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2020-03-02 10:37: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9号

(2001年5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民兵、预备役活动,完成工作任务。

依法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单位的国防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支持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五条 重庆警备区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未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六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对在战备值勤和军事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以下称适龄人员),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民兵的组建原则和范围,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适龄人员满60人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兵组织;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负责组建民兵组织;

(二)农村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适龄人员不满30人的村,可以跨村或者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民航气象等单位,以及与军事专业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建立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参加民兵专业分队的民兵,年龄可以放宽到45周岁;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重要目标所在地、大中型企业以及其他重点地区,应当按照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建立民兵应急分队。民兵应急分队的规模和数量,由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确定;

(五)已建立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的单位的其他符合民兵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预备役部队的组建原则和范围,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法应当服预备役的公民,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预备役登记。 民兵、预备役人员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应将所在地址及通讯方式告知所在民兵组织或预备役部队,在接到召回的通知后,必须按时归队。

第十条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实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双重领导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实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武装部双重领导制度。

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职能、任务和机构设置、变动以及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职级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配、交流和培训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干部管理范围。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从转业、退伍军人或人民武装学校毕业的学员中选拔,初次任职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三十周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思想好、热爱人民武装工作的其他人员也可选拔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军事素质好、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民兵干部一般从退役军人中选拔。

第三章 政治教育

第十二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做好民兵、预备役人员入队前的政治审查及平时考察工作,加强政治教育及政治思想工作。 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同时,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法制教育,以增强其国防观念。

第十三条 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采取集中教育与其它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教育纳入军事训练计划,与军事训练统一实施;其他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结合民兵组织整顿、预备役登记、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思想、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因地制宜地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

第十五条 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下达,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按要求完成任务。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当年训练任务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批准。 第十六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应当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遂行任务的需要,突出重点,分类施训,注重实效。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当建立民兵训练基地。训练基地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和使用。

有预备役部队团以上单位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当建立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并由预备役部队管理和使用。

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必须在训练基地集中进行。

第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及其他必需物资,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分级负责保障。

第十九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与当地驻军对战备重点地区实行联防;

(二)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部门保护重要目标,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参加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活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

(四)担负抢险救灾和其他适合民兵、预备役人员特点的突出性任务;

(五)战时参军参战,担负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

第二十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的审批权限和组织实施,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配备管理和警卫人员。

有预备役部队团以上单位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当建立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仓库。

第二十二条 配备有民兵武器装备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加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的建设,并严格管理。 配备有民兵武器装备的企业,应当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纳入企业设备保养和安全管理计划,按规定落实保管武器装备所需的库房、安全设施和看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武器装备,建立健全和落实管理制度,保证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损坏、丢失、被抢、被盗和火灾等事故,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仓库为军事禁区,其周围民用建筑设施的设计、施工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基层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为军事管理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侵占。

各级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应当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仓库(室)列为重要安全保卫目标。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由下列费用组成:

(一)市人民政府安排的民兵事业费;

(二)国家安排的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经费以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补助经费;

(三)区、县(自治县、市)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及民兵、预备役的基础设施、训练基地建设、维修、管理费用;

(四)县级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修、管理费用;

(五)财政专项补贴。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必要经费,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的增长应当与民兵、预备役建设发展需求和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县(自治县、市)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民兵、预备役的基础设施、训练基地和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修、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市规定的其他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预备役部队的基础设施、训练基地、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修、管理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补助经费按当年下达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任务所需经费执行。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用于开展基层民兵、预备役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的训练补助经费由有预备役部队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财政预算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武装部统一使用,专项用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以及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组织的重大活动。

有预备役部队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预编人员军事训练补助经费,专项用于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的军事训练。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基层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原享受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照常发给,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他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

第三十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执勤产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解决:

(一)民兵、预备役人员守护重要目标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执勤人员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以及医疗、伤亡抚恤和社会保障金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二)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来自农村的,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来自企业事业单位的,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照常发给,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

(三)经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批准,参加战备勤务和抢险救灾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报酬或者补助,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四)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在本区域内执勤,所需费用由组织者解决。

第三十一条 预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适龄人员拒绝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拒绝、逃避预备役登记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预备役义务,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拒绝建立,擅自合并、撤消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阻挠民兵、预备役人员履行兵役义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以威胁、暴力等手段,扰乱民兵、预备役部队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民兵、预备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不按规定修建武器装备仓库(室)和配备武器装备看管人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发生武器装备丢失、损坏、被盗等事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权利义务、工作职责、纪律及违纪责任,由重庆警备区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四个多样化的影响下,如何加强预备役思想政治工作

一、在内容上加强和改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它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其主要工作形式。江泽民同志强调的“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在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我们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就要注意研究和掌握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式方法的科学性,将普遍规律运用于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好不同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以开放的姿态、科学求实的精神,用新的方式方法去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新问题。

思想政治教育既坚持对真理的正面宣传,也坚持对错误倾向的批评斗争。一方面,我们必须坚持“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理直气壮地宣传马克思主义真理,宣传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人们实行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信心;另一方面,也要对受到各种不良思想影响的群众,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释疑解惑,进行疏导,使群众明辨是非,站到真理一边,更紧密地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同心同德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大家有福同享,职工安贫乐道,那种“齐步走”的教育职工容易接受。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队伍的构成、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必须由旧变新、由虚变实。因此,系统性的务虚教育应减少,日常的针对性教育应增多,脱离生产的教育应减少,密切生产的教育应增多,普遍性的灌输教育应减少,针对性的“单兵教练”应增多,改变过去我们讲什么职工听什么为职工关心什么、议论什么我们就讲什么。总之,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以凝聚人心、调动职工积极性为目的,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

1.要用科学理论武装人。思想政治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改变人的旧有思想和传统观念,克服利已主义、自由主义影响和阻碍改革的不良倾向,要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面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重点是加大培训力度,进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教育。

2.要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倡导和弘扬开拓进取、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教育职工既要做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的主人,又要履行主人的义务,激励职工爱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爱集体,为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发展做出贡献。

3.要提高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职工参与市场经济的能力,深化改革,增强了职工的市场经济观念,但是,仍然有个别人认为还是吃“大锅饭”好,对改革缺乏正确认识,有的对改革持反对意见,工作中有抵触情绪,这部分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差。加强对这些人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一靠大力宣传改革意义,提高认识;二是开创一个市场竞争的环境,转变他们的思想观念,不面对市场就不能生存,不参与市场就无发展,增强和提高这些职工的市场竞争意识。

4.要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必须切实搞好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自觉守法,遵守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必须教管结合,并创造一个利于管理的条件和环境。

二、在方法上加强和改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加强有说服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内容、环境、渠道和对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思想政治工作除了从内容上加强和改进外,还必须从方法上加强和改进。要由过去的强制性、指令性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参与性、指导性,从“说教式”“注入式”转变为符合心理规律的“诱导式”、“解惑式”,采取丰富多彩、形式多样、职工广泛参与并乐于接受的活动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教育对象要由单一面向职工转为双向参与,既教育职工又教育干部,既教育群众又教育领导,使思想政治工作进车间,入班组,到人头。管理方式要由“自我循环”转变为渗透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把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思想引导与行为规范结合起来。同时,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传媒手段,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发展。

那么作为思想政治工作者,如何在方法上有所改进呢?笔者认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八把钥匙:

1、质疑。学起于思,思源于疑。有了质疑,就能主观设疑,问个怎么办?比如怎样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创新?设了疑,解疑也就有了着眼处。

2、引趣。凡是富有兴趣的东西特别能引人入胜和能引起人的思考。当代人对精神生活的需要和追求在不断增强,这就需要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不断开拓工作的新路子。

3、勤学。知识是开阔的思想、敏捷的思维的基础。一般而言,学习越勤奋,知识越丰富,思想就越开阔,思维也就越敏捷。

4、攻难。攻难需要勇气,只要遇难而进,必能赢得“受众”的欢迎。攻难,就是和困难交朋友,华罗庚有一句名言:“下棋找高手,弄斧到班门。”

5、动情。俗话说:“知情达理”。先动之以情,引发共鸣,增进了解,再达到晓之以理。只要入情入理,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6、求变。对已有的知识结构进行更新、调整,重新整合可以激发求变、应变的能力和思维。对已经熟悉的经验和做法变换一个角度认识可以引起新的思考。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式可以不断更新,如举办的“新世纪论坛”、“恳谈会”、“辩论赛”,都是受欢迎的新形式和新方法。

7、惜时。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做思想政治工作要学会抓住时机、学会选择最佳时间。掌握员工的心理活动规律,及时关注员工中的“流行曲”,加强正确导向。

8、务本。注意做到思想政治工作的两个结合,即与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提供强大动力和保证相结合,与本单位、本地区的中心工作相结合,抓住了“本”,才能做一个称职的思想政治工作者。

社会变革时期,人们对客观社会生存发展环境变化的反映尤其强烈、敏锐和复杂,把握不同阶层人的情感、情绪变化的规律,是做好工作的重要环节,它是思想教育的催化剂和强化素,有时能起到其他方式所不能替代的作用。群众心理的安定是社会安定的前提,是改革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每一项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都必须通过对试点和面上群众的心理状态作认真的调查分析,对事前事中事后的心理反映作科学的预测和评估,做好预应工作,防患于未然。

思想政治工作面对的是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活生生的人,所以,思想政治工作又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交流活动。讲究方式、方法,力求实效,我的体会是:一要寓教于会,寓思想政治工作于各种会议之中。这是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可以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种决议、决定、指示,可研究布署工作,交流,总结表彰,其形式有党员会、干部会、开展各种活动改革的动员会、职工座谈会等,这些会议都有一个交流思想、统一认识的过程,这正是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好形式、好场所。二是寓教于管。管理也是教育,首先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要认真抓好党员干部的“三会一课”和目标管理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其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要抓住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群众意见大的热点,全面推行厂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要寓教于帮。广大职工在生活工作中产生的各种问题,除一部分纯属于认识问题和思想问题外,多数是由实际问题引起的,如生活困难、子女就业、身体健康等等,因此在抓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十分注意关心和解决群众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四是寓教于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做到以理服人,首先要因人施教,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切忌“一刀切”。其次要摆事实讲道理,职工最讲实际,用典型职工现身说法,去教育引导群众,是最具有说服力的。五要寓教于乐。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思想政治工作要建立于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文娱活动中,以健康、高尚、文明的娱乐活动来焕发人的精神,陶冶人的情操,鼓舞人的斗志,是精神文明建设重要体现,也是避免枯燥单调、空洞说教的一种有效方法。要根据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财力、物力实际,搞好文化娱乐活动,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如宣传栏、简报、图书室、职工之家等。总之,思想政治工作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创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和方法,这样才能受到他们的欢迎,使之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提高觉悟,才能推动改革事业和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一个大的发展。

三、在领导上加强和改进,保持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性

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党的各个阶段、各项工作的始终,必须坚持长抓不懈、常抓常新。在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改革中,首先党委要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各级要明确责任。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措施;是对担任行政工作职务的党委成员下达行政、业务工作的同时,也要下达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状;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注重选拔优秀的管理人才,建立一个精干、高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其次,要加大科技含量,注重手段更新。逐步转变“作坊式”传统说教方式,加大思想政治工作硬件投入,配置必要设备,改善研究条件,提高工作效率。运用现代科技工具和手段进行思想分析和预测,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大众传媒进行灌输和教育。再次要注重领地扩展,加大市场含量。做到:第一要有特色,针对性强。贴紧市场,贴紧生产经营,贴紧企业。第二要介入大循环,进入主战场。在企业生产经营主战场中“导航”和“筹谋”,切实发挥经济工作中“生命线”的作用。第三要融入管理中,不刮阵风。要从管理的角度,把思想政治工作科技化提上议事日程,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纳入良性循环和整体发展的轨道。第四要加大信息含量,满足不同需求。思想政治工作吸引力的大小,与其传播的信息大小成正比。通过多种媒体,借助多方力量、有目的、大容量、系统化、渐进式地向人们进行信息传播,使思想政治工作能“抢先一步”,具有预见性、超前性。

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科学的策划必须遵循六条原则:一是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小局服从大局,部分服从整体;二是与实际工作密切配合,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三是对党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四是经常性工作与突击性工作相结合;五是专业政工队伍与业余政工队伍相配合;六是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市场经济的建立,使思想政治工作的渠道和载体发生了变化。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思想政治工作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着重从三方面开拓。一是向市场领域开拓,进行超前教育。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改革深化,市场竞争加剧,使人们的经济观念、利益观念日益突出,如引导、处理不好,就会同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互相帮助的精神发生矛盾。因此,我们要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做好超前引导工作。二是开拓视野,多方面、多角度地进行渗透。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走向市场以后,职工和社会接触更加广泛,特别是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甚至种种丑恶现象会侵蚀我们的职工队伍。因此,我们既要做好内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又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净化社会环境,为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三是向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文化领域开拓,尽量满足职工的文化和精神生活需求。职工思想观念的更新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了新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对职工进行培植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文化、塑造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精神、树立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形象的教育,另一方面要研究职工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广泛开展多功能的企业民兵预备役部队文化活动,促进职工素质的全面提高。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民兵预备役、国防

民兵预备役工作计划

民兵预备役工作总结

民兵工作条例

民兵工作条例

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民兵预备役年度工作总结

民兵预备役部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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