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

2020-03-02 04:35: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曙光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乡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乡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

(一)有较大争议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且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听证会的过程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乡政府办公室或乡政府各部门、机构可以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第五条 乡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乡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根据需要,乡政府可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听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组织单位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乡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人员、陈述人、旁听人。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主持人一般由乡政府听证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人二人、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单位指

定。听证陈述人包括公众方陈述人、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方陈述人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一般不超过5人。职能部门陈述人由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签发听证文书;

(三)主持听证会;

(四)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延期听证;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签署听证报告。

第九条 听证人职责:

(一)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会;

(二)制作、送达听证文书;

(三)提出听证报告;

(四)完成听证主持人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职能部门陈述人职责:

(一)提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三)参加听证会并接受公众陈述人的质询。

第十一条 公众方陈述人在听证会举行前可以查阅职能部门提供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遵守听证会秩序,并对听证事项发表陈述意见、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听证旁听人参加听证会,应当自觉维护听证会秩序,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20日前,根据听证方案发布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相关内容,公众方陈述人及旁听人报名条件、办法、人数等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举行听证

会10日前向听证组织单位报名,其中报名担任公众方陈述人的,需同时提交主要陈述意见。听证组织单位根据人数条件等确定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人选,公众方陈述人人选应兼顾不同意见的报名者。听证组织单位可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乡人大、乡政协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邀请相关专家,担任公众方陈述人。

第十五条 听证组织单位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送达公众方陈述人,同时将听证通知送达旁听人。听证通知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加盖听证组织单位印章。

第十六条 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五日前告知听证实施单位,听证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职能部门陈述人应公众方陈述人要求,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继续听证的;

(三)听证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继续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十八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人核对陈述人、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秩序;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及陈述人的组成;

(三)职能部门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

(四)公众方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

(五)双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的不同意见进行讨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可发表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四)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六)职能部门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决策方案等主要内容所作的陈述;

(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等个人基本情况及陈述意见;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人员、陈述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当场补充或修改。拒绝签名或者捺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人应当在10日内提出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签署后,报乡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二)职能部门陈述人的陈述;

(二)公众陈述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三)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五)附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乡政府进行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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