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0-03-04 00:31: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国务院xx号文件和省政府xx号文件精神,推动“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预防和遏制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动力,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依法治火、专群结合,大力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坚持科技先行、科技强消,努力掌握新形势下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主动权,推动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榆林”,建设西部经济强市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xx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三、组织机构。为了确保2015年国务院xx号文件和省政府xx号文件在我市顺利贯彻实施,达到预期的目标,市政府成立贯彻“两个文件”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以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文化、教育、安监、旅游、劳动、消防等部门为成员,负责抓好全市消防工作的落实,指导并督促各县区消防工作的落实。同时,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由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有关工作的汇报、提出措施或方案、反馈工作进展落实情况。

四、任务和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建设、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经费投入等纳入政府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内容,每年签订一次责任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每年年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评办法,组织对各部门、各县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奖优罚劣。

(二)积极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断增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配备消防安全职业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必需的资金。这一项工作,由消防部门具体负责,每年列出具体方案,加大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加大行业部门监管和联合执法力度。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教育、文化、石油、电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加强对行业消防安全的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设、房产、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形成消防安全齐抓共管的格局。建设工程规划未经消防部门同意,建设部门不得同意规划;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手续;营业性场所未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不得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四)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根据中、省文件要求,全市要鼓励发展火灾调查技术鉴定及损失核定、消防设计咨询、消防设施检测及维修保养、电气安全检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远程监控等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积极探索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这一任务由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工商、物价等其它部门配合。

(五)建立良性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精神和省财政厅、公安厅制定的《武警陕西省消防部队业务费保障标准》,进一步加大消防业务费保障力度,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一级预算,三年内达到《标准》规定的基数标准。对于消防部队参与火灾扑救、抗洪、地震、矿难、空难、有毒气体泄漏、森林火灾、核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特种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经费,必须优先保障。同时,要积极改善消防员生活福利待遇,严格落实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资金和高危岗位、灭火救援出动补贴以及大型消防安全保卫勤务综合保障。这一任务由财政部门具体实施,每年年底前将落实消防经费情况报政府办公室。

(六)加大城乡消防规划建设力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乡村和集镇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消防规划并严格实施。20xx年底前,城市老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20xx年底前,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要基本得到解决,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及各县市中心镇市政消火栓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由建设部门、自来水公司负责落实,20xx年全市消火栓达到应建数量的90%,20xx年底前达到国家标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规划的编写由规划部门负责,20xx年制定完成市消防规划,各县中心镇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消防规划在20xx年底前全部完成。

(七)继续加强城市公安消防队站和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队(站)建设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范畴,安排城市基本建设资金要优先考虑,确保消防队(站)建设与城市基本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20xx年8月榆林经济开发区特勤队要建成并投勤;到20xx年底,榆林城区、横山、米脂要分别建立一个消防队(站);20xx年底,建成具有模拟石化装置泄漏、高层建筑火灾、油气储罐火灾、生化毒害、地震等仿真训练功能的消防特勤训练基地。

(八)进一步加快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急需、实用、科学、配套”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20xx年底前,全市所有公安消防中队至少要配备一台大功率水罐车,一线官兵全部配齐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80%以上消防中队配备抢险救援专勤车辆,市消防支队配备后援保障车、通信指挥车,并建立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应急储备中心。

(九)大力发展地方专职消防力量。20xx年6月底前,横山、吴堡、清涧、子洲人民政府必须保障专职消防队开始投勤,并进一步确保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营房设施和车辆装备到位,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的作用。20xx年初,根据现役消防警力缺额情况,招聘具备一定条件的合同制消防队员,充实消防警力。这一任务由市财政、消防部门负责实施。 (十)加强消防保安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全市公安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素质教育纳入保安队伍职业培训内容,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在防火灭火中的作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社区要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开展经常性培训,形成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力量体系。20xx年底前,全市由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镇要全部建立专职或群众义务消防队。

(十一)充分发挥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作用。积极推动发电厂、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企事业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未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消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执勤任务需要,逐步配备消防车辆及随车器材。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帮助提高执勤战备水平和训练实战水平,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的作用。 (十二)进一步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骨干力量,要坚持从严治警方针,切实加强部队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战斗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支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不断改善消防部队营房设施和办公环境,确保20xx年底前全市所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达标。

(十三)加快消防工程信息化进程。坚持科技强警战略,进一步加大对消防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加快消防部队远程教育系统、远程视频系统和远程指挥调度平台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系统软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共享能力,为部队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20xx年底前,全市建成移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实现训练和灭火指挥数字化。 (十五)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部门要公布举办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处理群众举报,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营场所和公众服务场所,要采取政府挂牌督办、公告、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隐患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十八)强化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城乡建设规划、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严格依法进行审批和监督,并建立重大事故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擅自经营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宾馆、饭店、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并实施行政处罚。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要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使用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九)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各县区存在的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市政府备案并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市消防部门提出,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二十)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商、质检、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因消防产品不合格形成重大火灾隐患。 (二十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督查和例会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督查和例会制度,每半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落实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及时发现解决当地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十二)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机制。全市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将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对于完成消防工作责任书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行业部门,要给予奖励;对于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要予以通报表彰。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者。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违法、违规实施审批,或者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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