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2020-03-03 07:48: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单位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厅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统一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厉行节约。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制定单位各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编制单位部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合理规划,积极争取项目建设资金,提升单位公共服务功能。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部门预算是根据单位职责、工作任务和收支因素等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属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适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应制定绩效目标。

第七条 预算编报程序和批复程序:

(一)各科室提出收支概算,经分管主任审签后报办公室。办公室对各科室局编制的收支概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预算建议数,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或主任审定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后,各科室按照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安排意见,经分管主任审签后报办公室。

办公室审核汇总各科室编制的预算,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或主任审定后,经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

(三)省人代会批准、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办公室提出部门预算实施意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或主任批准后执行。

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按规定适时对外公开。 第八条 各科室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 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或主任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单位依法取得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提供专业服务活动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面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第十一条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开据合法票据,及时入账,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二条 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经省财政厅批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能发生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收支业务,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开设“小金库”。

单位预留开户银行印鉴(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必须指定两人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财务专用章不得出借他人使用,财务个人名章不得私自领用。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在与业务无关的凭证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 各种票据要有专人管理,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不得擅自销毁、随意涂改,不得串用,不得相互替代。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量入为出、量财办事、量力而行。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规范使用,严禁多头审批和无预算超预算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安排的基建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建设项目申请,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报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发改委批准立项。

项目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等采购,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单位应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年度中,确需追加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时,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或主任审定后,办公室向主管部门报送调整预算申请和追加计划申请,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安排。

单位不得自行购买超出省财政厅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八条 单位支出应严格遵守银行、现金、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支出事项审批及运转程序:

(一)报销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票据须注明交款单位或交款人、交款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及接受单位名称,总金额大小写要一致。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有错写内容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要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总金额大小写不能更正。不得报销虚假票据。

(二)审批程序和权限。报销单据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签,主任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1.工资。统发工资由主管部门人事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后,由办公室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发放。人员工资变动时,厅人事处应提供人员工资调整文件。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文明奖时,应提供人员工资、奖金明细并需主任审签。

2.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出国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出国人员持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国任务批件、费用预算报办公室审核,主任批准后予以垫付,确需外汇支付的应由办公室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回国后凭组团负责人审核签字且注明中文的有效票据报销出国费用。

4.会议费。会议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计划召开的会议应经主任办公会同意或主任批准,到政府采购定点饭店或价格低于省级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招待所等会议场所召开。会前,各科室填写会议申报单,编制会议预算。办公室审定会议内容、会议预算。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数及工作人员人数,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会期不超过一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一天。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二类会议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其他会议不超过400元。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需提供会议申报单、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出具的原始消费明细单据和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5.培训费。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培训计划应经主任办公会同意或主任批准,择优选择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一般控制在15日内。15日以内的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超过15日按每人每天不超过320元控制。副高技术职称人员讲课费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正高职称的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举办培训班前,经办科室填写培训申报单,办公室审定培训内容、培训预算。培训班结束后,办公室协助培训承办单位结算培训费用。培训费报销时,需提供培训申报单、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服务单位出具的原始消费明细单据和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6.接待费。按照《山东省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报销时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以及服务单位出具的结算单等凭证。

7.医疗费。按属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8.书报费和邮寄费。书报征订、书信包裹邮寄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9.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后勤科负责车辆定点保险、维修、加油等车辆运行管理工作。各项费用开支由经办人、后勤科科长签字,办公室审核,主任批准。车辆维修费报销时,需提供车辆送修审批单、发票、维修费用明细单等。济南市内非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发票不予报销。

10.水电费、电话费、取暖费。后勤科负责水、电、暖、电话管理及费用缴纳,以上费用除使用转账支票外,一律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否则不予报销。

11.固定资产购置费。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购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12.基本建设、维修改造支出。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

13.办公用品购置费。零星办公用品由后勤科负责购置。物品购入要有计划,并建立健全物资入库和领用制度。

14.物业费。物业管理由后勤科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15.信息网络购建费。信息网络购建由办公室负责,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经济事项,确定中标或服务单位后,经办科室应填写合同签订审批单。经济合同签订应符合《合同法》要求,重大经济合同要聘请法律顾问审核把关。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经办科室负责人审签;1万元以上的合同由主任审签。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应尽早安排,10月底前项目支出预算要完成当年预算的90%以上。结余或结转2年及以上的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完成后结余资金,省财政厅按规定收回国库。

第二十二条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编制年终财务决算。办公室负责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工作,部门决算经主任审定后报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厅审批后的部门财务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按规定适时对外公开。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民政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民政厅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规定进行年检。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办公室统一建账、统一核算,资产使用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管理,资产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资产使用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资产应当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处置。

处置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对外投资、车辆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核销货币性资产、批量1万元以上存货以及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变更等整体资产处置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处置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对外投资、10万元以上车辆以及单价超过50万元的固定资产,核销货币性资产、批量30万元以上存货以及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变更等整体资产处置应经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要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不得白条顶现金。

第三十条 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举借债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主要内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单位财务活动在负责人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财务应参与经济事项的研究、分析、决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对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财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程序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交接事项,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事项,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并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各科室对发生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办公室对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坐收坐支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开设小金库。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编制、报送部门预算、决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资金,改变预算支出用途,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使用不合法凭证进行费用报销、会计核算,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报告,指使、授意、强令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以及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的,要依法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会计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

单位财务工作总结

单位财务工作总结

《单位财务管理办法.doc》
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