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同业分享】银监会首次明确信托通道类业务及风险承担主体

2020-03-02 23:01: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银监会首次明确\"通道类业务\" 及风险

承担主体

信息来源:财新网

【文章导读】银监会对严控信托业风险的苦心可嘉,但有些要求被认为有待商榷。比如,在紧急情况下,监管可要求动用信托的净资本弥补风险,并要求股东补充净资本;要求信托公司修改章程,股东需承诺在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这是在做风险发生时的应急预案?还是强化了信托业刚性兑付的印象?

近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至各信托公司。这是自2011年1月印发原标准以来,银监会首次提出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并对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的定义及各方所需承担责任予以说明。风险计提标准也将依据是否为通道类业务而不同,具体计算公式尚未给出明细。

据信托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接近11万亿。按照功能划分,分为融资类、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其中,事务管理类即所谓通道业务,占比20%。但超过两家信托公司的高管对财新记者表示,融资类项目中,水分很大,很多项目中还是通道业务,业内普遍看法是,通道类业务占总规模的五成

左右,即超过5万亿。

2010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道业务期限内转回表内或计提净资本,此后,通道业务转入地下,即不再有承诺回购的“抽屉协议”。当时通道业务的规模已经达到了2万亿。

近年来,信托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且业务模式不断创新,银监会认为,原有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已不能适应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同时,银监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要求(业内亦称107号文),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根据信托行业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原标准作出调整。

本次征求意见稿,银监会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信托公司事务管理类(通道类业务)的涵义,即委托人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已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

一位地方国资背景的某信托公司高管坦言,之所以通道类业务做得多,主要还是可复制性强,“两三年前,通道业务报酬率可以达到1.5%-2%,没什么技术含量又赚钱,当然做得比较多。”据麦肯锡公司在2013年11月的一份报告指出,通道业务模式贡献了2012年信托收入的39%。

然而,2014年以来频发的信托兑付危机事件也往往实属通道业

务。例如,中诚信托30亿矿产项目、吉林信托10亿的联盛能源项目等,信托所做的都是通道业务,即资产和负债项目均由银行(工行和建行)发起,经信托渠道过手,转移到银行表外。

事实证明,一旦融资方出现还款问题,在发起方和通道方责任不明晰,且无一纸“抽屉协议”的情况下,往往引来银行声称“代销无责”,信托“有苦难言”。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强调,信托公司在与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交叉产品时,应在信托合同中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这与以往通道业务只能依靠时有时无的“抽屉协议”来厘清责任有着较大变化。

一位银监会直管信托公司的高管告诉财新记者,关于通道业务责任归属问题,银监会已经多次约谈信托公司高管,“春节前,银监会在一起通气会上就提出,信托公司应重点排查通道项目,未来的一个责任标准时,项目谁发起谁负责,通道方仅负责通道段的安全问题。”

一位信托人士指出,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通道业务的界定主要还是依托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的相互约束,无异于抽屉协议透明化、公开化。

银监会指出两个通道业务的判断依据,一是,信托报酬率较低;二是,合同约定信托期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标准还是相对模糊,拿报酬率来说,行情好时,2%不算高,行情差时,0.5%不算少。”前述信托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

同时,除通道类业务之外,银监会规定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

信托业务包括投资类和融资类业务。其中,投资类包括证券投资、非公开市场金融产品投资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等,不设预期收益率;融资类业务则包括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股票质押融资、准资产证券化、非标资金池等业务,此类业务设有预期收益率。

银监会指出,信托公司项目风险计提将依据是否为通道业务,以及在非通道业务中还应依据投资类或融资类加以区别对待,同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混合标准计提。具体计提公式,征求意见稿尚未给出。

银监会表示,将根据信托业务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风险可控、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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