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2020-03-02 19:32: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解释点:

银行及金融机构在具体操作抵押项目时,仍根据抵押贷款成数来确定其放款额度。 即:放款额=房地产抵押价值×抵押贷款成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意见。

解释点:出台背景,以及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在以后的抵押估价报告需要注明!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

解释点: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指相关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以房地产为主体的整体资产评估。

其中的土地的评估,因牵涉到目前的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两种执业资格。可按照以下分类方法。

土地在出让之前,由国土资源部管理,由土地估价师来评估。

1 土地出让转让之后,有建设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管理,由房地产估价师来评估。 或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评估,由房地产估价师来评估;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由土地估价师来评估。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本意见所称抵押房地产,包括拟抵押房地产和已抵押房地产。 解释点1:其市场价值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市场价值,在一般的房地产评估情况下,其市场价值是不考虑其他权利负担的。在本意见中的市场价值也不等同于快速变现价值。而是基与谨慎原则下的市场价值。

可简单理解如下:完全市场价值 > 本意见的抵押价值 > 快速变现价值。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2 解释点2:法定优先受偿款分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利,一般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又可分为公法上的优先权与私法上的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诉讼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受雇人员的工资和各种补贴、补偿金、税收、各种保险费等;特别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依客体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动产优先权和特定不动产优先权。

在本意见中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仅指特定不动产优先权利,即仅考虑与不动产相关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主要包括: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共同继承人就补偿金对其他继承人取得的不动产之优先权,共有物分割人就补偿金对原共有的不动产之优先权,等等。在抵押评估中也就是指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等。 而处分房地产的费用以及税金是一般优先受偿权。在抵押估价报告中不与考虑。

解释点3:本意见中的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仅指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工程项目,如果该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即工程竣工验收后则不考虑该欠款。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3 解释点:与第十五条相关。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了解抵押房地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必要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查。 解释点:强调估价师的义务,核对所需要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第十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但估价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估价时点不是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应当在“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并在估价报告中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

4 解释点:明确抵押估价报告的估价时点,对“估价时点不是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在假设限制条件中予以说明,提醒报告使用方的注意。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抵押估价对象。

第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在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状况。 解释点:遇上法定用途与实际用途等相差较大的情况,(柴博的意见:各种情况都做一遍),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了解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房地产抵押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和调查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

解释点:优先受偿款中的拖欠工程款项,由总包方出具相应的承诺函(书面说明),一般情况下,总包方提供的甲方欠款额,总比甲方所上报的大!(有谁见过相反情况的?呵呵)。这也体现了本意见第十五条的精神。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将估价对象现状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全面、细致地

5 了解估价对象,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状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

内外部状况照片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拍摄内外部状况照片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 实地查勘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在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时,不应选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并应当对可比实例进行必要的实地查勘。 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应高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不应低估折旧。

在运用收益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收入或者低估运营费用,选取的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不应偏低。

在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不应低估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已公布报酬率、资本化率、利润率等估价参数值的,应当优先选用;不选用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理由。

6 解释点1:谨慎原则的充分考虑

解释点2:报酬率、资本化率、利润率等估价参数值,可由各地房地产估价管理机构公布。

柴博的意见:由当地房地产估价管理单位牵头,由估价单位提供各自所采用的报酬率、资本化率、利润率等参数,(当然要分各种用途、类型等),对所收集的资料分析后,得出各参数 ,供房地产估价机构使用。

(这也算是“特尔斐法”??)

第十六条 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抵押价值:

(一)直接评估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

(二)评估假设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选择上述方式评估抵押价值,均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数额。该数额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测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已缴纳的标准估算。

7 第十七条 评估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时,在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出具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书面说明;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拖欠的数额。 解释点:同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知悉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披露已抵押及其担保的债权情况。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滥用假设和限制条件,应当针对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的具体情况,在估价报告中合理且有依据地明确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

已作为假设和限制条件,对估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解释点:对估价报告结果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在报告中必须披露,特别是该参数是写进假设限制条件中的。

如待开发的土地,在报告中所使用的规划参数,其假设和限制条件不得滥用。不得随意假设该地块的规划参数如容积率,规划用途等。即便是采用的参数合理,符合当地的规划条件,在报告中也必须注明,其参数变化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醒报告使用方注意。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含估价的依据、原则、方法、相关数据来源与确定、相关参数选取与运用、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

8 息,使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了解估价对象的范围,合理理解估价结果。

解释点:估价师对所采用的数据、参数要说明其来源,说明其估价过程是客观、合法、合理的,目的是让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了解估价对象的范围,合理理解估价结果。并不需要提供技术报告。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确定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并分别说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以及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各项法定优先受偿款。

解释点: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中的估价结果必须包括三项内容(不得含糊其辞)

A: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

B:各项法定优先受偿款

C: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

C=A-B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向估价报告使用者作如下提示:

(一)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在抵押期间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解释点;

(三)合理使用评估价值;

(四)定期或者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再评估。

解释点:主要与《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第

三、十

三、二十四条相关。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解释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的风险,对预期可能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

在评估续贷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时,应当对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

解释点:掌握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规律(宏观层次),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周期性等。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

变现能力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在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房地产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

变现能力分析应当包括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转让性,假定在估价时点拍卖或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与评估的

10 市场价值的差异程度,变现的时间长短以及费用、税金的种类、数额和清偿顺序。

解释点:对估价对象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可分割转让性作出分析,该分析主要为定性分析。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并提醒报告使用方注意。

第二十五条 在处置房地产时,应当评估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同时给出快速变现价值意见及其理由。

解释点: (个人认为与抵押评估无关,在处置房地产时,评估的是房地产的处置价格,如拍卖价格,确定拍卖底价等。)

第二十六条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解释点:明确估价报告的应用有效期为估价报告的出具之日。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名称,应当为“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11 解释点:以本估价指导意见所完成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规范其报告名称为《****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中,本意见未作规定的事宜,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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