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2020-03-02 14:07: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财务工作稳定、连续、高效率地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所管辖的会计工作及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交接手续没有办理清楚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会计业务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处理完毕,对短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应书面列出清单移交;

2、整理自己所管辖的工作,一一书面列出,标注清楚,对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要加以注明;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各种资料,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四条 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五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各项资料、实物移交时,要按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完整入账的会计账簿记录进行移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查清之后,方可移交;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移交,应完整无缺。如有短缺,由移交人员负责,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并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办理转交手续或备案登记;

6、移交人员有义务对交接人员就公司所用软件系统的操作进行讲解和培训。

第六条 财务经理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工作计划、重大财务事项、公司财务政策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也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负责监交;会计主管工作交接由总经理监交。

第八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移交清单上应注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交接日期,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或建议等。

第九条 移交清单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政策、方法及账簿,不得自行更改会计政策、方法,不得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长假不能工作,需要临时接替或代理的,同样需要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长假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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