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3:33: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确定临沧市临翔区公安派出所消防 监督检查范围、工作职责、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派出所、消防大队: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划分监督检查范围,明确消防监督检查责任,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工作职责、责任分工为:
一、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设在非高层建筑内(建筑高度小于24米)内,客房数3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等住宿场所;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餐厅的餐饮场所)、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按摩院、酒吧、咖啡厅或茶座(楼、馆)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
6、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城区住院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及乡(镇)医院;
2、城区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养老院及乡(镇)养老院;
3、城区学生住宿床位200张以下的的学校及乡(镇)学校;
4、城区幼儿住宿床位10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及乡(镇)托儿所、幼儿园。
(三)重要办公场所
街道(乡、镇)党委、政府等重要办公场所,其它有必要列入检查重点的办公场所。
(四)汽车运输站、码头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码头;
2、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平方米的汽车货运站、物流中心(不含办公用房);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储量50立方米的烟花爆竹仓库;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瓶装液化石油供应站;
3、容量5立方米以下液化石油气的瓶组站、气化站、空混站。
(六)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刷等密集型企业。
(七)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2、总储存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300万至1000万元的工业生产企业;
2、区支行以下的储蓄所(分理处、二级支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二、公安派出所行政许可范围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
(二)床位数在30个以下,具有住宿服务功能的营业性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数在300个以下的集贸市场;
(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美容美发、室内摄影等场所;
(六)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音乐茶座、酒吧、陶吧、画吧、水吧等休闲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健身、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民风民俗等室内表演场所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公安派出所按照前款规定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程序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民警的职责范围。所长对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责任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一)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依法对辖区内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被公安消防机构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本辖区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四)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五)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六)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制度、程序。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并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
(七)按照规定参与辖区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每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并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八)按照规范要求制定消防监督管理单位安全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和消防行政案件档案。
四、公安派出所火灾调查范围 属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城市主城区、城镇以外发生的,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进行调查认定: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下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对其他火灾,公安派出所应该及时到场,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控制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
公安派出所调查火灾事故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要求
(一)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三)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安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
(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四)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3.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4.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5.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五)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七)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八)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九)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公安派出所网格责任分解
详见附件:《公安派出所网格责任分解情况一览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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