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4:31: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学易解析09年公考申论热点系列:听证制度
一、听证制度的类型
立法听证(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二、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
1.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范围不全面;
2.听证主持人员的资格规定不明,素质不高,相对独立的地位没有确立;
3.听证代表筛选程序空白,参与人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不足;
5.行政听证程序中举证责任不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未作规定,听证程序与行政决定权力的抗衡机制无法保障;
6.法律对听证主持人是否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以及听证报告的效力未作规定,致使听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7.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行政听证配套制度存在条块矛盾;
8.听证会结果不公开,缺乏有效监督。
三、原因分析
1.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法制观念;
2.程序对权利的保障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
3.非法而却有效的途径选择使得合法的法律救济途径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4.公民的法律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薄弱的法制现状。
四、对策
1.建立公正、公开的听证代表筛选程序;
2.做好听证程序化和规范化工作;
3.公开听证结果。
五、听证制度的意义
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的支柱性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保障国家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极为重要和不可为其他制度所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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