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

2020-03-01 20:13: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向本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死亡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残废的,本公司依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第四条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累计给付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犯罪、殴斗、酒醉;

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三、战争或军事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六章保险费

第七条每千元保险金额保险费为壹元。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八条投保时,以学校为单位,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本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本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退学,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本公司均不负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应在约定起保日前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疾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二、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本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两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教职员工可参照办理保险。

第十四条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事故系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的并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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