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合同

2022-04-09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________公司 (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公司 (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拥有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______%的股权;

2.____________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拥有的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3.甲方经过内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一致同意将其拥有的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4.乙方经过内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一致同意受让甲方拥有的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______%的股权;

5.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系________公司的股东;其已经承诺放弃优先受让甲方欲转让给乙方的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70%的股权;

甲乙双方本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订立本《股权转让合同》。

第一条 ________公司股权变化

1.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完成前,________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a)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b)________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c)________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2.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完成后,________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a)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b)________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c)________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二条 股权转让合意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第三条 股权转让金

截至 年 月 日, ________公司的总资产为:____________元,净资产为:____________元,负债为:____________元;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______%的股权以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的价格(股权转让金)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上述价格受让该等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已经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

第四条 支付方式

1.支付时间:乙方将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_天内,将股权转让金全部支付给甲方。

2.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银行费用:因股权转让金支付所产生的银行费用,付款时由付款方承担,收款时也由付款方承担。

4.收款凭证:甲方自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乙方开具有效收款凭证。

第五条 股权交割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成为________公司的股东,甲方不再是________公司的股东。

第六条 权利义务的承继

股权转让后,乙方按照其所取得的股权比例承继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及《________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董事变更

甲方出让本合同项下股权后,根据乙方的要求出具董事免职通知,或要求其委派的董事出具离职申请书,并承诺免职或离职董事始终不会为任何有损于________公司利益的行为,且非经授权不再代表________公司为任何行为。

第八条 官方手续

甲乙双方应当通力协作,办理本合同项下所述股权转让所需办理报批、登记

等相关官方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及时签署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官方手续所需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 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

a)甲方保证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完成与签署本合同所必要的内部及外部认可手续;

b)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转让的股权始终未设置任何担保物权,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

c)甲方保证将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及信息,且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乙方保证:

a)乙方保证其具有符合日本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完成与签署本合同所必要的内部及外部认可手续;

b)乙方保证其拥有支付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款的资信能力;

c)乙方保证将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及信息,且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可以因如下情形解除本合同:

a)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b)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解除本合同;

c)一方虚假陈述、隐瞒或遗漏重要事实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条第1款第b)解除本合同不影响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在内的法律责任;

3.依据本条第1款第c)款解除本合同不影响提供虚假陈述方、隐瞒方和遗漏方向对方承担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恪守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于违约责任明确之起10日内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a)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所获知的对方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技术、商业和管理方面的秘密信息,b)因作为________公司的股东所获知的上海华加及其他当事人的技术、商业和管理方面的秘密信息,应当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目的及任何方式泄露;

2.甲方保证其委派的参与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的人员以及在________公司工作过的人员承担本条第一项所述的保密义务,保证不利用本条第一项所述的秘密信息从事对________公司有害或竞争的行为;

3.本合同签署后,不论本合同是否产生效力,不论本合同效力保持与否,保密义务的内容均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因违反本保密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争议解决:

a)因本合同引起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b)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机关是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差旅费,由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并正在仲裁中的部分,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时,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当立即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尽可能快的形式以适当的语言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在通知后7日内将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及本合同不能及时有效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当事人以获得其确认;

2.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给本合同履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3.甲乙双方应当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本合同的解除或修改,或者免除本合同部分条款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十五条 税金及费用

本合同项下产生的税金及费用,均依据相关法律由法定主体缴纳。

第十六条 可分割性和组成

1.可分割性:

a)本合同的部分内容被有权政府或司法机构认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b)本合同的部分内容被认为无法有效履行,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内容的履行;

c)甲乙双方应当尽可能将无效部分及无法有效履行部分变更为尽可能符合甲乙双方本意的内容。

2.合同构成: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修改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此而达成的附属文件、补充文件、修改文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七条 不可转让性

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为甲乙双方各自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主体。

第十八条 标题

本合同标题为方便之用,不对甲乙双方及上海华加的权利义务及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

第十九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式通知、要求及其他联络,均应以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挂号信件、传真等有效方式递送或发出。

上述通知、要求及联络方式于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

第二十条 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所述事项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完整合同;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存在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商谈、承诺、合同等,则以本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生效和文本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上海签署,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与________公司各持一份,其余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使用。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兹就本合同的内容作如下签署认可: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署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署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第2篇:股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股权质押合同

出 质 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许可证号:

地址:

电话:

为确保全面、及时履行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债务人)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股权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以资遵守。

2.1.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本金人民币_______整(大写)。

2.1.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提前到期的情形。

2.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顺序的优先受偿权。

2.4主合同变更。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质权人给予标的公司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质权人与标的公司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 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3.1质押登记

3.1.1出质登记。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出质人全权委托质权人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3.1.2解除质押登记。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获得全额清偿,质权人可解除质押,配合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3.2质物的保管。出质人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质押登记证明交质权人保管,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明等交质权人保管。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4.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4.1.1标的公司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4.1.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4.1.3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4.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出售、拍卖质物,并以出售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直接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即宣布拥有该质物,在法律上取代出质人在标的公司股东地位,或将该质物转让第三方取代出质人在标的公司股东地位。

4.3无论质权人采取何种方式处分质物,出质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诺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向质权人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5.1.1出质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备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5.1.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所需的股东会决议等一切程序。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1.3出质人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5.1.4出质人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的。

5.1.5出质人保证完成本合同的有效性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5.1.6出质人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本合同履行期间内未发生且不会发生拖欠(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补偿金)现象。

5.1.7出质人保证不存在对出质人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

5.2出质人进一步承诺保证如下:

5.2.1本合同项下质物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5.2.2标的公司的经营也处于正常状态。

第六条约定事项

6.1出质人承诺。

6.1.1出质人承诺,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及标的公司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①出售、赠与、出租、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②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包、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

③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④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⑤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⑥签署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6.1.2出质人承诺,当出现下述事件,出质人将于该事件发生之日立即通知质权人,并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银行工作日将相关通知原件送达质权人。

①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

②出质人/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③出质人/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变更住所、经常居住地,长期离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

④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质物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标的公司本身或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6.1.3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质权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和相应的收入证明。

6.1.4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还应向质权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一般公证手续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出质人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6.1.5出质人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持股权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放弃股东权利和标的公司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6.1.6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就质物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转让、转移或让与文件,或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或其任何部分。

6.1.7除本合同外,出质人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或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安排。

6.1.8出质人应承担与质物及与实现质权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公证、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费用。

6.1.9如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因标的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出质人拒绝购买标的公司配股或标的公司发行新股,质权人有理由认为该状况已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6.1.10出质人承诺,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

6.2通知及送达

6.2.1本合同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如是信函,则为按住所地挂号寄发后的第七个银行营业日;如果是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果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则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但向质权人发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均须在质权人实际收到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质权人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须于事后将原件以当面送交或邮寄

于质权人的方式加以确定。

6.2.2出质人同意,对其提起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和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住所地,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质权人,对质权人不生效。

6.3生效、变更和解除

6.3.1本合同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6.3.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6.3.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7.1.违约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出质人对质权人的违约:

7.1.1出质人在本合同做出的任何陈述、说明、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约定而做出的或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授权、批准、同意、证书及其他文件在做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

7.1.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任一约定事项的。

7.1.3出质人停业、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的。

7.1.4出质人财产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产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7.1.5出质人/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对出质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7.1.6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通过赠与、交换、出售、发出指令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物的;或发生质物价值减少、质物灭失或重大损坏等严重影响出质人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的。

7.1.7质物被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施以强制措施的;或者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物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

7.1.8出质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或者损及质权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7.2.违约处理

7.2.1乙方可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甲方在标的公司的股东地位或将该质押股权指定第三方名下取代甲方在标的公司的股东地位,甲方必须全面配合。

7.2.2乙方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股权,甲方均保证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7.2.3如发生上款所诉任一违约事件,质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并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处分质物外,还可要求出质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所受损失的,出质人应赔偿质权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适用的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质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8.3其它

8.3.1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双方可约定并记载于本合同第八条中,也可以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3.2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相关用语和表达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含义。

8.3.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8.4本合同担保项下典当金额(借款)使用期为日,时间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计算。

8.5本合同担保项下借款使用期间标的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或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与综合服务费的,甲方则要按未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6本合同一式份,出质人和质权人各持二份,股权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完全一致,不存在歧义,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合同签署日:年月日

合同签署地:

推荐第3篇:股权转让合同

出让方: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

单位: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让方:单位: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服务:

双方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出让方同意将其持有公司(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不包括人员安置及生产设备)转让给受让方,并签订以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标的:

1、公司(有限公司)是年月日在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注册号为,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地点为,经营范围为,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出让方将其持有的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出让方不包括人员安置及生产设备)。

2、转让基准日为年月日。

3、转让总价款为元(大写)。

4、付款方式:分期付款。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总价款的%,即支付元。出让方同时开具发票,交予受让方。

(2)、第二批款时间支付,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总价款的%,即支付元,出让方同时开具发票交受让方。

(3)、第三批付款时间……

二、出让方向受让方声明和保证

1、出让方为合同的标的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可以行使对合同标的的完全处分权。

2、本合同签订日之前,出让方未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未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包括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或被依法冻结等。

3、本合同签订之后,出让方保证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会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包括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或被依法冻结等。

4、出让方保证本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转让条件,不会因出让方的原因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受到限制,以致影响股权转让的依法进行。

5、出让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合同标的转让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向有关机关报送有关股权转让变更的文件。向受让方提供本公司全部资料,包括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工商、税务登记等等均为真实合法。

6、出让方所拥有公司职工、人员,不在此次股权转让范围。由此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及纠纷,全部由出让方负责处置,并承担责任。

三、受让方的声明、保证

1、受让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合同标的的条件,不会因受让方自身条件限制影响股权转让的正常进行。

2、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

3、受让方不接受公司的职工、人员也不需处置由此所涉及到的纠纷,更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出让方丧失对公司100%的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受让方依法取得公司的100%的股权,享有该公司的权利承担义务。

2、出让方应以召开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此合同标的的股权转让决议。

3、出让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协助受让方依法向政府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双方以会计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主,出让方应对负债承担偿还责任,受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合同生效后,出让方无权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包括不限于经营、举债、担保等等。

五、保密条款

对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和受让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等,不得对外公开和使用。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做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营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出让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义务、声明、保证,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如导致受让方无法受让合同标的,则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赔偿受让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的误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

3、在本合同生效后月内,出让方未能协助受让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不限于变更、登记等)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受让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的误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七、其他

1、争议解决: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争议。协商不成,则提交到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2、合同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年月日出具的公司的审计报告。

(2)、公司年月日出具的公司资产负债表。

(3)、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上述文件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存档份,交有关机关备案份。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出让方:姓名受让方:单位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厂址

推荐第4篇:股权抵押合同

致_________:

根据你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由我公司在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抵押,你行同意向我公司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_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此特设定本抵押书。本抵押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抵押物

1.抵押物是抵押人_________(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抵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

3.抵押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抵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抵押人在你行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你行监督,作为本抵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1.抵押人的抵押行为已经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抵押书前,抵押人未曾将本抵押股权抵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抵押书有效期内,也不将本抵押股权抵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抵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它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你行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抵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抵押书的有效性时,抵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抵押书,使其与股权抵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抵押书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抵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抵押人在本抵押书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你行在本抵押书项下所有的权益。

6.你行对抵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抵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抵押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你行有权依照本股权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抵押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你行在本股权抵押项下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1.抵押人在本抵押书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抵押人不能按本抵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抵押人有其他违反本抵押书或本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事项。

抵押人对你行采取各项处理抵押物措施,包括:

1.从抵押人保管帐户及存款帐户主动扣取款项;

2.宣布拥有该抵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抵押人在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地位;

3.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抵押股权,抵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抵押书自抵押人有效签章后生效。

2.本抵押书将持续有效,直至本抵押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抵押人(即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推荐第5篇:股权转让合同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xx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经纪会员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E-mail:传真:

委托的会员: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E-mail:传真:

委托的会员: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投资于___________________,该标的账面价值_______元,每股账面价值_______元;评估价值_______元,评估后每股价值_______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

三、职工的安置

本合同标的转让后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时所涉及职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并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复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

四、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以_______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大写)_______元,双方约定在_______内,乙方_______(①一次、②分期)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指定的_______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_______为保证条件,分_______次,分别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清。

五、交易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 年 月 日为股权出让与受让的交易基准日。

六、股权交割

乙方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首付款后,甲、乙双方于 日之内办妥有关权证的交割,并及时办理权证变更事项。

七、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______________(①依法向 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凭本合同及股权交割清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三、其他

本合同共___页,附件___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___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___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附件目录:

推荐第6篇:股权融资合同

股权融资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三方于2009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乙方:

丙方:(乙方股东)

鉴于:甲乙丙三方经前期相互了解,就甲方拟对乙方进行股权投资并协助乙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进行战略合作。为规范三方在合作过程中的商业行为,明确三方在合作上的权利、义务,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基本情况 1.1拟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甲方为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 。 1.2拟定的上市目标地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三方拟定,乙方将协助甲方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作为拟上市公司,保证公司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且产权明晰,积极解决乙方认为会影响甲方上市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运作。 2.合作方式 2.1投资方案方案一:甲方以数码相框事业部和现金4000万元投资乙方,占乙方20%股份,并由乙全资设立并控股XX数码公司。方案二:甲方以数码相框事业部投资入股乙方,占乙方16%股份,由乙方设立并控股XX数码公司。

2.2经营团队的设置及职权 2.2.1,乙方董事会,甲方根据享有的股权比例取得董事会相应的席位,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 2.2.2XX董事会,XX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2人,乙方3人,其职权的

行合按公司法的规定,但公司章程的修改,组织形式的变更,增减注册资本,出售资产,股权,分立,解散由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

2.2.3经营团队主要分工;

2.2.3.1总经理由XXX先生出任XX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决定,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及人事规划,认真贯彻、执行和落实公司各项决定;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及实施细则与具体工作方案。; 2.2.3.2财务总监(由乙方委派)财务总监履行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外,财务总监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还有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部分公司签署的文件附属签名,该类文件仅限于非常的重大支出,不得干涉正常生产经营。 2.2.3.3、财务经理(由甲方委派)负责协助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在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下,其聘用和解聘由甲方决定。 2.2.3.

4、其它财务人员双方协商根据需要聘请或由公司根据需要聘请。

3.股权激励方案 3.1如果XX2010年完成了规定的业绩要求,公司必须以净利润的5%作为股权激励,。这里必须明确股权激励的如下方面,是按名义价转让还是现金激励。激励对象包括哪些人,股权激励承诺兑现的时间。股权激励的具体分配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由谁主导和决定,乙方是否介入,介入程度如何? 3.2激励方案履行完毕后,是否存在两次激励方案或是持续激励方案,如果有,具体方案是怎么样。 3.3如果2010年XX公司达不到公司规定的业绩要求,按

业绩的实现程度享有相应的股份,但最低不低于持有乙方比例的50%。如实现业绩要求的90%,则甲方持有乙方股份为18%(20%*90%)。

4.减持或退股约定

4.1如果乙方上市成功,甲方持有乙方的股份转让,按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4.2如果乙方不能在2012年上市而且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低于2010年的80%,丙方承诺在甲方提出回购要求三个月内回购原甲方持有乙方的股权交回乙方管理,并返回甲方应享有的利润 %

4.3如果在上市前双方在生产经营或其它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或是滥用大股东权利,丙方承诺在甲方提出回购要求三个月内回购原甲方持有乙方的股权交回乙方管理,并返回甲方应享有的利润 % 4.4如果乙方违反章程的规定或是不履行股权激励方案,导致双方存在无法合作,丙方承诺在甲方提出回购要求三个月内回购原甲方持有乙方的股权交回乙方管理,并返回甲方应享有的利润 %

5.利润分配乙方必须制定利润分配制度和分配方案,至少应将年净利润的20%分配给投资者。

6.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在乙方再行股权融资时候,按其股份比例(完全稀释)购买相应数量的股份。

7.尽职调查甲方在投资框架协议签署后,有权对乙方进行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乙方有义务提供相应财务资料以资配合。

8.声明与承诺

8.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具备完整的权力和授权拥有、经营其所属财产,从事其营业执照中及向甲方书面、口头所描述的业务,与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行为,已经甲方股东会通过;8.2本次投资之正式合同签署并生效后,如果乙方存在发生于正式合同生效之前的,且未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财务资料中列明的或未进行其他形式的书面真实披露的、可能产生的负债或其他第三方权益并对甲方的权益造成损害的,丙方应全额负责对甲方进行补偿,以保证甲方不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8.3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不存在与乙方有关的、正在进行之诉讼、仲裁;或任何就该等诉讼、仲裁未履行之判决或命令。若上述情况出现,并导致乙方损失,则该损失由丙方全额负责对甲方进行补偿。

9.合作过程中的保密义务为保证三方的权利和商业利益,三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如下有关保密管理的约定: 9.1三方承认及确定彼此就投资、上市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信息、资料均属机密资料,三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对该等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即使最终三方未能合作成功,三方对该项目及对方的一切信息具有至少三年的保密义务,但若该信息已经通过非三方的渠道被其他方获悉则不在此限。 9.2任何一方可将上述条款所述需保密信息根据需要向其法律或财务顾问披露,但该方应保证其获悉保密信息的法律或财务顾问亦受上述保密义务的约束,若其专业顾问违反本合同的保密规定,则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9.3三方同意,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相关方将无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就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9.3.1公众人士

已经通过本合同三方以外的渠道知悉需保密的信息,则三方无须再就该等信息进行保密; 9.3.2按中国法律、上市规则的要求,一方需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可按照相关法律、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9.3.3无论本合同以任何理由终止,上述保密义务仍然生效。

10.勤勉尽责与诚实信用三方在按照本合同规定展开合作的过程中,均应恪守勤勉尽责的精神和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三方须遵守同行业通行的商业道德与职业规范,竭尽全力为对方的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以促使项目顺利获得成功。

11.有效期限本合同自三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直至三方签署正式投资协议之日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乙三方在该项目上的合作均应符合本合同的条款。

12.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保证、承诺,均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两方造成的所有损失。13.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署、成立、生效、履行、解释、终止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本合同产生的及/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应由三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一方可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方约定本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本合同签署地法院。

14.其他规定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推荐第7篇:股权赠与合同

股权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受赠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以携手合作,共同促进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发展,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股权赠与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股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某公司的公司概况、股东及股权比例结构)

二、甲方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之一,拥有某公司%的股权,现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甲方同意将%的股权赠与乙方,乙方愿意受赠股权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赠与的股权享有完全独立的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2、签订本协议时,甲方确保其将股权赠与乙方的议案已经某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决议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文件。

3、本协议签订后天内,甲乙双方应到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变更及股权变更手续,双方均应对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的协作与配合。(如果不需要到工商局办登记,可删掉)

4、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成后,乙方即具有某公司%的股份,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股东权益。

5、乙方成为股东后,在某公司任职,负责某公司的经营管理,。

四、保密义务

本协议签订前或签订后,协议生效前或协议生效后或协议终止后,不管双方是否继续合作,双方均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如因泄密行为导致某公司或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2、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如不愿与甲方继续合作经营某公司,可将所受赠的股权以同样的形式回赠给甲方,回赠给甲方的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本协议即终止。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受赠股权后,不得擅自将股权转让或赠与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否则需赔偿甲方万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推荐第8篇:股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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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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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

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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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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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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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

本股权转让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合同双方:

出让方: 受让方: 鉴于:

1.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正公司”)是一家于 年 月 日在 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2.出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为基正公司的合法股东,其出资额为 元(大写: 整)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出让人系基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现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拥有的基正公司的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签署本《股权转让合同》。

定义: 除法律以及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本合同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股权:出让方因其缴付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合同生效日: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日期。

3.合同签署之日:指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4.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5.合同标的:指出让方所持有的基正公司的 %股权。 6.法律、法规: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含合同生效日)颁布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各部门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办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第一章 股权的转让

1.1 合同标的

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基正公司的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1.2 转让基准日

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1.3 转让价款 本合同标的转让总价款为 元(大写: 整)

1.4 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2.1 出让方向受让方声明和保证

2.1.1 出让方为合同标的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有资格行使对合同标的的完全处分权。

2.1.2本合同签署日前之任何时候,出让方未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未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2.1.3 本合同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会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部分权利。

2.1.4 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及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本合同的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转让条件,不会因出让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对本合同标的采取冻结措施等。 2.1.5 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向受让方转让合同标的已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本合同生效后,出让方应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合同标的转让的一切手续,并协助受让方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向有关机关报送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

出让方保证其向受让方提供的关于基正公司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资产情况,项目开发情况等均为真实、合法的。

2.1.6 出让方保证,在出让方与受让方正式交接股权前,所拥有的对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政府许可,批准,授权的持续有效性,并应保证此前并未存在可能导致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失效的潜在情形。

2.2 受让方向出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2.2.1 受让方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合同标的的条件,不会因为受让方自身条件的限制而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2.2.2 受让方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收购合同标的,受让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出让方丧失其对基正公司的 %股权,对该部分股权,出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受让方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2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出让方应负责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保证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就公司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3.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出让方应与受让方共同完成股东会、董事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3.4 在按照本合同第3.3条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 日内,出让方应协助受让方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5 所负债务以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件1)为准。如有或有负债,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受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让方亦不得以 资产承担偿还责任。

3.6 出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负责将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资产负债表(附件2)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四章 保密条款

4.1 对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与受让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出让方与受让方均有义务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4.2 出让方与受让方在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时,采用经协商的统一口径,保证各方的商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言论、文字。

第五章 合同生效日

5.1 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方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5.1.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载日期,本合同即成立。 5.1.2 出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出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受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出让方按本协议第3.6条约定将在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 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六章 不可抗力

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6.2 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因此提出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地点、范围、可能延续的时间及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发出通知的一方必须竭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6.3 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产生争议,请求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6.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因违反于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

7.2 如出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 %。如果导致受让方无法受让合同标的,则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3 如受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 %。如果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则受让方应向出让方赔偿出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4 若受让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 %。若出让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 %。 7.5 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出让方未能协助受让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等),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6 根据本协议第3.5条规定, 所负债务以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如有或有负债,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若债 权人要求 依法承担偿还责任且公司也已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的,则出让方应在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之日起 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公司。若出让方在本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公司,则双方同意由出让方就未支付部分按本次转让 %股权的转让价格标准折算己方所持有的 相应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出让方未支付部分款项由受让方向公司支付。

7.7 根据本协议第七章各条款的约定,出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的,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发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本协议第七章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受让方。若出让方未能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受让方,则双方同意由出让方就未支付的违约金按本次转让 %股权的转让价格标准折算己方所持有的公司的相应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第八章 其他

8.1 合同修订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2 合同的完整性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陈述和协议,并取代双方于合同签字日前就本合同项下的内容所作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保证、谅解及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中未订明的任何陈述或承诺不构成本合同的基础;因此,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释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依据。

8.3通知

本合同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邮寄、图文传真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通知到达收件方的通讯地址方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发送,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使用图文传真时,收到传真机发出的确认信息后,视为送达。

8.4 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8.5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 公司的审计报告。

基正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公司资产负债表。 8.6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 公司存档 份,交有关机关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出让方签字(签章):

受让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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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股 权 质 押 合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质押权人:

出质人: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同共同借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 有关各方

1.甲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乙方,持有标的公司万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3.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总股本构成吴辛波出资万元合万股。

第二条 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万元借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 质押登记

甲、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债权质押,并委托甲方代为办理因质权实现产生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委托类别为全权委托,委托期限为质押股权变更至甲方项下止。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是标的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3.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4.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交易及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5.乙方保证于20年月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的全部股权无条件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全额股东。

第五条 三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认可的完全民事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2.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认可的完全民事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第六条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

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七条 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乙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2.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乙方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股权由甲方全权处理。

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乙方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乙方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乙方应当及时补足。

第八条 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2.优先受偿权。甲方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3.主合同变更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甲方给予乙方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甲方与乙方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乙方的事先同意。

第九条 质物保管与质押解除

1.解除质押登记

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全额清偿的,甲方可解除质押,配合乙方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2.质物的保管

乙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甲方保管。

第十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甲方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乙方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3)乙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甲方有权处置质物,并以处置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甲方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保证:

(1)乙方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乙方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

也不与乙方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乙方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

(5)乙方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6)乙方不存在对乙方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

本合同项下质物系乙方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乙方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股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十二条 约定事项

1.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及标的公司不采取下列行为:

①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②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包、租凭、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等;

③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④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⑤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⑥签署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乙方方承诺,当出现下述事件,乙方将于该事件发生之日立即通知甲方,并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 10 日将相关通知原件送达甲方:

①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

②乙方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③乙方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乙方变更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工作单位、长期离开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

④乙方标的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组、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

⑤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标的公司本身或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⑥其他可能影响质权人权益的情形。

(3)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

(4)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甲方要求,乙方还应向甲方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一般公证手续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乙方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5)乙方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持股权价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放弃股东权利和标的公司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就质物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转让、转移或让与文件,或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或其任何部分。

(7)除本合同外,乙方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或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安排。

(8)乙方应承担与质物及与实现质权有关的全部费用。

(9)如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因标的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乙方拒绝购买标的公司配股或标的公司发行新股,甲方有理由认为该状况已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10)乙方确认,在债务人向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乙方不得向债务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

2.通知及送达

(1)本合同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如是信函,则为按主要营业地址或住所地挂号寄发后的第7个银行营业日;如果是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果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则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但向甲方发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均须在甲方实际收到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须于事后将原件(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的,应该乙方签署)以当面送交或邮寄于甲方的方式加以确定。

(2)乙方同意,对其提起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和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主要营业地址/住所地,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对甲方不生效。

3.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乙方及甲方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违约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违约:

①乙方在本合同作出的任何陈述、说明、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规定而作出的或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授权、批准、同意、证书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

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事项。

③乙方停业、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

被注销或破产的,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的;

④乙方财产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产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⑤乙方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对乙方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通过赠与、交换、出售、发出指令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物的;或发生质物价值减少、质物灭失或重大损坏等严重影响乙方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的。⑦质物被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施以强制措施的;或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质物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⑧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或者损及甲方正当利益的行为。

2.违约处理

如发生上款所诉任一违约事件,甲方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外,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3.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三方可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相关用语和表达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含义。

甲 方(签章):乙 方(签章):

年月 日

合同签订地:

第11篇:股权信托合同

股权信托合同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受托人):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股权委托给乙方,并通过本合同设定甲方与乙方的信托关系,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信托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处分。

第二条 受益人

本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

第三条 信托财产

(一)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指甲方所拥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初始投资为人民币万元的股权,占公司股权的%。

(二)本合同签订后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上述股权与乙方办理股权过户

的工商登记手续。

(三)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财产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第四条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一)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所持公司的股份及其产生的相关权益。

(二)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乙方按照如下方式,对本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以股东的身份持有甲方已过户给乙方的公司相应股权,享有公司初始投资为人民币万元的股权,占公司股权的%。

(二)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派遣股东代表、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乙方选派的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的《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四)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可依具体事项授权甲方指定人员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并行使相关权力。

(五)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无论是基于正常经营产生的风险,还是因其他原因形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了解本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

(二)甲方应保证信托财产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并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 1

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三)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五)乙方应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通报甲方、受益人。同时,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年。

(六)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一)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二)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但不限于宏观经济风险;甲方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由上述风险导致的损失以本信托财产承担。

乙方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该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

(一)信托收益指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管理后的增值部分。

(二)上述信托收益自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于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同分配。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一)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应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受益人所得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管理费用及管理佣金

(一)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信托财产过户、转让及返还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二)乙方的管理佣金:

1.于本合同签署后的日内,乙方收取人民币元的信托管理佣金,由甲方或指定的其他人支付。如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信托存续的第日甲方提出且经乙方同意解除本信托,乙方所收取的管理佣金不予退还。

2.如信托存续的第日甲方未提出解除本信托或乙方未予同意,信托存续。乙方除收取上述管理佣金之外,再收取年%(人民币万元)的信托管理佣金,由甲方或指定的其他人于本合同签署后的日内支付。

第十四条信托的解除、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分配

(一)信托存续的第日,甲方可提出解除本信托,经乙方同意后解除信托,办理相关信托财产的返还手续。如甲方信托存续的第日未提出解除信托或乙方未予同意,信托存续。信托存续期内,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信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经本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

2.信托存续的第日甲方提出且经乙方同意解除信托;3.信托存续期内,乙方解除信托; 4.信托期限届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或现金的形式,归受益人所有。

(四)信托终止时,乙方应当对该项信托业务编制清算报告。经受益人确认后返还受益人或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五)自本信托财产移交受益人后,乙方解除受托责任。

第十五条免责条款

乙方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股权后,并不影响应由甲方承担的出资责任和义务,乙方不因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股权而承担对公司的出资责任。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予以补偿和赔偿。

(三)如根据本合同13条规定的,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及向甲方收取管理佣金的方式为甲方或其指定的人另付,甲方或其指定的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违约金。对拖欠的费用、管理佣金和违约金,乙方有权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收或从甲方其他账户扣收。

(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

有关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4

律及其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双方约定将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是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四)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其他 / 份。

(六)本合同含封面及附件共计页。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署于

股权信托风险确认书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机构作为委托人与贵公司于年月日签订《股权信托合同》(合同编号为:),现就股权的管理运用等事项进行风险确认如下:

本机构将所拥有的公司初始投资为人民币万元的股权(占公司股权的%)委托给贵公司,同意并授权对贵公司信托财产进行专业、有效的管理。

一、股权信托财产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股权初始投资额: 股权比例:

二、股权信托风险确认

本机构将上述股权与贵公司设立信托,委托贵公司对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了解,愿意承担贵公司对股权进行管理过程中的全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日常经营、贵公司所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实施相关行为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风险。

三、其他事项

委托人承诺:股权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委托人将严格按照《股权信托合同》约定支付贵公司信托管理佣金;并负担相关信托管理费用。

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股权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委托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乙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 的股权信托给乙方,并通过本合同设定甲方与乙方的信托关系。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信托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处分。

第二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人为甲方。

第三条 信托财产

(一)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所拥有的丙方17.4%的股权。

(二)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四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拥有 %的股权及 %的分红权构成。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乙方按照如下方式,对本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以股东的身份持有甲方委托的丙方股权。

(二)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根据甲方书面指令办理信托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派的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公司法》及丙方的《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等等。

(三)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丙方无论是基于正常经营产生的风险,还是因其他原因形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了解本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

(二)甲方应保证信托财产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并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 1

财产。

(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三)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五)乙方应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通报甲方、受益人。同时,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六)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一)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二)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但不限于宏观经济风险;甲方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由上述风险导致的损失以本信托财产承担。

乙方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该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

(一)信托收益指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管理后的增值部分。

(二)上述信托收益(如有)自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于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同分配。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一)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应税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受益人所得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及管理佣金

(一)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该信托财产承担。办理股权过户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信托时及信托结束时的股权过户手续费、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如有)等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承担。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收取信托管理佣金 万元,信托佣金由甲方承担。

(三)如果本信托提前终止,乙方已收取的信托佣金不退还。

第十四条 信托的解除、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分配

(一)信托存续期内,甲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经本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的形式归受益人所有。

(四)信托终止时,乙方应当对该项信托业务编制清算报告。经受益人确认后,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五)自本信托财产移交受益人后,乙方解除受托责任。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乙方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股权后,并不影响应由甲方承担的出资责任和义务,乙方不因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股权而承担对丙方的出资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予以补偿和赔偿。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

有关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双方约定将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是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四)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

(五)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其他 份。

(六) 本合同含封面及附件共计页。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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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股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股权质押合同

出 质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 址: 电 话:

质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许可证号: 地 址: 电 话:

为确保全面、及时履行___________ _____ (以下称债务人)与 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股权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以资遵守。

2.1.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本金人民币_______整(大写)。 2.1.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提前到期的情形。 2.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 立承担民事责任。

5.1.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所需的股东会决议等一切程序。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1.3出质人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5.1.4出质人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的。5.1.5出质人保证完成本合同的有效性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5.1.6出质人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本合同履行期间内未发生且不会发生拖欠(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补偿金)现象。

5.1.7出质人保证不存在对出质人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5.2出质人进一步承诺保证如下:

5.2.1本合同项下质物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5.2.2标的公司的经营也处于正常状态。

①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

②出质人/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③出质人/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变更住所、经常居住地,长期离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

④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质物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标的公司本身或任何 于质权人的方式加以确定。

6.2.2出质人同意,对其提起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和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住所地,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质权人,对质权人不生效。

6.3生效、变更和解除

6.3.1本合同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6.3.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6.3.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7.2.1乙方可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甲方在标的公司的股东地位或将该质押股权指定

第13篇: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本《股权质押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 】月【 】日在青岛市市北区签署:

出 质 人: 吴艳秋

地 址: 联系电话:

质押权人:青岛中策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主体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鉴于:

1、质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有限公司与银行之间于2012年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人民币伍仟万元的担保,并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承担该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

2、为确保质押权人对主合同担保追偿权的实现,现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向质押权人提供股权质押,承担人民币伍仟万元的反担保。

1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质押股权

1.1 质押股权即本合同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2340.80万股,即1.41%的股权权益。

1.2 出质人保证对前述股权享有合法权利,并承诺承担因出质股权权属纠纷给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1.3 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价值,即认定价值为每股2.20元,共计人民币(大写)【伍仟壹佰肆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小写¥51497600)。双方确认:质押股权价值的约定不构成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享有及行使质押权利的任何限制。如处臵质押财产获得的资金高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价值,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资金仍应当用于偿还质押权人因保证合同而承担的主债权,直至该主债权被清偿完毕。如还有剩余,则质押权人应将剩余资金退还出质人。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和质押担保范围

2.1 本股权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有限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质押权人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因上述贷款事宜而签订的《保证合同》(含对该两份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以下合称“主合同”或 单称“贷款合同”“保证合同”)。

2.2 质押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的保2

第三条

第四条4.1 4.2 4.3 3 证责任(包括主债权、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同时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保证人及本合同质押权人处分质押股权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的债务人及出质人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费用。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质押股权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质押担保期限

主合同项下担保人保证期间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主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主合同债务人按照主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完全履行其承担 的义务之前,质押持续存续。在借款合同债务人未依据主合同适当、全面履行其义务致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质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实现质押权。 质押程序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将上述两份有效质押权凭证原件交由质押权人保管。

因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出质人应确保质押权人成为本合同第二条所述之质押股权唯一的质押权人。 4.4 在实业有限公司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主合同未能成立生第五条5.1 5.2 5.3 5.4 5.5 4 效的情形发生后 10 日内,在未发生保证合同中约定应由保证人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情况下,双方应共同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质权的实现

如果出质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质押权人有权要求处臵质押股权,并以处臵质押股权所得及出质期间质押股权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 因办理解除质押、处分质押股权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 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质押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 (1) 本合同第8.2条规定的情形; (2)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3) 借款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的任何规定;

(4) 借款合同债务人及其重大关联人(包括其任一持有或被持有股份)股东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无论出质人是否通知质押权人,质押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

(5) 出现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押权人权益的情况。

质押权人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采取以下方式:

(1) 将质押股权折价转让、变卖以偿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

(2) 依法将质押股权进行拍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时,质押人应该 5.6 5.7

第六条第七条7.1 5 给予积极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进行干扰和影响。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处分质押股权所得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5)其他应付款项。质押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质押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出质人就不足部分仍对质押权人负有清偿义务。

质押股权收益

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所分配的股权收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 及其他资金收益)为出质人所有,但在该期间由质押权人代为 收取并持有,出质人为质押权人收取股权收益提供一切便利和 协助。当质押权人主张质权时,质押权人可以该收取的股权收 益优先受偿,超出部分无息返还出质人。如果在质权存续期间 未发生质押权人主张质权的情形,质权因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 消灭后,质押权人将其代为收取的股权收益全额无息返还出质 人。

保证与承诺 出质人的保证与承诺

(1)出质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能以其自身名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具备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出质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合同,出质人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 7.2 6 法取得并充分有效;

(3)出质人承诺其为设臵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而向质押权人提供的有关质押股权证明文件及其他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系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 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押权,或委托第三人行使质押权,质押人放弃相关抗辩权;

(5) 当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价值减少时,出质人保证按质押权人要求及时提供经质押权人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直至足以担保质押权人全部债权为止; (6) 在质押权人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保证立即通知质押权人并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质押权人免受侵害;

(7) 依本合同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质押权人书面同意,质押人不得对质押股权以赠予、转让或再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臵质押股权;

(8)出质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办理公证事宜,由公证机关赋予本合同以强制执行的效力,抵押人承诺在其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出现本合同约定其他可以行使质押权的情形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9)出质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并在本合同或主合同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出质人重复作出;

(10) 出质人知悉:质押权人系基于对上述声明和保证的信任

而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质押权人的保证与承诺

(1) 质押权人保证其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合法,有接受本合同项下质押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 质押权人保证配合出质人办理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手续; (3)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出质人要求,质押权人应当配合出质人办理质押股权解押手续。

第八条 公证

8.1 出质人、质押权人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即:双方同意向银川市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出现本合同及主合同约定可以行使质押权的情形,质押权人有权向银川市国安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质押人申请强制执行。出质人承诺放弃申请诉讼解决的权利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8.2 本条优先于本合同第十条争议的解决之条款。 8.3 本条涉及的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的陈述、保证若存在任何失实、遗漏、被违反的情况,或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或法定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出质人违约:

(1) 出质人未按质押权人要求提供的真实资料,或者隐瞒质押股权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限制流通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形; (2) 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7 (3) 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押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股权的权利;

(4) 违反本合同项下出质人的任何陈述、保证及义务。

9.3 发生上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纠正;

(2) 宣布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到期,要求贷款合同债务人偿还

全部债务;

(3) 要求出质人赔偿由此给质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并不影 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抵押财产对于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1.1 11.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

对于本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质押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双方特别约定,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方可使本合同发生法 律效力,下述文件中最后记载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1) 经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有效证明文件;

(2)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取得有效证明文8 件;

(3) 主合同中《保证合同》签订并生效。

第十三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质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押权

人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质押权人。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八份,出质人持三份,质押权人持三份,宁夏银行备案一份,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份。

特别声明:本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 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约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质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第14篇: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本《股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签署:

甲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传真: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传真:

鉴于:

1.年月日,甲方与乙方签署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元人民币。

2.出质人同意以其所持【企业名称】(以下简称“【企业简称】”)【】%股权(以下简称“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股权质押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质押标的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合法持有的【企业简称】【】%的股权,对应【企业简称】注册资本【】万元中的【】万元。

2.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1 3.质押标的详见《质物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质物清单》对质押标的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押标的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5.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标的所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权应得股息、红利、送红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他收益),以及因质押标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标的的孳息,作为质权的一部分用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质押担保,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标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出质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质权人同意用于恢复质押标的的价值,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质押标的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7.如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押标的致使质押标的有灭失、毁损的可能的,出质人可要求质权人将质押标的提存,或者要求出质人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其他补充担保方式,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8.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标的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相应的担保。

第二条 主合同及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称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元,即出质人在《借款合同》(包括各方对《借款协议》的修改或补充,下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承担的全部还款义务,以及因出质人违反《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责任,包括违反上述义务、陈述与保证或承诺事项而对其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3.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担保事项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标的保管费用(如有)和实

2 现质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4.为避免歧义,质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实现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生效起至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

第三条 公证和出质登记

1.本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公证机关对本合同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本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当事人自愿办理本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出质人、质权人对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无异议,双方共同确认:如出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出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质权人可直接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向质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合同项下质权,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出质人放弃对质权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3.本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登记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由质权人保管。

4.形成新增股权的,出质人应在其合法享有新增股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新增股权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5.质权消灭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于【】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权注销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6.因办理出质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或注销)、公证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条 质权的实现和终止

3 1.双方同意并确认,若出质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上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标的的情况时,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质权人有权依据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依据公证文书及执行证书向质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

(1) 由人民法院自行或委托他人卖出质押标的;

(2) 依法聘请拍卖机构将质押标的拍卖并以拍卖价款清偿债权; (3) 依法将质押标的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转让价款清偿债权;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现质权的方法。

出质人在此确认,出质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2.双方同意并确认,质押标的处分后取得的收入在支付处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债权(包括逾期违约金)。质押标的处分后取得的收入不足清偿主债权的,出质人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补足资金至质权人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否则,质权人有权向出质人就不足部分行使追索权。质押标的处分后取得的收入在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后仍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返还出质人。

3.质押标的的处臵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还有其他形式的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的,不影响质权人按上述约定处分质押标的,即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不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致其处分权限受到任何限制。

5.双方同意并确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质权终止,质权人应当配合出质人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1) 出质人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上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2) 担保期限届满。

第五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已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

4

2.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出质人保证对质押标的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签订本合同时质押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因本合同及主合同设定的除外)及其它任何影响质权人行使质权的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质押标的不存在其他共有人,为其实际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和他人代为持有的情形。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质押登记的标的股权和新增股权(如有)全部或部分因任何原因被采取司法冻结措施、出现其他限制情形或股权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形的,出质人应当于质押标的出现前述情形的当日通知质权人,并有义务于【】日内使质押标的解除司法冻结或消除限制情形,或者采取其他质权人认可的能够有效保证质权人权益的措施。

5.在质权有效存续期内,出质人的上述陈述和保证持续有效。

第六条 约定事项

1.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担保期间内,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在质押标的上设立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将质押标的部分或全部转让、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臵。

2.本合同期限内,若出质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质权人应当在出质人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后【】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标的的质押解除手续,质押标的质押解除登记以《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为准。

3.《借款合同》延期的,出质人继续以质押标的质押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合同生效及质权设立

1.本合同经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以及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质押标的办理质押登记,并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之日起质权设立。

第八条 合同的补充和解除

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5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合同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方可解除。

3.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第九条 通知

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传真。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 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签收日为有效送达; (2) 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 (3) 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4) 以传真发出的通知,以传真发出的当日为有效送达。

3.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4.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第十条 保密

1.除非合同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本次交易进程的信息以及合同双方为促成本次交易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合同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承担保密义务,双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6 (1)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公证人员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 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4) 质权人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

3.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无论曾否宣战)、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等因素。

2.如果本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应当各自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或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一方要求或不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或表

7 示免除或减轻违约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有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3.自交易违约日开始计罚出质人违约金直至违约处臵完毕交易终止日,违约金为初始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累计。

4.由于出质人存在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违约条件,或《借款合同》中出质人出现违反《借款合同》义务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附则

1.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3.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提及的《借款合同》均包括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上述合同的有效性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出质人若未能按期履行或完全履行债务,质权人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臵质押标的并优先受偿。出质人同意无条件接受。

5.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质押登记费用和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6.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份。公证机构和质押登记机关各留存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股权质押合同》之签署页)

8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质押合同》之签署页)

质权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出质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质物清单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册》

3、《【】出资证明书》

10

第15篇:股权收购合同

情义管理有限公司

Brotherhood Management Ltd

股权收购合同书

甲方(转让方):

转让方代表:

1.

2.

3.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4.

5.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欲整体转让其投资于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全部股权,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下称“意向合同”),并根据该“意向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实际履行了有关公司的交接工作。现乙方收购甲方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条件基本具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意向合同”第十条之规定,就甲方整体转让公司(下称公司)全部股权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股权收购合同书,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公司现股权结构

1.人民币万元。公司的原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见“意向合同”的附件9。

2.甲、乙双方根据“意向合同”之约定,在双方交接了变更登记。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现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出资比例见附件1/。

第二条乙方收购甲方整体股权的形式

甲方自愿将各自对公司的全部出资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公司,剩余出资额由乙方决定有关受让人,具体受让人以变更后的公司工商档案为准。

第三条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

1.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以其所对应的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为准(附件2)。

2.万元整。其中实物资产价值万元整、注册商标价值万元整。乙方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整体受让甲方的全部股权,并以其中的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万元即注册商标由公司享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价款支付方式

根据“意向合同”的约定,乙方已将总价款65%给付甲方。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除总价款的15%作为保证金外,乙方将剩余总价款的20%全部给付甲方,由甲方授权的代表共同验收并出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资产交接后续协助事项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本

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正式接管公司,甲方及其原雇佣的人员应积极移交剩余的相关工作,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涉及原公司的一切事宜合理地履行通知、保密、说明、协助等义务。

第六条清产核资文件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在此交接工作期间所形成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双方认定的资产交接清单作为本股权收购合同的附件3和附件4。

第七条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1.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个人及其经营管理部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全部归甲方享有,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之日原公司的一切债务及债务已全部结清。

2.本合同生效之日后,乙方对涂料公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权力交割

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甲方依据《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正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及其决定的受让人依法正式队公司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有权。

第九条税收负担

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应缴纳的税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因各自的债务问题而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及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补充、修改

未尽事宜,双方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补充、修改。由此所形成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附件

以下附件为此合同必要组成部分(第3项以后为公司变更后的证照):

1.

2.

3.

4.

5.双方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股权转让决议; 税务登记证; 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三条附则

1.

2.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最终股权收购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盖章):

1.法定代表人(签字)

2.姓名:

3.

4.

5.姓名: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16篇: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在合同签订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2.甲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该公司 %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3.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由甲方将其持有的该公司 %的股权作价 万元人民币转让予乙方(以下简称该转让),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股权转让

1.甲方依据本合同,将其持有的该公司 %的股份及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功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股权交付

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该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如甲方于15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三、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该公司 %的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该公司 %的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之日(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四、甲方声明、承诺和保证

1.甲方系该公司的合法股东,全权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 %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单方承诺、保证等;

4.甲方已经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5.甲方承认乙方系以甲方的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6.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以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五、盈亏分担

本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六、费用负担

本合同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手续费等,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文件、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积极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事宜,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请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一、一般规定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签署): 乙方(签署):

第17篇: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

注册地址/住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注册地址/住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标的企业:________

注册地址/住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鉴于:

1.甲方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注册证号:____;

2.乙方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注册证号:____;

3. 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____(以下简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____ %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____;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____%股权及依法认定由甲方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乙方拟收购甲方转让的上述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标的企业(企业名称)____%股权及依法认定由甲方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转让方,是指____ (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名称),即甲方;

1.2受让方,是指____ (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名称),即乙方;

1.3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产权自乙方获得的对价;

1.4审批机关:指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

1.5登记机关:指工商行政管理局;

1.6产权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或标的企业就转让产权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

1.7期间的计算:如果根据本合同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之后采取任何行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应排除计算该期间时作为基准日的日期。如果该期间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

1.8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9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甲方拟将持有标的企业的____%股权及依法认定由甲方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转让给乙方。

2.2 转让标的尚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产权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

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 标的企业

3.1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____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其____%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2标的企业拥有在下列范围内经营的、合法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1)________;

(2)________;

(3)________。

3.3标的企业拥有如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1)土地使用权

土地性质:(划拨/出让)____

位置:____ 省(市)____ 区(县)________;

面积:____平方米;

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

(2)房产所有权

位置:____省(市)____区(县)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房产证号:________。

3.4标的企业拥有下列固定及非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标的企业厂房内所有的机器、设备、设施、产品、在产品(包括设备资料及所有标的企业的档案资料、备品备件、办公用品)等。

3.5 债权债务处理

第四条 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4.1转让价格

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即:人民币(小写)____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4.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4.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汇入甲方所指定账户,其中万元作为履约定金;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____万元,在____内一并付清。

第五条 产权转让的审批及交割

5.1本次转让依法应报审批机构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5.2本合同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召集标的企业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并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5.3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移交标的企业资产、印鉴、会计资料等与标的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文件、物品。甲方逾期未移交的,按产权转让价款的________ %承担违约金。经乙方书面催告,甲方仍未移交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

第六条 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或: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费用:________;

乙方应承担以下费用: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7.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7.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7.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7.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

第八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8.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产权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逾期付款超过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____%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

9.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报批和产权变更登记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4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____%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业的损失数额中转让标的所对应部分。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0.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10.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

第十一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1)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13.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转让方(甲方):____

(盖章)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

签约地点: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让方(乙方):____(盖章)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

第18篇: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

1、乙方合法拥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目标公司”) %的股权;

2、为保证乙方履行 借款合同的(以下简称为“ 合同”)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合同总价款义务、因违约产生的义务,因合同变更产生的义务, 因侵权损害赔偿产生的义务等,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拟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予甲方;

3、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担保。

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合同: 第一条 质押标的

目标公司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拥有上述买卖中在建电站的所有权及经营收益权。质押标的包括股权、股权项下各项权能、以及股权项下的增值、孳息、收益等。甲方有权收取出质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孳息,用于清偿买卖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及相关费用。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甲方依据买卖、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乙方同意以其持有的股权为 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第二条 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至目标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甲方应取得自身及目标公司权力机关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并协同准备一下文件:(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乙方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股东资格或股权的证明包括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3)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质权合同;(4)乙方、甲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为甲方的利益 ,乙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该等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1)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 (2) 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i) 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 (ii) 不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规定; (iii) 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合同或合同的规定; (iv) 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

(3) 乙方已经就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其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或其他必要的授权、批准或同意。

(4) 乙方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或其他任何事件或状况。

(5) 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6) 乙方对出质股权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权益和利益,出质股权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7) 乙方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文件及适用于出质股权的法律中无禁止或限制出质股权转让的任何规定。

(8) 没有任何针对出质股权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

(9) 出质股权没有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有这样 (10) 乙方保证,如未能履行 借款合同的全部义务,则甲方有权处置该股权。

(11) 为担保目标公司在买卖项下合同义务的履行,乙方另承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1) 目标公司未按买卖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价款; (2)终止总包合同给甲方造成巨大损失而不承担的。 第六条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提供新的担保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在一个星期内以现金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各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予以保密。

2、如买卖合同,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甲方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及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所有权利放弃均应书面做出。

4、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双方的下列相关信息为准: 甲方通讯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通讯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7、对于本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8、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和乙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9篇: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质 权 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身 份 证: 电 话:

出 质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身 份 证: 电 话: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2018年 月 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

2、乙方作为 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万元。

3、乙方愿以所持标的公司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万元,下称“质押股权”)作为质物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甲方愿意接受上述股权作为担保质物。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释义

1、质权人:指本合同的甲方。

2、出质人:指本合同的乙方。

3、主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于2018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全部补充协议(如有)。

4、还本付息义务:指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倪公寿应向甲方履行的归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人民币及按月利率2 %计的贷款利息。

第二条 声明与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

1、有限公司为: (1)

(1)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对

- 1

股权质押合同

第六条 质押权利

1、优先受偿权。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依法直接处分质押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股权收益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不能按照约定或者甲方同意的计划还本付息时,乙方出质股权产生的一切收益均由甲方收取或向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存,并首先用于向甲方清偿。

3、唯一质押权。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出质股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质押和担保。在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已出质股权上再设定其它担保,更不能转让与处分股权。

4、知情权。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与质押股权相关的资料以及出质股权的受益情况,但甲方应保守商业秘密。

5、出质人股东权利限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派送新股、分配红利、增资扩股等可能涉及质押权人利益的表决,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对乙方通知不作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意见。

第七条 股东权利的行使

质押期间,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合同的规定,行使对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但乙方不得放弃股东权利及其产生的一切收益,或从事任何可能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质押权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出质人的义务

1、保证对用于本合同质押的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对该股权的历史、现状及其他重要信息已向甲方做出充分的提示,并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也不存在任何为甲方所不知的、可能影响或者减少股权价值及未来收益的事项。

2、不签订或者作出甲方认为有损甲方的质押权的任何协议、决议或行为。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其持有的股权在标的公司所占比例不降低。若标的公司增资扩股,乙方有义务认缴新的出资,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4、质押期间,标的公司因持续亏损、被兼并、破产或者涉及重大不利诉讼,造成质押股权价值明显降低,并足以危害所担保的债权实现,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财产作为担保。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分或者转让质押股权,不得在质押股权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6、乙方在标的公司发生清算、解散、破产、重大不利诉讼等情况时,乙方应在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标的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报表,但甲方有保密义务。

- 3

股权质押合同

第十三条 放弃和同意

1、甲方延期行使或部份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并不表示甲方已放弃了行使该项权利,但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2、如果乙方增加了新的第三方对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保证,或者增加新的物的担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解除或者减轻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

3、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有关请求的任何同意或豁免,对还本付息支付期限的任何延长、变更,还款金额的增减,均不意味着解除或者减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四条 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负责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五条 质押费用

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质押登记费、公证费、通讯费、差旅费、文件资料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独立性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本质押合同生效后,不因主合同全部或部份无效而丧失任何质押担保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乙方仍以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物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共同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变更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知对方。变更后的当事人按本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若需修改本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仍按本合同条款履行。

3、本合同在乙方完成主合同全部义务后,经甲方出具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并注销质押登记记载后终止。

第二十条

- 5

第20篇:股权退出合同

合作社退股合同

甲方:六盘水石龙鼎盛农民专业合作社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维持合作社的正常运行,防止因股东突然退出给合作社的经营带来风险,结合合作社章程中有关合作社股东的退出规定,本着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原则,特签订合作社退股合同。

一、退股方式

乙方以户为单位,以退股申请为依据,自愿退出六盘水石龙鼎盛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退股期限和退股方法

乙方与合作社合同期限5年,合同期限内不能退股。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终结算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若本合作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分摊相应的盈余所得,若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资金。

三、强制退股 如果有社员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经社员大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合作社80%社员签字要求该社员退出,合作社办理该社员退社手续(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甲方签章: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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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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