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2020-03-02 05:31: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一、进一步提高了筹资标准

2010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提高到200元/人。其中个人缴纳由200

7、200

8、2009年的40元/人,提高到80元(茅山老区由30元提高到50元),政府补助由2007年45元/人、2008年60元/人、2009年90元/人提高到120元/人。

二、进一步提高了最高报销限额

由2009年的每人每年8万元提高到15万元。

三、进一步提高了门诊报销比例

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2009年的25%提高到35%。门诊报销范围不变,即对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云阳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市疾控中心、市计划生育指导站的门诊医药费用及在市人民医院、中医院门诊的中医药服务医药费进行报销;市人民医院、中医院门诊西医药费用及外地医疗机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我市规定的特殊病种除外)。

四、进一步提高了住院报销比例减少了住院报销分段

2010年在不同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下列比例报销:

1.在本市卫生院、云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200元以下(含200)不予报销,200以上部分报销60%;

2.在本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500元以下(含500元)不予报销,5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3.在外地医疗机构(须是当地新农合、城镇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不予报销,1000-5000元部分报销25%,5000-30000元部分报销40%,3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

五、进一步扩大了特殊病种的门诊报销

除恶性肿瘤化(放)疗、肾衰血透的门诊费用给予报销外,2010年新增重症精神病、重症银屑病、结缔组织类疾病等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报销(全年门诊费用须达到3000元以上)。报销比例提高到35%。

六、增加了新生儿参保

从2010年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可以在其出生后凭出生证及其父母的合作医疗保险证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市合管办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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