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合同

2020-03-02 09:58: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股权信托合同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受托人):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股权委托给乙方,并通过本合同设定甲方与乙方的信托关系,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信托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处分。

第二条 受益人

本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

第三条 信托财产

(一)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指甲方所拥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初始投资为人民币万元的股权,占公司股权的%。

(二)本合同签订后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上述股权与乙方办理股权过户

的工商登记手续。

(三)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财产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第四条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一)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所持公司的股份及其产生的相关权益。

(二)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乙方按照如下方式,对本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以股东的身份持有甲方已过户给乙方的公司相应股权,享有公司初始投资为人民币万元的股权,占公司股权的%。

(二)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派遣股东代表、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乙方选派的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的《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四)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可依具体事项授权甲方指定人员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并行使相关权力。

(五)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无论是基于正常经营产生的风险,还是因其他原因形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了解本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

(二)甲方应保证信托财产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并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 1

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三)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五)乙方应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通报甲方、受益人。同时,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年。

(六)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一)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二)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但不限于宏观经济风险;甲方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由上述风险导致的损失以本信托财产承担。

乙方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该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

(一)信托收益指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管理后的增值部分。

(二)上述信托收益自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于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同分配。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一)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应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受益人所得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管理费用及管理佣金

(一)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信托财产过户、转让及返还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二)乙方的管理佣金:

1.于本合同签署后的日内,乙方收取人民币元的信托管理佣金,由甲方或指定的其他人支付。如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信托存续的第日甲方提出且经乙方同意解除本信托,乙方所收取的管理佣金不予退还。

2.如信托存续的第日甲方未提出解除本信托或乙方未予同意,信托存续。乙方除收取上述管理佣金之外,再收取年%(人民币万元)的信托管理佣金,由甲方或指定的其他人于本合同签署后的日内支付。

第十四条信托的解除、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分配

(一)信托存续的第日,甲方可提出解除本信托,经乙方同意后解除信托,办理相关信托财产的返还手续。如甲方信托存续的第日未提出解除信托或乙方未予同意,信托存续。信托存续期内,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信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经本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

2.信托存续的第日甲方提出且经乙方同意解除信托; 3.信托存续期内,乙方解除信托; 4.信托期限届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或现金的形式,归受益人所有。

(四)信托终止时,乙方应当对该项信托业务编制清算报告。经受益人确认后返还受益人或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五)自本信托财产移交受益人后,乙方解除受托责任。

第十五条免责条款

乙方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股权后,并不影响应由甲方承担的出资责任和义务,乙方不因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股权而承担对公司的出资责任。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予以补偿和赔偿。

(三)如根据本合同13条规定的,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及向甲方收取管理佣金的方式为甲方或其指定的人另付,甲方或其指定的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违约金。对拖欠的费用、管理佣金和违约金,乙方有权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收或从甲方其他账户扣收。

(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

有关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4

律及其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双方约定将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是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四)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其他 / 份。

(六)本合同含封面及附件共计页。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署于

股权信托风险确认书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机构作为委托人与贵公司于年月日签订《股权信托合同》(合同编号为:),现就股权的管理运用等事项进行风险确认如下:

本机构将所拥有的公司初始投资为人民币万元的股权(占公司股权的%)委托给贵公司,同意并授权对贵公司信托财产进行专业、有效的管理。

一、股权信托财产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股权初始投资额: 股权比例:

二、股权信托风险确认

本机构将上述股权与贵公司设立信托,委托贵公司对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了解,愿意承担贵公司对股权进行管理过程中的全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日常经营、贵公司所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实施相关行为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风险。

三、其他事项

委托人承诺:股权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委托人将严格按照《股权信托合同》约定支付贵公司信托管理佣金;并负担相关信托管理费用。

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股权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委托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乙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 的股权信托给乙方,并通过本合同设定甲方与乙方的信托关系。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信托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处分。

第二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人为甲方。

第三条 信托财产

(一)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所拥有的丙方17.4%的股权。

(二)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四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拥有 %的股权及 %的分红权构成。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乙方按照如下方式,对本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以股东的身份持有甲方委托的丙方股权。

(二)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根据甲方书面指令办理信托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派的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公司法》及丙方的《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等等。

(三)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丙方无论是基于正常经营产生的风险,还是因其他原因形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了解本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

(二)甲方应保证信托财产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并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 1

财产。

(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三)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五)乙方应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通报甲方、受益人。同时,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六)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一)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二)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但不限于宏观经济风险;甲方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由上述风险导致的损失以本信托财产承担。

乙方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该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

(一)信托收益指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管理后的增值部分。

(二)上述信托收益(如有)自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于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同分配。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一)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应税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受益人所得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及管理佣金

(一)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该信托财产承担。办理股权过户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信托时及信托结束时的股权过户手续费、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如有)等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承担。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收取信托管理佣金 万元,信托佣金由甲方承担。

(三)如果本信托提前终止,乙方已收取的信托佣金不退还。

第十四条 信托的解除、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分配

(一)信托存续期内,甲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经本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的形式归受益人所有。

(四)信托终止时,乙方应当对该项信托业务编制清算报告。经受益人确认后,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五)自本信托财产移交受益人后,乙方解除受托责任。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乙方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股权后,并不影响应由甲方承担的出资责任和义务,乙方不因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股权而承担对丙方的出资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予以补偿和赔偿。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

有关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双方约定将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是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四)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

(五)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其他 份。

(六) 本合同含封面及附件共计页。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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