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2020-03-02 16:18: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适应和规范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缴费业务,为缴费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服务,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代收工会经费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之间收缴、支拨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业务操作及代收管理。

第二条 征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应在同级国库部门设立“工会经费归集户”(以下简称“归集户”)。

第三条 工会经费采取就地缴库、逐级上划方式办理款项缴纳。各县、市、区支库对本级收到的工会经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解上级国库。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工会经费收缴凭证项目,各级国库及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加强凭证项目审核,确保工会经费的准确、及时收缴。

第五条 各级国库部门负责为同级总工会开设归集户核算收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支付指令支拨资金,对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工会经费业务进行监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征收以及账务核对工作;各级工会负责开具支付指令,支拨工会经费。 第六条

为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款国库、工会间应建立严密的对账机制,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工会经费资金安全。

第二章 账户、预算科目及凭证

第七条 账户

各级国库部门依据相关要求,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同级工会开立账户,账户名称为“XX(即省、或市地州、或县级)总工会经费归集户”,该账户不计付利息,并在国库部门预留账户印鉴。

该账户用于核算、归集和支拨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缴入该账户,支付时按照支付指令对归集户资金进行支拨。支付指令使用银行电汇凭证。

国库部门收到工会经费时,贷记本账户,支拨工会经费时,借记本账户。此账户定期支拨时间由同级工会和国库部门确定。年末国库此账户资金余额应及时划转,确保年末账户资金余额为零。

第八条 预算科目

全省使用统一的工会经费预算科目,科目类型为预算外;科目名称分别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工会经费滞纳金”;科目代码分别为“103999996”、“103999997”、“103999998”;科目属性为地方固定,级次为“省、市(州、地)、县100%”。

第九条 凭证 缴费单位上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全省统一使用省地税局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收;通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缴费成功后由缴费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自行打印电子缴款凭证。

缴费单位如需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的,可凭《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款凭证原件到所属上级工会开具。所属上级工会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时,必须在收据上注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款凭证号码。工会经费专用收据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款凭证原件作为缴费单位记账凭证。

工会经费代收票据的印制等费用由省总工会承担。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十条 账务处理流程:

一、纸质凭证缴款流程(通过人工传递票据完成),处理时限同税款处理规定。

①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②税务机关开具纸质票据③纳税人持纸质票据到开户银行④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划缴款项记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进行核算,下账划缴并传递纸质票据给当地国库⑤当地国库接收开户银行纸质票据和资金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入工会经费归集户⑥当地国库返回纸质票据和报表信息给当地税务机关⑦当地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内销号并与国库对账。

二、通过横联系统电子缴款流程(缴款、对账通过系统完成),处理时限同税款处理规定。

①签订三方协议②纳税人网上申报或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③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电子缴款书信息,国库系统自动校验无误的发至缴款人开户行④开户银行自动系统校验无误后扣款,扣收款项记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进行核算⑤开户银行系统自动按规定划缴当地国库⑥当地国库收到资金后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并入工会经费归集户⑦次日国库向征收机关反馈入库流水和报表信息并对账。

第十一条 各级国库工会经费的内部账务核算与税款处理模式一致,使用“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核算;由会计主管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增加“预算外”报解方式后,与预算内收入同收纳、同报解。

第十二条 使用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的,各清算银行应于当日11:00和15:00前,通过支付系统将所收款项全额划转收款国库;使用纸质凭证缴纳的,各清算银行划转收款国库时间与税款同步。

第十三条 己入库的工会经费因国库录入有误需要更正的,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办理更正,因征收环节有误,由各级总工会按制度办理。

第四章 对 账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个工作日收到工会经费收入报表后,应及时核对,确保收入准确无误。月度、年度终了,各级地税机关将工会经费已缴和未缴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工会,并协助同级工会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五条 月度、年度终了,各级国库分别制作工会经费收入月报表、年报表一式三份作为对账单,于3个工作日内交各地方税务机关核对后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并加盖对账预留印章,于收到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各级国库一份作对账回单;一份交同级工会留存。

第十六条 月度终了,各级国库部门打印“归集户”分户账,并制作对账单,于3个工作日内交同级总工会核对后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并加盖预留印鉴,于收到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回单返还国库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国库、税务部门协助同级工会,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的宣传和协调工作,确保工会经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省地税局按照省总工会提供的缴费单位及预算级次等信息代收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新增加的缴费单位除省总工会另行规定外,一律实行属地管辖和代收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在增收留成基金中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地税、国库部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有关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建议,向各自的主管部门反映。未尽事宜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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