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室工作

2020-03-01 20:06: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河南省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豫发〔2007〕30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地区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是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面向中小学校、直接为中小学生服务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也是研究青少年体质健康、对学生实施健康体检和健康教育、进行中小学生常见疾病、多发病防治、协助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服务的业务指导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中小学生保健机构。

第三条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所在地区内的中小学生。

第二章 任

第四条 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规划、部署学校卫生工作;协助指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卫生工作。

第五条 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1.负责组织辖区内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以及招生体检,做好本地区学生的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2.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做好资料统计分析和积累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根据学生健康状况和发育水平,提出干预措施,指导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学生健康全程管理。

第六条 开展和指导中小学生常见疾病及其他疾病的防治工作。

1.开展对近视眼、龋齿、沙眼、营养不良等学校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组织协调做好辖区内中小学入校新生的传染病体检工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校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工作。

3.对在体检中发现有器质性疾病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转诊工作;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要及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

指导学校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第九条

指导学校开展健康教育,组织实施健康教育教学教研活动,组织对学生的健康知识考核。指导学校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活动,提高学生的卫生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条

指导学校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营养干预机制,对城乡青少年及其家庭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一条

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本辖区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和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计划,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和健康教育教师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二条 指导学校开展各项卫生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等实施卫生监督。

第三章 管

第十三条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接受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四条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人员编制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任务和实际服务范围配编,报本地区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总编制应不低于学生总人数的万分之三,其中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编制的80%,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编制的40%。

第十五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把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纳入教育基本建设总体规划,保证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开展工作必备的办公条件。办公用房面积应以服务对象、工作范围、开展群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应不少于每一专业人员15平方米。卫生保健器材与设备配置应以普通、实用、配套、高效为主,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一些先进的设备。

第十六条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在编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由财政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事业费中拨给。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设备仪器的购置与维修费及房舍维修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从教育事业费及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预算外收入中支出。

第十七条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应建立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进修制度,加强保健机构人员的经常性业务学习和科研实践,不断提高保健机构人员的思想及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既可列入卫生职称评审系列;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也可纳入健康教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序列,并享受教师应有的待遇。其它从事保健工作人员可列入健康教育教师评审序列,并享受教师应有待遇。健康教育教师的职称评审按健康教育序列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贡献突出者与长期从事卫生保健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在学校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事故或不良后果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是指中小学卫生保健研究中心、中小学卫生保健站(所)、学校体育卫生保健站(所)等直接为中小学生服务的卫生保健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4月30日

学校卫生室工作职责

学校卫生室工作总结

学校卫生室工作总结

学校卫生室工作总结

学校卫生室工作总结

学校卫生室工作计划

学校卫生室工作总结

学校卫生室规章制度

学校卫生室工作计划

学校卫生室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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