采取年度核定,分月控制的办法。对工程和其他用料,应按单位工程预算或计划控制发料。

(三)原煤生产单位消耗的坑木、火药、雷管、金属支柱、金属顶梁、金属支架、单体支柱、金属网等八种以量包干;大型材料、专用工具、自用煤、劳保用品、建工材料、油脂、乳化液、其他材料以及价差以金额包干。

(四)吨煤材料费包干指标由生产、财务、供应等部门根据物资消耗水平,考虑物价因素和成本承受能力,按年度制定下达执行。包干指标按季分别按包干数量或包干金额进行考核,年终总考核,实行节奖超罚。

(五)为了提高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率和完好率,对井下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参照设备租赁的办法,由供应部门统一管理,各矿实行租赁使用,按月收取租赁费,租赁费用包括按使用年限应计的摊销费和修理费,各矿计入材料成本。

(六)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复用的管理,对应回收的废旧物资,应采取专业回收和群众回收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回收,并应健全交旧领新制度,做好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复用、上交、处理等业务,并实行集中分类、建帐、建卡、专人管理,严格收交、保管、出库手续。

十、存货资金的管理:

(一)加强库存材料、配件存货资金的管理,在保证供应,搞活物资,加速周转,减少占用的原则下,我局材料、配件存货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定,分级储备,分别核算的分级归口管理办法。

(二)材料、配件存货资金,按照生产经营的消耗定额,没有定额的按照限额和统计数据,结合采购方式和进货渠道确定的存货期限,计算需要的库存量,进行核定。每年根据生产、基建、三产任务的变动情况并考虑物价等因素,采用因素调整法,进行修定。实行统一平衡,局矿厂两级储备,分别核算,分别考核。局储备部分应占60%上下,矿厂占40%上下,存货资金指标,按上述原则,每年由财务、供应(或机电)部门核定后下达。

为了降低资金占用,加速存货资金的周转,根据下达的资金指标,“实行包干使用节奖超罚办法”依财务报表季度平均占用数,分季考核,按节超资金应计利息的20%对等奖罚。

(三)存货资金的管理,各级业务部门应做到:

1、要不断调整库存结构,做到长线物资随用随进;短线物资尽量储足;正常物资合理储备;常年耗用物资一次订货分期分批进货。

2、要经常地认真清查库存,发现超储积压物资,按质论价、随行就市积极组织平衡外销处理。

3、季节性生产所需物资,可视情况核定季节性储备,在季节内不再考虑保险储备。

4、对于煤矿特殊性所需关键性材料及国外引进设备,在季节内不再考虑保险储备。

十一、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生产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收发领退视同材料管理,采用一次摊销法、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根据煤炭工业部规定属于煤矿工业企业专用的小型设备;7。5KW以下电动机、KVA以下变压器、200A以下低压防爆开关、水泵、局扇、坑木台车、4吨以下矿车(包括平板车)、电钻、风钻、风镐、矿灯、自救器等十二种专用工具不论其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均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计入成本或有关费用。在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对其领用、移动、报废等动态进行登记,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加强管理。 十

二、加强包装物的回收回送管理,凡属收取押金的包装物,以及未收押金但尚有利用价值而可回收复用或销售的包装物,都要进行回收。主要包括:电缆盘、钢丝绳盘(架)、玻璃集装箱、等,并建立“包装物押金收支明细账”及“包装物台帐”,严格回收、保管、回送手续,同时,为了调动包装物管理人员回收、回送的积极性,实行多回收、多补贴、谁回收、谁受益的重点奖励回收人员的“包装回收、回送补贴办法”。

十三、存货的盘点及其情况处理:

(一)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和定期不定期的仓库物资和库存产品的盘点制度,对仓库的物资,做到有动必点,每发生一次收入或发出,保管人员要核对一次物、卡、帐是否相符,对不经常动用的物资,每月盘点一次,使其保持帐卡物一致。每年定期对库内库外存货进行一次大清查,认真核对库存物资和产品数量与帐、卡、是否相符。如发生盘盈、盘亏和毁损、报废的物资,应组织相关人员逐项鉴定,分别查明原因,按审批权上报审批。

(二)在实地盘点中,如发现串收、串发和各中存货时,应分别填制“各种存货串收、串发规格调整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通过原材料和材料成本差异进行财面调整。

(三)盘盈的各种存货,经查明是由于收、发计量或核算上的误差原因造成的,应分别填制“各种存货盘盈报告表”办理入帐。列作待处理财务产损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等。

(四)对盘亏、毁损的各种存货,经查明原因后,填制“存货盘亏、毁损报告单”区别情况进行处理。未批准前,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批准后根据亏损原因分别处理:对定额以内的合理短缺,自然损耗(以个数为计量单位的,不准有误差;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准许有3‰的误差,贵重金属不准有误差;以长度为计量单位的,准许有1 的误差;坑木、木材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的,准许有1 的误差。)经领导批准后在“管理费用”中处理;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各种存货毁损净损失,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营业处支出”;人为造成的各种存货的短缺、毁损,经查明原因后,除确定由过失人赔偿的部分,列作应收款,分期扣回外,其余部分列入“管理费用”。各种存货发生的短缺,如果属于供货中的责任,应派人或去函进行联系补发或退回货款。

在建工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一、在建工程系正在进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工程项目。企业进行的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工程支出。

二、在建工程的前期管理: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立项前,由申请立项单位提出报告后,由计划、设计等有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在取得充分科学依据后,计划部门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设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工艺、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等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确保科学决策。

(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估文件经局领导审定,并报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审批立项。小型项目由局主管领导组织计划等有关部门研究审定。

(三)工程项目经审定或审批后,由设计部门提出工程概算,由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落实资金列入有关资金年度计划,并由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的审批等手续。

(四)工程的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图预算和开工报告,分别报告计划、财务等部门,始得开工。

三、工程用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玻璃、防水材料、缆线材等大宗主要建材由局供应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材料由各单位按工程需要自行采购。工程用料,原则上按当年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需要材料采购,不考虑储备。出包工程用料由施工单位备料,自营工程用料与生产用料统一管理。

四、建安工程根据施工对象,划分为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自营工程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管理办法,自行组织施工和管理,需要材料办理领退料手续,工资按定额或出勤工数计发、直接或间接费用按实际发生数计入工程成本。出包工程(包括内包)应签订施工合同,根据施工图纸承包单位组织施工和管理。

五、健全在建工程的预算、结算和峻工决算。 自营工程按实际工程成本核算,按期编制验工月报,按预算考核,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竣工后应编制决算,按实际工程成本增加固定资产。

出包工程分月或定期按工程分部分项进度根据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编制验工月报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经基建部门审查盖章后,向财务部门结算工程价款。分期结算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95%,如超过时必须提出经预算管理和计划部门签证的工程变更或追加预算手续,否则不得继续结算付款。

工程竣工后应进行工程决算、根据决算和工程变更等办理竣工结算和验收移交手续,经验收工程质量等合格后,始得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六、出包工程按施工合同,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备料款,建筑工程最高不得高于工程总造价的25%,内包单位由局采购供应钢材等主要建材者不得超过15%,安装及装潢工程按合同规定办理,但不能超过总预算价值的40%,预付备料款应在开工的次月起,在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比例分期扣回。

固定资产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劳动手段和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作用,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固定资产标准:

(一)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我局为了既符合上述规定,又便于管理,凡以上范围以内的使用期限有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均列作固定资产。

(二)煤炭部规定下列各项,不论其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列作固定资产。

1、属于煤矿工业企业专用的以下小型设备:7。5KW以下的电动机、10KVA以下的变压器、200A以下低压防爆开关、水泵(除固定资产目录规定以外)局扇、坑木台车、4吨以下矿车(包括平板车)、风钻、电钻、风镐、矿灯、自救器等。

2、房屋中的板皮房、荆条泥草房、油毡房以及临时无基础简易房和厂棚等。

三、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二)用基建拨款和基建借款购建的,按建设单位移交的价值计价。

(三)用基建借款由生产单位代建进行的改扩建工程,按购建的设备和工程价值计价。

(四)企业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五)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购买车辆附加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价值的补偿。

(二)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不需用和封存的设备;

3、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不论是否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我局的固定资产除井巷建筑物外折旧方法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规定为3%,按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3%)/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六)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七)固定资产增值后折旧额的计算方法,是该资产的全部价值(包括原始价值和新增价值)要在该资产的使用年限之内通过折旧,全部收回,而不是部分收回。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增值后的年折旧额=增值前年折旧额+新增值*(1-3%)/(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五、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步耗损,最后完全丧失能力和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毁损,确实不能修复使用时可由财产的保管使用单位向所在的矿厂提出报废申请,由矿厂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后,按规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书”一式六份,随文申报矿务局审批,进行清理。

2、房屋、建筑物确系阻碍生产建设的进行或者造成事故而需要拆除报废时,除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书”外,还必须附报废房屋建筑物平面图或位置图。

3、固定资产如系责任事故造成毁损、报废时,必须查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在申请报废时一并上报。如因交通事故毁损的车辆,申请报废时,必须有交通监理机关处理结果和保险公司赔偿情况证明等手续。

4、凡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论正常报废或提前报废,都必须慎重处理,局接到所属单位的报废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通过严格的技术鉴定,对确实无法修复的,方可批准或上报申请报废。

(二)固定资产报废后残余价值的处理

1、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未批准前,保管使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任何2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拆卸或丢失,更不准私人赠送、变卖、换置等。

2、报废设备批准后,应由原保管使用单位将报废设备的残体送交局机电处,由局机电处负责统一保管和处理。

3、固定资产报废后,清理回收的废旧材料应办理估价和交库手续。机器设备的残体由局机电处统一处理后,其变价收入,由机电处办理转帐手续,通过财务处返还报废矿厂。

六、继续使用的逾龄和已办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备查薄进行登记,不再计提折旧和预提大修费用,使用期间发生的修理维护费用 ,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

七、固定资产的修理:

(一)属于经常的中小修理费用,应按费用划分,支出时计入成本或有关费用。属于大修范围的修理费用 ,因支出数额大,发生月份不平衡,同时为了加强大修工程费用的核算与管理,我局规定全年综采设备按原值的5%,其他固定资产按2。5%分月按规定比例预提,计入成本,实际支出时由预提费用列支,年终如预提数大于实际支出时,冲减成本费用;小于时其差额计入成本费用。预提费用年终不保留余额。

(二)大修费用的使用,应由各单位按年初编制支出计划,报局计划和财务部门审查平衡后,按计划控制使用,不得超支。

八、固定资产使用及保管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管的管理工作是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重要环节。各级使用和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生产设备实行设备定号,保管定人,管理定户的三定制度。依靠用物的人管财产,做到保管有专人,调拨有手续,有帐就有物,帐物两相符。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使用。

(二)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将领用的设备建卡立帐,建立严格的谁使用谁管理的责任制,尤其是品种数量多的机电设备使用面广,流动性大,要特别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对井下设备的管理,重点应把好设备上井设备下井关。应根据各采煤队组的工作需要领用和配备设备保管员,应及时建帐、立卡、钉牌详细记载每台设备的使用移动情况。

(四)对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必须做好日常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大修理,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的安全使用,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

(五)对于型号独特,技术性能高的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按规定进行操作。

九、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一般可在年终前,根据财产清查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经营工作的局、矿(厂)长和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生产、机电、总务等专业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进行。不定期清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可以全面清查,也可以个别进行清查。个别清查是对个别单位或个别种类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二)固定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是否相符,有无丢失,损坏及未经批准擅自外调、外借、外流情况。

2、设备保管是否完整,有无拆套、拆件情况,封存设备有无随意启用情况。

3、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是否及时办理手续,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4、设备维修保养情况,检修是否及时,有无带病运转的现象。

(三)通过财产清查,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时,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分析原因。弄清情况后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损溢科目”。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列营业外收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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