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代保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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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代保管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程设备代保管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2 术语和定义

代保管:指公司采购的设备委托安装单位或施工单位或委托有资质、业绩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对设备催交、催运、到货后的卸车、二次转运、清点、组织验收、堆放、保管保养、维护、发放和统计、剩余物资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公司等全部或一部分工作。

3 职责

3.1 公司职责

3.1.1 物资部负责按设计院开列本工程设备清册(包括补充清册、设计修改)所列的全部设备及甲供材料的供应。

3.1.2 物资部负责编制合同催交清册,连同订货合同副本,合同附件、补充订货材料等一式两份,在每次订货后,及时交被委托单位作为开展代办业务的依据。

3.1.3 物资部及时向被委托单位通报设备合同的变更、重订、终止及其他相关信息。

3.1.4 物资部负责向设备供货方发函说明已授权被委托单位代办设备有关事宜,并移交被委托单位授权委托书副本一份。

3.1.5 物资部是货物安全运输、装卸等管理归口部门。

3.1.6 物资部负责协助被委托单位处理与供货厂家及现场卸货过程中因地方关系引起的纠纷。 3.1.7 物资部负责进口设备和材料的商检、索赔工作。 3.1.8 物资部负责与铁路部门签定专用线运输协议。

3.1.9 物资部负责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采购、发放工作;工程部负责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申请、审批工作。

3.1.10 工程部负责与制造厂家签订设备合同的交货期(设备交货期由被委托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制定,经双方共同认可)。

3.1.11 工程部负责甲供材料领用前的审批、参与开箱检验。

3.1.12 工程部资料室是工程档案归口管理部门,设备开箱检验箱内材料如装箱单、合格证明、质保书、说明书、图纸等原件由被委托单位及时向工程部资料室移交。 3.2 被委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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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负责本工程承包范围内设备的催交、催运、卸车、二次转运、清点、组织验收、堆放、保管保养、维护及发放工作。根据本工程进度安排,督促供货方按要求如期发运、交货,及时向公司通报设备发运情况或存在的问题。

3.2.2 3.2.2 设备在卸车、二次转运、保管、发放过程中发生的损坏、锈蚀、丢失由被委托单位负责处理,处理后的设备质量须经公司鉴定认可,其发生的费用由被委托单位承担。因公司原因造成工程缓、停建而发生的设备维护保养费用由公司承担。 3.2.3 协助厂家处理因运输而引起的索赔。

3.2.4 负责承包范围内设备到站后与铁路、公路货物运输管理部门联系、交接、提取(含公路零担)。 3.2.5 负责公司的全部设备的现场卸车及地方关系的处理。

3.2.6 承包范围内设备到达现场、铁路专用线或其他货场后,经与供货方、承运方核对货物包装破损、数量无误后签字后卸车。卸车前如发现异常情况(如被盗、损坏等),被委托单位须及时通知铁路或承运相关部门、公司及供货厂家作好记录,共同进行检查、清点,各方签字形成设备损缺件清单,提交公司一份作为其索赔依据,并督促厂家及时补供或修理损坏缺陷设备。

3.2.7 负责基建MIS 系统中有关甲供物资入库、发放等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及时将甲供物资统计月报物资部备案。

3.2.8 负责按照仓储维护保管规程要求及供货商保管说明书要求,对到达现场物资进行仓储维护,使其保持原有品质和性能。

3.2.9 负责到达现场物资开箱检验计划编制,并牵头组织开箱检验。

3.2.10 负责执行代办协议,在工程竣工后,按代办协议约定时间及时将库存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剩余物资移交给公司。

3.2.11 配合公司做好物资财务稽核工作。

3.2.12 被委托单位是甲供物资到达现场装卸、运输、仓储、防火、防盗等确保设备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确保甲供物资安全保证措施并认真实施。对大件设备运输应制订具体方案报监理、工程部审批。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设备、材料的管理

4.1.1 公司根据场平面布置图指定物资代保管区域,被委托单位应在此区域制订库区规划,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4.1.2 凡到达本工程施工现场且为承包范围内的设备由被委托单位保管。被委托单位应按原电力部《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及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公司有权对保管的物资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被委托单位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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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被委托单位负责根据设备的不同保管要求,分别设置不同库型,如封闭库、棚库、恒温库和露天库等,进行分类存放和保管。设备的存放努力做到定置化管理,对露天堆放的设备、材料,要按专业规划区域分类堆放,封闭库内按设备类别划分小区,货位编号标识清楚符合公司KKS编码要求。 4.1.4 设备露天存放时,被委托单位应采用必要的防雨措施,下部用枕木垫高,设备最低点与地面实际距离不少于15cm,设备叠放时,尤其是管道、金属构件等堆放高度,一般不超过2m,防止受压变形,对被委托单位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被委托单位负责赔偿。

4.1.5 库区内严禁烟火,不准吸烟,不准明火,仓储区内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易燃物品,有可靠的通信设备,保管人员应熟悉一般消防知识,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发生意外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1.6 被委托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作好设备的巡视记录,设备金属加工面的涂油脂保养等维护保养工作,并保证设备堆放区域的排水畅通,做好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涝、防破坏等安全防护工作。

4.1.7 设备到达被委托单位货场后,被委托单位应及时做好物资到货记录,交公司备案,被委托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间及时组织设备的开箱工作,并在开箱前及时(特殊情况由公司和被委托方双方协商)书面通知公司、监理方、供货方代表,共同进行清点、开箱验收、做好开箱记录。开箱时被委托单位应合理安排好机具、场地、劳力等,保证开箱工作的正常进行。若发现有丢失、损坏和型号、数量与装箱单不符及质量缺陷等问题,由公司协助被委托单位向供货方交涉、索赔。监理、供货等他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验收,则被委托单位验收记录视为有效。因被委托单位自行开箱而导致设备丢失、损坏等责任由被委托单位承担。

4.1.8 如施工急需的设备或材料未经仓库直接运至安装工程现场时,被委托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设备现场开箱验收,办理出入库登记和标识的移植工作后方可移交安装。

4.1.9 施工单位对甲供材料的领取,经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工程部专业负责人根据施工图数量批准后方可领取,领用单报公司物资部备案。

4.1.10 被委托单位应对设备的堆放采取定置管理,并按物资管理的要求编制物资报表,及时向公司提供设备到货报表。

4.1.11 被委托单位应对物资实行微机管理,并统一使用公司基建MIS系统。并对公司、及各标段施工单位提供物资管理软件的查询权限。根据公司需要由公司MIS系统将有关管理信息录入公司数据库中。 4.1.12 对于库存物资,被委托单位应做到每月清点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对于所有的库存物资逐件全面清点并做好盘点记录工作。

4.1.13 凭公司提供的物资转移记录表验收入库和登账。公司财务部会同物资部、计划部定期稽核。 4.1.14 设备领用时,由使用单位办理完整的设备领用手续(领用单由公司提供),经被委托单位设备主管签字后发放。货物发放时为车板交货,被委托单位提供吊具配合,领用单位自备车辆及搬运人员。 4.1.15 被委托单位未经公司审批,设备不得拆卸或挪用。

4.1.16 被委托单位需配备充裕的装卸运输人员,且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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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 被委托单位装卸、运输作业必须使用经确认、验证合格的起重设备和工具。 4.1.18 被委托单位在装卸、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环境制度和相关法规要求。

4.1.19 被委托单位应制定措施、制度以保证物资在装卸、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损坏、丢失。运输过程中应委派运输安全员实行装运监督、押车,大型、复杂及重要物资,运输前应先至现场考察并制定合理的装载方案。

4.1.20 甲供物资货到现场后,被委托单位应立即组织卸车,原则上无特殊天气原因,货运汽车卸货不过夜,火车站、轮船码头到货后及时卸车。

4.1.21 需返厂的设备包装物,由被委托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按要求及时发送回厂。其返厂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被委托单位按实向公司结算。因被委托单位原因损坏、丢失及过期不返厂等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委托单位承担。不需返厂的设备包装物,全部由公司处理,被委托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不得流失。

4.1.22 设备开箱后,被委托单位应向公司及时移交所有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安装单位需领用的,经公司工程部专业主任工程师批准,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领用手续。凡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由责任方负责按原价赔偿。

4.1.23 机组在联合试运转期间,所需设备零配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备料计划,应提前25 天,提报公司审核后,由公司供应,被委托单位负责保管和发放工作。如需使用,安装单位按公司管理要求办理领用手续。若委托被委托单位办理供应,其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发生甲供设备零配件损坏,凡属制造厂质量问题都由公司负责,属被委托单位或其他安装单位安装原因所致由责任方负责处理,公司协助处理;被委托单位或其他安装单位自己供应的由供应单位负责处理。分部试运转期间,属甲供设备质量原因而导致设备的损坏,由公司负责。其他原因由责任方负责。

4.1.24 机组投产后,被委托单位将订货设备明细清册、已到、未到设备明细清册、已装、未装设备明细清册、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清册提供给公司。领用的专用工具和余下的全部设备和公司供应未用完的材料编制清册移交公司审定后办理退库,并在30 天内办理完全部手续。 4.2 费用结算

按代办协议或合同约定确认工作量、服务质量予以付款。 4.3 考核

被委托单位如未能按公司要求做好物资管理工作,经公司检查后出具书面整改通知,被委托单位在整改限期内没有按要求整改的,每项次处以代保管费的0.1‰的罚款。

由于被委托单位责任造成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丢失、损坏影响工期的,按合同规定进行考核。 4.4 结算方式

代保管费:由公司按季度结算给被委托单位。 4.5 其他

根据公司管理要求,被委托单位定期向公司上报主要材料需用量和消耗量。工程竣工后, 被委托4 Q/GDX-GJRD-30807A-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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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配合公司做好审计和核算工作。

设备代保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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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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