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新农合宣传政策

2020-03-02 13:41: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广南县2011年度新农合

政策宣传摘要

一、门诊费用补偿标准 村卫生室补偿比例55%;乡镇卫生院和莲城社区服务中心为45%;

县级医院为35%;皮防站美沙酮治疗补偿比例50%;

村卫生室留观病人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65%,天数不得超过3天;

处方限价:村级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30元,乡级不超过40元,县级不超过5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一)小额补偿:指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在6万元以下(不含6万元)的住院费用。封顶线:累计补偿5.1万元/人/年。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元,补偿比例85%;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75%; 文山州八县范围内的县、乡公立医院住院补偿与本县一致;

州级及州外其他公立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

补偿比例45%;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为35%。

属民政救助的参合农民,不执行起付线政策。 (二)大额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累计补偿15万元。

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在6—9万元(含6万元),补偿比例60%;9—12万元(含9万元),补偿比例70%;12万元以上,补偿比例80%;

(三)农村参合孕产妇县内免费住院分娩,州外及州级公立医院住院分娩按普通住院标准执行。

(四)对县内0-14周岁患有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参合儿童,具有手术适应症并实行外科手术治疗,出院后由新农合按总费用70%给予补偿,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三、补偿程序

(一)门诊费用补偿:实行现场补偿。

(二)住院费用补偿:实行转院审批制度,无转院证明的不予补偿。

1、在本县乡镇卫生院住院,现场出示新合证、户口册或有效身份证、当年参合收款收据,核实身份后实行现场补偿。

2、在县级和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本乡镇

新农合转院证明、新合证,身份证或户口册实行现场补偿。

3、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应在出院前与户籍所在地新合办联系备案,住院期间补办转院手续。出院后2个月内凭住院证明、交费票据、用药和检查清单、新合证、转院证明、户口薄或有效身份证到当地新合办审核补偿。

4、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按照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补偿个人承担部分。

5、对于慢性疾病或恢复期治疗的参合人员,如: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糖尿病等,经县新合办审批后,可作为定点医院家庭病床收治对象。

6、非定点民营医院(私立医院)一律不给予补偿。

四、2012年度新农合个人缴费参合方式

1、缴交现金方式:在规定时间内交到所在村委会。

2、农村低保、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统一缴交;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由计生部门代缴。

五、缴费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六、新生儿参合规定

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需办理参合手续。在2012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同参合母亲享受同期合作医疗补偿待遇,住院补偿时必须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七、2011年广南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广南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皮防站、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和18个乡镇的21个卫生院。

5个县外县级定点:文山县人民医院、砚山县人民医院、砚山县中医医院、文山郑保骨伤科医院、广西西林县人民医院;

4个州级定点:文山州人民医院、文山州中医医院、文山州保健院、文山州皮肤病防治所;

8个省级定点: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八、广南县新农合举报、咨询电话 县卫生局纪委5155748; 县卫生局办公室5155708;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公室5157177; 医疗审核科515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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