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7:22: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伊犁州奎屯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医务科负责全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主任:苗海军
副主任:郭光、卡德尔江、马尚龙、黄云海、童超
成员:南建胜、易光杰、莫志强、努尔古、吕其、曾伟华、何晓燕、周旭东、潘新民、杨昕霞、若敏、祁长生、张红云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
第九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科室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院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医院各科应当按要求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第十一条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 个人述职;
(二) 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 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 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医师认为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医院给予以同意。
第十三条 医院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医院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科室签署意见,报医院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医院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局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可以暂停其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报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 在发生的医闻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 未经医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 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 代他人参加医师次格考试的;
(五) 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 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 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 故意汇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 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主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 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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