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2020-03-01 16:02:2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激励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条 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服务能力四个方面的测评。其中,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专业学习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科研创新能力。文体活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社会服务能力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服务意识、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成绩和社会服务能力测评成绩四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组成,上限为100分,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

综合测评得分=思想品德测评成绩×15%+专业学习测评成绩×65%+文体活动测评成绩×10%+社会服务能力测评成绩×10%

第五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细则 第六条

思想品德测评

测评成绩=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1、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为80分

测评内容:

(1)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国家发展和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以及政治理论竞赛的态度和表现,是否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态度,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3)遵守社会公德和校园公共秩序的表现;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的表现;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爱惜粮食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协作,乐于助人,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2、奖励分和扣减分

【奖励分】

(1)因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财产,受省级以上(含省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加20分;受校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加10分;受院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加5分。

(2)非第(1)项原因,受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校、学院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每次分别加12分、6分、3分。 (3)获得优秀党团员、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省级以上(含省级)加20分,校级加10分,学院级加5分,标兵类可酌情再加5—10分;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校级各类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类似称号者,分别加12分、6分、3分;同类称号重复获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4)所在班级、党支部、团支部,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校级、院级先进集体,班级每人分别加10分、6分、3分。同一集体在同一学期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5)所在班级、党支部、团支部参加学校组织的 “主题教育”、“主题党日活动”等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获得

一、

二、三等奖的,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8分、6分、4分,其他成员减半相应加分;开展的活动经学校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评奖并获奖的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

(6)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得

一、

二、三等奖者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经学校选拔参加省级、国家级竞赛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加分;未经学校选拔即课余自行参加其他各级组织举办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奖者,可参照此条酌情加分。

(7)所在寝室获校级文明标兵寝室、文明寝室,其成员每人分别加10分、6分(学工处学年公开表彰),院级文明标兵寝室、文明寝室减半加分。同一类评比同一学期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分。 (8)参加无偿献血者,加6分;参加献血但因检血未通过而未能献血者,加3分。

(9)团结友爱、乐于助人者(须有事迹材料),每次加1—3分;拾金不昧者每次加3分(须有证明材料,与通报表扬不重复计分)。

【扣减分】

(1)凡时事政策学习、党团组织生活以及其他规定必须参加的学习、劳动、竞赛、会议等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减2分。

(2)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受通报批评者一次减5分,受警告处分者一次减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一次减10分,受记过处分者一次减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次减20分。

(3)违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寝室文明卫生不达标,每人每次减1分,晚归者每次减2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每次减5分;使用违章电器者每次减4分。

(4)所在寝室受到学校公寓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3分;受到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者,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2分。(学生处在奥蓝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的学生公寓违规违纪情况,视作校级通报批评处理。)

(5)凡在品德表现方面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尚未达到通报批评或处分底线者,视情节轻重每项每次减2—4分。 (6)有伪造志愿服务证明及帮助造假者,每人每次扣4分,并取消一切奖助学金及评奖评优资格。

(7)参与伪造素质拓展认证卡活动记录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每次扣2—4分;并且该学期素质拓展认证卡该项活动记录归零。

第七条 专业学习测评

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1、专业学习测评基本分为学业加权平均成绩。

学业加权平均成绩=Σ(课程学分*各科成绩)/Σ课程学分。“各科”是指包括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内的当学期所有修学课程(不包括跨学科和通识选修课)。考试成绩若为等级制,转化为百分制时取中间值计算,及格为65分,中为75分,良为85分,优秀为95分。

测评内容:

(1)是否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积极的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是否具有奋发向上、拼搏进取、自强不息的学习品质;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积极实践和勇于创新的学习精神。

(2)专业学习成绩、专业技能水平(如外语、计算机等)情况。

(3)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各级科技竞赛,参加各类学术、科技活动表现及成果。

2、奖励分和扣减分 【奖励分】

(1)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每项加5分。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第一申报人加满分,其他申报人减半加分。

(2)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有CN或ISSN登记号),每篇按所登载刊物的级别(市级、省级、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分别加1.5分、2.5分、3.5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文章为多个作者合作者,第一作者加满分,其他作者减半加分。

(3)经学院或学校推荐选拔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科技竞赛、科技制作、科技创新活动,获校级

一、

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分、0.5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院级或未经院、校选拔即课余自行参加各级组织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按照校级的50%加分。获奖成果为多人合作,第一申报人加满分,其他申报人减半加分。

(4)考证、考级、辅修加分:在所评学年内,考取与本专业学习、专业技能相关证书者,每获得一个证书加1分;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过二级及以上者加1分;达到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水平者加1分,达到六级水平者加1.5分;辅修一门专业并取得合格证书者一次性加1分。

(5)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班级内比上学年(期)提升10个名次者加0.5分。

【扣减分】 (1)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减2分,二门不及格者减4分,以此类推。

(2)凡要求统一参加的各类科技竞赛或学术活动而擅自不参加者每次减0.2分。

(3)旷课每次减0.2分,迟到早退每满两次减0.2分(以所评学年任课老师提供数据为准)。

第八条 文体活动测评

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1、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80分。

测评内容:

(1)参加学校、学院、班级和社区组织的文化艺术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2)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3)参加素质拓展认证达标以及体育测试达标状况。

2、奖励分和扣减分

【奖励分】

(1)在各种文艺竞赛(如辩论赛、朗诵演讲比赛、风采展示比赛、原创作品比赛等)中获得名次的参赛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加分(社区组织的竞赛获奖按院级标准加分,下同)。其他单项奖按同等级的三等奖的50%加分。自行参加县市级以上的相关组织举办的文艺竞赛按院级标准加分。

(2)经推荐或选拔参加各类文艺竞赛未获名次或参加一般性演出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

(3)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8分,

二、三名加6分,

四、

五、六名加4分;省级竞赛获得名次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竞赛获得名次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在原来加分的基础上另加10分、15分、20分;院级体育竞赛获名次及破记录者按校级的50%加分。

参加体育竞赛未获前六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0.5分、2分、4分、6分。

(4)团体项目(校级10人以上,院级6人以上)经学院、学校选拔参加校级以上各类文体比赛,获奖、未获奖(包括所有正式队员)加分均参照以上加分标准减半执行。

(5)积极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在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记录卡)或在“南京审计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网”上进行登记和认证。(只针对大

一、大

二、大三学生)。在“六个栏目”认证全部达标基础上(要求每个栏目每学年至少增加两项记录),每增加一项参与素质拓展活动的记录,每项加0.5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扣减分】 (1)体育测试不达标或无理由不参加达标测试者减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2)凡要求必须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擅自不参加者,每次减2分。

(3)每学年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的活动记录不达标(以团委规定的标准为依据),按不达标的栏目每栏减1分。

第九条 社会服务能力测评

测评成绩=能力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1、社会服务能力测评基本分为80分

测评内容:

(1)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的情况。

(2)服务学校、学院、班级和同学的意识和行为。

(3)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行为。

2、奖励分和扣减分

【奖励分】

(1)公开发表文艺作品者(有CN或ISSN登记号),按刊物级别(市级、省级、国家级)每篇分别加3分、6分、9分;文艺作品单独成册(套)公开出版发行的(须有版权页),每册(套)加12分;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报刊上(有CN或ISSN登记号)发表新闻稿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者,按刊物级别(校市级、省级、国家级)每篇分别加2分、4分、6分;在校内非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刊物和新闻媒体(如电台、电视台、官方网站等)上发表(或被采用)文艺作品、新闻稿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者,每篇加1分,其他实践表现(如影视制作、发明创造等)可参照此条标准加分。作品为多人合作的,第一作者加满分,其他作者减半加分。(校级以上级别报刊编辑或电视台编辑在本报刊或本台发表作品不依据此项加分;学生会新闻宣传中心成员、各新闻中心负责人以及各班宣传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发稿不可依据此项加分)

(2)社会实践加分:

按要求参加校、院组织的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撰写实践报告者加2分;所撰写的社会实践报告获校级

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计分;学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报告为多人合作的,第一作者加满分,其他作者减半加分;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分别加16分、10分、6分、3分;所在社会实践小分队获校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加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计分;学院级获奖者按校级50%计分,其他成员在主要负责人基础上减半加分。

参加校际交换生项目的学生,当学年加3分;

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如职业规划大赛等)获奖者可参照此条标准加分。其他未经学院、学校组织而课余自行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获奖者,可参照此条加分标准减半执行。

(3)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学期且能履行职责、经考核合格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①校学生会、科协、社团联合会主席,加16分; ②校学生会、科协、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各中心主任;校团委各部常务副部长;校青协主席、校社区团工委副书记、校学生社区自管会主席;二级学院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科协主席;学生处、团委直属的同等级别学生助理团团长,加14分;

③校学生会、科协、社团联合会各中心副主任、各部部长,校团委各部副部长;校青协副主席、校社区团工委部长、校学生社区自管会副主席、各社区自管会主席;二级学院学生会副主席、科协副主席、青协主席;学生处、团委直属的同等级别学生助理团副团长,加12分;

④校学生会、科协、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副部长、校青协各部部长;校社区团工委、校学生社区自管会各部部长;学生处、团委直属的同等级别学生助理团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科协各部部长、青协副主席;校报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站学生负责人,《南审青年》等校级学生刊物编辑部主编;二级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年级团总支书记;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校、院社团社长加10分。

⑤校公寓团工委、校学生社区自管会分区部门负责人、各公寓楼正副会长;校青协各部副部长;校报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站各部负责人;学生处、团委直属的同等级别学生助理团成员;二级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科协各部副部长、青协各部负责人;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聘用的信息员负责人、学生助理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刊物编辑部主编;社区党员工作站负责人;社团党员工作站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党支部委员,校、院社团副社长及社团部门负责人,加8分。

⑥校院各类学生组织正式录用的干事、校报电视台广播站工作人员、学校其它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学生助理;班委、团支部成员、朋辈心理咨询员、学生刊物编辑部成员、学生工作网站工作人员,加6分。

⑦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

⑧个人在各组织各部门本职工作中,表现优秀获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称号者,在原有加分基础上加2分,如优秀记者、优秀编辑、优秀干事、优秀朋辈心理咨询员、优秀教学质量保障信息员等。

(4)热心公益事业,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每次加1-2分;学困帮扶的学习支持志愿者等,按学期根据帮扶的工作量,加3—5分,列入志愿者名单但未开展帮扶工作的不加分;此项最高为10分。

【扣减分】

(1)凡要求统一参加的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擅自不参加者,每次减5分。

(2)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过程中因主观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除应追究相应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减5—15分。

第三章 测评方式

第十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具体落实。各班要成立由辅导员主持,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3—5人)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分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年三月和九月各进行一次,分别针对上一学期的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测评程序:

1、个人自评:学生依据测评细则对上一学期本人表现进行书面自评,提供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自评分的具体依据。并简要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和努力方向。

2、班级评分:由各班的综合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依据测评实施细则进行评分,并将测评结果报各二级学院党总支。

3、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根据测评实施细则和实际情况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成绩在二级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加盖二级学院党总支公章,在二级学院内存档。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同意,可由辅导员主持召开测评小组会进行复议。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受理学生对测评结果的投诉与质询。必要时学生处应介入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综合测评的客观性,各二级学院要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通过做好《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认证等途径,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定以及各种评比、表彰、推优和选拔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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