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休干部生活待遇

2020-03-02 03:40: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

生活待遇

(一)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主要内容?

答:军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包括按时发放离退休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享受本地区的医疗待遇(含医疗包干人员)、享受乘车待遇和住房待遇。

(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为什么不能同步进行?

答:因为军队发文后经费由军费开支,所以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很快就能执行。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须经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待发文后,当年经费由军队拨付,从第二年起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在时间上造成时间差。同时,经费和文件不能同步下达,所以移交地方安置的军休干部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生活待遇时不能同步进行。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独生子女加发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3号文件规定:

发放对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凡参加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

发放标准:

1、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另根据琼人劳保〔2005〕5号文件规定:退休时按规定计发退休费的比例和按本办法增发退休费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2、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探亲费如何规定?如何报领?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总后〔2006〕2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

报领程序:

1、探亲者必须提供回家探亲由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居(村)委会开具父母亲健在证明。

2、提供往返的车船票据或机票(考虑军休干部的身体状况,所里允许坐飞机往返,但是按核定的车船票标准报销)。

3、到所里人事管理员处核定探亲路费并办理报销手续。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特别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1994]政干发字第227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1月5日起,1988年7月18日以后去世的,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特别抚恤金15000元;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特别抚恤金12000元;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特别抚恤金10000元。

(六)军队离退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和部门?

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因病去世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经费由民政部门发放。

(七)专业技术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1993]政干发字第308号文件规定,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住房待遇是:专业技术1至3级干部享受军职干部待遇,专业技术4至6级干部和7级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干部、体育

1、2级干部和3级高级教练员享受师职干部待遇,专业技术7至9级干部和体育3至5级干部享受团职干部待遇。军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时:专业技术4级享受正军待遇、专业技术5级享受副军待遇、专业技术6级享受正师待遇、专业技术7级享受副师待遇、专业技术8级享受正团待遇、专业技术9级享受副团待遇、专业技术10级享受正营待遇、专业技术11级享受副营待遇、专业技术12级享受正连待遇、专业技术13级享受副连待遇、专业技术14级享受正排待遇、专业技术15级享受副排待遇。

(八)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且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后的医疗待遇标准有何规定?

答:军队离休干部参加安置地医疗费用单独统筹,筹资标准按照安置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执行,享受当地同级别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标准。移交省本级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按《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移交市、县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按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筹集并单独管理。

(九)退休干部丧葬费如何计发?

答: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0月起,一次性发给遗属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退休费。

(十)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十一)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且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后的医疗待遇标准有何规定?

答:军队退休干部纳入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医疗费和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为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享受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十二)关于个人账户资金医疗IC卡的发放标准?

答:医疗IC卡为个人账户资金。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下的,每人每月计入60元,年龄在70岁以上的,每人每月计入72元。供个人在统筹基金支付外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十三)办理异地就医的条件和规定是什么?

答:异地安置和长期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可在异地选择二至三家当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原则上必须在县级以上非赢利的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填写申请,批准后可到个人选择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并按医疗管理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或治疗终结后,再由单位有关人员送省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支付。

(十四)办理异地医疗保险手续的步骤?

答:

1、到军休所医保科或省社保局领取《异地居住人员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登记表 》,并按要求填写个人资料;

2、到异地居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承认的二至三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3、到异地居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盖章;

4、按以上要求填写完后寄回省军休所医保科或直接寄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处即可;

(十五)异地住院社保报销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

1、提交住院收费发票、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证明、住院用药明细单(价目表);

2、将以上材料寄回省军休所医保科,由医疗保障管理员将材料送至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处登记报销。通过审核报销后,报销款项经银行转账到省军休所财务账户,由医疗保卫科医疗保障管理员办理登记转账等手续后,转账给该住院人员个人工资账户。

(十六)特殊病种种类、定额结算标准及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手续需要那些材料?

答:

1、符合以下病种之一的,可以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1)各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脑中风(偏瘫);

(5)帕金森氏综合症;

(6)高血压(3期);

(7)糖尿病(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精神病;

(10)结核病(活动期);

(11)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

(12)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石治疗);

(13)肝硬化(失代偿期)

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任选一家,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结算实行定额结算,一年一定。

退休人员执行标准为:

各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按参保人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每人每月4050元;腹膜透析治疗:每人每月3600元;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每人每月2700元;

脑中风、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3期)、糖尿病(并发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每人每月333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每人每月423元;

精神病:每人每月270元;

结核病(活动期):初治病人:每人每月303元;复治病人:每人每月284元;

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每只1350元;

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石治疗):一类医院:每人每月567元;二类医院:每人每月539元;三类医院:每人每月510元。

同一患者两种以上特殊疾病,只按最高一种疾病标准支付。

2、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手续及所需材料:填写《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批表》,送报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疾病证明。

(十七)二等乙级(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

答:二等乙级(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管理,参照(琼府办〔200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纳入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或由单位自行管理。即在定点医院中就医,医药费实行定额管理,个人年度使用医药费在8000元(含门诊、住院)以内的,结余部分奖励给本人。

(十八)军休干部住院伙食费补助标准是多少?如何报领?

答:

1、根据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琼民安字[2008]4号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住院治病者享受每天16.00元伙食费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半年结算一次。

2、办理住院伙食补助费需提交的材料为:出院小结或医院其他可证明住院天数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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