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监督培训

2020-03-02 10:57: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派出所消防监督培训

一、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职能

二、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式、方法和要求

四、法律文书的使用和管理

五、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程序

六、公安派出所常用消防法律文书 消防监督的对象和职能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制订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落实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 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三)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四) 根据需要和上级的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对辖区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管理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六)指导管理范围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演练,提高居(村)民自防自救能力;

(七)指导社区制定《防火公约》,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小区、居民楼组活动;

(八)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在辖区内做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突击性、季节性和阶段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九)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查处火灾事故;对事实清楚、损失较小、当事人无异议、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且不足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一般火灾,自行查处;

(十)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反映消防工作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消防工作,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十一)加强消防监督基础业务建设,建立消防工作基本情况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许可档案、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档案等 。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

(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公安派出所对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式、方法和要求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模式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辖区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消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消防监督检查方法

1、询问单位消防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2、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资料文件;

3、查看消火栓、灭火器材是否完好;

4、查看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完好有效情况;

5、其他方法。 法律文书的使用和管理

一、法律文书样式适用

1 公安派出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配套法律文书。

2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除适用本书所附法律文书外,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配套 法律文书审批

(一)消防监督检查文书审批

1、《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由公安派出所民警直接填写,责令立即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决定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记载;

2、《责令改正通知书》由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发,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法律文书审批

(二)消防行政处罚文书审批和盖章

1、《传唤证》:使用《传唤证》,由责任(社)区民警提出,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同意,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由责任(社)区民警告知及制作,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3、《举行听证通知书》及其他听证文书: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听证。 法律文书审批

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场处罚决定书》: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文书上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消防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权限如下:

对单位或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包括本数),由责任(社)区民警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对单位或个人处五百元以上罚款,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由主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6、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审批、盖章。 法律文书管理

(一)抄送。公安派出所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应当抄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和记录以及举报、投诉记录等,应当统一存档备查。

(二)建档。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保存消防业务案卷材料,并按以下要求归档管理:

1、辖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卷宗。包括辖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重点单位管理档案及相关台帐情况等,可以实行微机管理;

2、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卷宗。包括每年组织召开的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每月组织民警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例会、上级部门下发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部署开展、消防宣传“四进”工作开展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3、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卷宗。包括《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立(受)案材料、证据类材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审批表、罚没款票据、各类内部审批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书材料

(三)送达及其他。

公安派出所消防法律文书的审批、送达和管理的其他事项参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一、责令改正程序

适用情形: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并记入《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适用情形: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一、责令改正程序

1、确认和告知。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派出所民警发现存在上述违法消防法规的行为,应告知危害,责令改正。

2、记录。公安派出所民警将责令立即改正的情况记载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检查的人员或负责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注明情况。

3、归档。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归“责令改正档”。

4、依法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文书上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查处程序

(一)适用情形

1、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涉及公共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2、上级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转的群众举报和投诉。

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查处程序

(二)程序要求

1、记录。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举报、投诉或上级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转的举报文件后,如实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2、核查(检查)。公安派出所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公安派出所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3、处理。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如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消防行政处罚等。

4、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5、归档。将举报、投诉材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等材料归“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档。

6、移交。不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的,应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

注意:公安派出所应在辖区设立消防违章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

三、消防行政处罚

(一)管辖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或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属地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

违法行为发生地分属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管辖的,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三、消防行政处罚

(二)依据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程序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

三、消防行政处罚

(三)程序

公安派出所督促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依本规定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公安派出所应当积极配合。

一、消防监督检查类文书

1、《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3、《责令改正通知书》

4、《复查意见书》

二、消防行政处罚类文书

6、《受案登记表》

7、《传唤审批表》

8、《传唤证》

9、《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1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培训教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

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经验材料(材料)

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经验交流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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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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