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20:34: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车门上统一喷印“中国公路”字样,尺寸为20CM*20CM,颜色为黑蓝色,字体为黑体字。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方,排灯中间配饰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车内统一安装80~ 100瓦警报器,标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 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
必须持有自治区交通厅颁发的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
(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
(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有两辆以上同行时,只准前一辆使用警报器或示警灯。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工作,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的,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第十条 对配备的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没有做到专车专用的,一经发现,收回该车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对驾驶人员私自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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